商品详情

49.00

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第2版) [德] 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著,陈大创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数量

商品详情

  编辑推荐

  本书首次出版于1968年,1983年出版第2版,是德国法学体系理论领域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作者卡纳里斯教授被誉为“民法教父”,具有世界性的学术影响力。他认为法学中的体系思维属于争议极大的法律方法问题,本书对体系的功能、概念等加以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回应批判的声音。

  作为德国法学理论界的经典著作,以及刑事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著作之一,本书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内容简介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自法秩序整体内部中孤立存在的评价,体系漏洞则是评价漏洞的结果。论题学虽然无法正确反映法学的结构,但可发挥紧急辅助工具和体系化固定筹备阶段的作用,与体系思维相互补充。

  作者简介

  〔德〕克劳斯-威廉 卡纳里斯(1937—2021),1972年接替卡尔·拉伦茨成为慕尼黑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与法哲学教授,2005年荣休。作为德国联邦司法部召集的给付障碍法委员会成员,卡纳里斯教授对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贡献卓著。其一生所获殊荣颇多,曾荣获德意志研究基金会颁发的莱布尼茨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等十字勋章等。

  卡纳里斯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哲学。其代表性作品主要有《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德国私法中的信赖责任》《分配正义在德国合同法中的意义》等,续写多部重要教科书和评注,并围绕法学方法论、基本权利与私法的关系、信赖保护等各种主题发表大量论文,其中有关信赖责任的研究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其教科书、评注以外的主要作品被收录于《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作品全集》,涵盖“法理论”“信赖责任”和“私法”三大领域。其学术影响力远远超出德语国家的范围,许多作品被翻译为包括中文在内的多国语言。

  译者:陈大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文学学士、法学硕士,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LLM、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信托法、案例教学法。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发表论文、译文若干。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体系思维在法学中的功能

  一、秩序和统一性作为一般体系概念的特征

  二、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作为法学体系的基础

  (一)一致性和统一性作为科学理论上和诠释学上的前提

  (二)一致性和统一性作为法理念的衍生和假设

  第二章 体系的概念

  一、无法从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思想中获得

  正当性的体系概念

  (一)“外部”体系

  (二)“纯粹”基本概念体系

  (三)形式—逻辑体系

  (四)作为问题关联的体系

  (五)生活关系体系

  (六)黑克和利益法学的“冲突裁判体系”

  二、从法秩序的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思想中发展体系概念

  (一)体系作为价值论或者目的论的秩序

  (二)体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秩序

  第三章 体系的开放性

  一、“科学体系”的开放性作为科学认识的非封闭性

  二、“客观体系”的开放性作为法秩序的基础评价的可变迁性

  三、体系的开放性对法学中的体系思维和体系构建之可能性

  的意义

  四、体系变迁的前提条件和客观体系变迁与科学体系变迁

  之间的关系

  (一)“客观”体系的变迁

  (二)“科学”体系的变迁

  第四章 体系的动态性

  一、维尔伯格的动态体系的特征

  二、动态体系与一般体系概念

  三、动态体系与现行法

  (一)非动态体系原则上的优先性

  (二)动态体系部分的存在

  四、动态体系的立法和方法论意义

  (一)动态体系和进行更强烈区分的要求

  (二)动态体系与一般条款

  (三)动态体系在一般条款与固定要件之间的中间位置以及对

  三种可能构造进行结合的必要性

  第五章 体系与找法

  一、体系性归置和目的性内容的揭示

  (一)“体系解释”

  (二) 通过体系填补漏洞

  二、体系在法律续造时对于维持评价统一性和一致性的意义

  (一)评价矛盾的避免

  (二)漏洞的确定

  三、立法建构的评价内容

  四、基于体系找法的限制

  (一)目的性审查的必要性

  (二)体系续造的可能性

  (三)体系正确性与实质正义

  (四)体系构建的限度作为基于体系找法的限度

  第六章 体系构建的限度

  一、体系断裂

  (一)体系断裂作为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

  (二)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三)通过法律续造避免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的可能性

  (四)违反体系的规范的拘束力和体系思维对立法者的约束

  的问题

  (五)保留的体系断裂对于法学中体系思维和体系构建之

  可能性的意义

  二、体系陌生的规范

  (一)体系陌生的规范作为对法秩序统一性思想的违反

  (二)违反体系的规范的解释和效力

  三、体系漏洞

  (一)体系漏洞作为评价漏洞

  (二)体系漏洞作为非体系导向的思维方式的突破口

  第七章 体系思维与论题学

  一、关于论题学的特征

  (一)论题学与问题思维

  (二)论题学和基于“普遍接受的意见”或者“常识”的前提

  正当性

  二、论题学对于法学的意义

  (一)对论题学原则上的批判

  (二)论题学尚存的可能性

  第八章论点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前言/序言

  中文版推荐序一

  自21世纪初以来,法学方法论在我国法理论界渐成显学,个中原因诸多,但一定程度上与域外特别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方法论论著经由译介而为我国学界所继受有关:比如,卡尔·拉伦茨教授所著的《法学方法论》经由陈爱娥博士译介引进而为大陆学界所接触,时至今日在方法论领域仍居不可撼动之地位。不过,纵览近年来法学方法论领域对域外法学方法论论著的译介工作,虽有众多学者无私投入精力,但仍有相当多尚待改进的余地。一者,在纵向时间上,针对特定理论问题,往往无法对学术发展史上之重要文献进行完整译介,而是译者止步于片段式抽取译介,易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弊端。二者,在横向广度上,法学方法论诸多领域的经典著作,特别是专题性研究专著的译介,尚为一片空白,无力推动研究向深处全面发展。

  此二问题,在法体系理论领域同样存在。自启蒙运动破除中世纪蒙昧禁锢,欧陆学者得以运用人类理性,历经迭代演进,首先在自然科学领域,将自身对外在客体之认识,构建成逻辑自洽之公理体系,冠以科学之尊号,尤以数学为其代表。自此,“体系”与“科学”便紧密相连。而以人类自身之行为为规范对象的法学,亦孜孜不倦寻求分享这一殊荣。无论是“莱布尼茨-沃尔夫”时期的理性自然法学派,抑或普赫塔时期达到巅峰的概念法学派,都试图运用公理方法建构法律科学体系。此种极端的公理演绎体系,很快迎来自由法学派和利益法学派的猛烈抨击。主要由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黑克所提出的“内部体系—外部体系”的区分,虽被我国学者奉为圭臬,然而,对于20世纪以后体系理论的新近发展,却仅有零星介绍,更遑论对此宏大历史线条上的各具体发展阶段的详细译介。而在横向上,特别是对体系与法律适用和法律续造之关系、体系构建、体系断裂等相关具体问题,现有译介成果更是未能覆盖。

  历史业已发生变化,我们应当把法体系理论置于当今整个思想的气候与氛围之中加以审查。应当看到:社会高度分化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将越来越多的精力用于随机决策、具身伦理与个体筹划,而强调宏大叙事、格式(一般)演绎与体系思维的传统经典科学在此过程中逐渐趋于式微,甚至走向“至暗时刻”。种种量子态表明,人们越想要在智性领域接近真相,越需要摆脱整体解释,甚至需要彻底拒斥实证科学的气质,遁入还原主义的轨路。这似乎意味着,知识可能不再绝对地来源于纯粹理性,更多地可能来自经验;普遍主义和逻各斯中心主义逐渐沦为清算对象,多元因果和“选择性亲和”成为意识流;等等。如果说经典(自然)科学生产结构化的知识,那么,依据或类比这种规准建构的经典社会科学必然在认识论上承诺或采用“二级结构”。尽管阿尔弗雷德·舒茨的本来目的是想借此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范式中作出区分,从而指明一条“非经典社会科学”的路径,但我们仍有理由确信能够对社会科学进行可靠的描述,并能够对作为“一级结构”的社会结构或关系的意义进行析取;一旦“一级结构”的意义被悬搁,作为“二级结构”的社会科学便可能成为某种虚无。可是,当下激进的智性追求使得这些接近或掌握真理的图式、方法反而变得具有某种“痴性”,人们不敢也无须再徜徉在“科学世界”,于是,规范科学被迫向“生活世界”逃逸。

  规范科学的形态学标志开始瓦解,“体系”及其思维作业开始显得不那么重要:规范可以附着于争议与事件而产生和存在,解释可以屈从于主观与心性而成型和变化。前者有“判例法”作为倚仗,有“领域法”背书;后者有“能动主义”为矫饰,有“现实主义”(司法信任)而续造。虽然我们应当承认,这些观念并未将“体系”完全抹杀,但“体系”却仅在局部被矮化为某些操作工具,它不再是规范知识之生产方式,也不再为规范知识的自组织提供有益的效价。若秉承“存在即合理”表面语义所建构的那种粗糙真理观,则我们完全可以大而化之地得出结论,至少在某个或某些法律地理(人类的法律视域)的观测内,抛弃“体系”并不是什么荒诞而无法想象的事情。如此一来,这个问题便成了过分棘手而又不得不找到答案的那个——“体系”对我们而言真的重要吗?

  在智识的竞技领域,最扰动心弦的一种导向,是文化间性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分析,它浸润着法律人类学的学科智慧。如果说弱化“体系”的惯式伴随着异质文化输入,则语言结构的极化将被凸显为核心解释要素。这一点很容易从当代中国法学方法论之演进和发展的过程寻得端倪,这个过程始终伴随着以德语为主的法学学术语言的竞争。一旦有人作出推问,如若最先被引介的知识总是以德语书写,则“体系”是否也会成为我们所期待的那种潜移默化的效果?这就好比有人试图以“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缘何源自并兴盛于美国(而非德国)”为口实,试图探寻美国和德国两种法律文化基因变异、区隔的一般规律和基底逻辑那般——便必然构筑起“德国传统(教义学传统)—英美传统(判例法传统)”二元对垒的局面,继而陷入无尽争执的泥淖。但它们真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吗?或者说,这种文化类型学的框架,究竟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切近认识的真理,还是平添了我们更多认识上的烦恼?

  终极答案我们不得而知,这种对垒和争论或许还将持续下去,我们能清晰知道的是,英美法系传统中曾有过构建“体系”的深刻尝试:比如由杰弗里·吉尔伯特、杰里米·边沁、詹姆斯·斯蒂芬、塞缪尔·马奇·菲利普斯等接续建构的理性主义证据法传统,大陆法系传统中亦曾有过体系思维的悖逆构想:特奥多尔·菲韦格于1953年出版的成名作《论题学与法学:论法学的基础研究》便是典型的例证。其在书中宣称,只有借助论题学思维,而非体系思维,才能正确把握法学的结构。倘若以“时空压缩”的逻辑建立思想实验,则是否意味着“体系”的零和之争已在欧陆(法学方法论)传统的纵向捭演中得到缓释或统合?然而,事实上,菲韦格的“异见”甫一问世,即遭到了体系思维支持者阵营的强烈阻击,其中最引人瞩目者就是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他以教授资格报告为基础,于1969年出版了《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一书,随即成为德国法学理论上系统讨论法体系问题的重要文献。该书第七章对菲韦格的论题学观点进行了原则性批判,最后也提出了“论题学尚存的可能性”。这样一本浓缩了法文化隔膜与体系思维合理性之争的重要著作,今由陈大创博士译出,它的出版确实是法学汉语翻译上的一件大事和幸事,当击节庆贺。

  《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一书,分七章对法学中的体系理论进行了全面论述(第八章为论点)。在前两章中,其以体系思维在法学中发挥的保障评价一致性与内在统一性的功能为出发点,排除学说史上的不适于发挥此功能的体系概念,提出以一般原则为基础的目的论—价值论体系概念,并在第三章深入阐述了体系的开放性特征,紧接着在第四章论述了与体系开放性相关的动态体系问题。第五章和第六章则涉及实践性法学,亦即体系与找法、体系构建之限度等问题。第七章则是对论题学思维之批判。如此,《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一书,在纵向和横向上全面覆盖了法体系理论的相关知识点。

  卡纳里斯教授在其撰写的法学方法论著作中,从未止步于阐述纯粹抽象的法理学理论,而是一以贯之地追求部门法教义学和法理学理论的有机结合。恰如本书副标题所揭示的一样,其不断借助部门法教义学上之具体经典案例和争议问题,归纳、发展出自己的抽象的法理学理论,同时借助由此发展出来的理论反哺解决部门法问题。具备此种横跨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知识储备和研究能力,是很多德国法学大家之共同点。而在我国,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长期隔阂,甚至相互轻视。在此背景之下,卡纳里斯教授的此种研究范式,尤其值得中国法学界借鉴。

  总之,本书是我国读者深入了解和研究德国法学中法体系理论所无法绕过的高地,必将在中国法学界激起同样的理论涟漪。

  卡纳里斯教授一生笔耕不辍,著作等身。除本书外,其诸多专著都是相关领域的经典之作:如其博士论文《法律漏洞的确定》使其二十六岁即在德国法学界声名鹊起,其教授资格论文《德国私法中的信赖责任》是德国信赖责任的集大成者,被誉为媲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学发现。此外,其续编了拉伦茨所著的《法学方法论》和《债法教科书》、卡佩勒所著的《商法》,并负责修订《德国商法典施陶布法律评注》中的《银行合同法》。他的诸多作品被翻译成包括中文在内的多国语言,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卡纳里斯教授曾当选为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欧洲科学与艺术学院院士、奥地利科学院院士、伦巴第科学与人文学院院士、伦敦高级法律研究会会员、日本科学促进会会员等,被里斯本大学、马德里大学、格拉茨大学、雅典大学、维罗纳大学等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并荣获德意志研究基金会颁发的莱布尼茨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等十字勋章等,被誉为“民法教父”,具有世界性的学术影响力。

  卡纳里斯教授1937年7月1日出生在德国莱格尼察,于2021年3月5日在慕尼黑逝世,享年83岁。他的逝世是德国法学界的巨大损失。2002年4月,卡纳里斯教授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方小敏教授陪同访问我国北京、西安、上海等地,本人有幸在中国政法大学聆听了他的学术讲座,目睹大师之真容,对其学问与学术风度印象深刻,感佩之至。译者陈大创博士乃本人多年的羽毛球球友,其本科在中国政法大学修读法学与德语双学位,硕士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后赴德国科隆大学,在著名法学家诺伯特·霍恩(1936—2023)教授门下攻读LLM及法学博士学位。其德文功底扎实,译文精准流畅,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阅读的流畅度和愉悦感,特此向读者推荐。

  舒国滢

  于北京北三环夕峰吟斋


相关产品推荐

服务参数

- 本商品享受上述商家服务 - 关闭

商品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