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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理解与适用 周佑勇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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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

  系统解读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

  专家编写 逐条解读 以案释法

  作者资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佑勇领衔编写。

  逐条释义:在逐条深入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同时,阐释法律适用与实践工作要点,帮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意涵与精神。

  指导实务:法条解读与指导实务工作并重,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着重解决行政复议实务难点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以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

  【条文主旨】:简要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

  【条文解读】: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系统解析规范目的、重要概念和法律制度。

  【适用指南】: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新规定的适用难点进行深入探讨。

  【关联规范】: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通过以案释法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法律的适用要点。

  本书为从事相关工作的法律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防范法律风险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知识。

  作者简介

  周佑勇 法学博士、教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处处长,东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曾荣获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等称号。

  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0余篇,出版《行政法原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行政裁量基准研究》《行政不作为判解》《行政规范研究》《中国式民主及其法治保障》等著作30余部。研究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获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第八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重要奖励。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党的领导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行政复议调解】

  第六条【队伍建设】

  第七条【复议工作能力适配】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案例评析

  行政复议多元化功能的有机统一

  ——臧某等诉某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职责案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十二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的代表人】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第三节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的一般申请期限】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前置】

  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部门的管辖】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终局】

  第二十七条【垂直管辖】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管辖】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案例评析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可复议

  ——张某某等诉H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案

  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李某某诉H省T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省级政府征地批复可复议且复议决定系不可诉的终局裁决

  ——谭某某诉H省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税务机关实行垂直管辖

  ——某医药公司诉S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S市税务局行政复议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

  第三十二条【当场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行政复议】

  案例评析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曾某某等诉N市人民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中“利害关系”的判定标准

  ——刘某某诉Z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案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依据】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的中止】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中止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的终止情形】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二节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

  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与补充证据】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第三人的查阅、复制权】

  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的答辩和举证义务】

  第四十九条【普通程序的审查方式】

  第五十条【听证的情形和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听证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四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五节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据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复议机关处理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的处理方式】

  第六十条【接受转送机关的回复义务】

  案例评析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恢复

  ——朱某某等三人诉M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处理规范性文件

  ——赵某某诉R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交通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第六十三条【变更决定】

  第六十四条【撤销决定】

  第六十五条【确认违法决定】

  第六十六条【责令履行决定】

  第六十七条【确认无效决定】

  第六十八条【维持决定】

  第六十九条【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第七十条【未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行政协议的复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行政赔偿决定】

  第七十三条【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

  第七十四条【行政复议中的和解】

  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出】

  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制发】

  第七十七条【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抄告】

  案例评析

  行政行为撤销决定的作出标准

  ——项某某诉L市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

  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

  ——胡某某诉J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及

  Z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处理

  ——郭某某不服某乡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和解的作出

  ——邵某某诉H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政复议和解书无效纠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案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救济

  ——李某某与X县水利局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职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渎职、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拒绝、阻挠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移送违法事实材料】

  第八十六条【移送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案例评析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

  ——李某某诉H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复议费用】

  第八十八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九条【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九十条【生效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9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6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后记

  精彩书摘

  第十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制度逻辑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关涉行政复议机关是否需要作为被告的问题。本条与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一致,仍然是以“全部被告说”为基本立场,遵行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双被告”制度。虽然新法第十条与旧法第五条基本一致,但仍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复议机关做被告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所谓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公民对此类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此次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最终裁决分属两类:其一,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其二,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然而在本次修改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中仅保留了对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法定有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从这一立法变化来看,行政复议法不再将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复议决定作为最终裁决。

  【适用指南】

  第一,在确定复议被告规则时应当坚持“双被告”制度,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双被告”制度更有利于推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可促使复议机关在复议阶段让行政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同时,对于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可能带来的成本增加现象可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扩充复议队伍等方式改善。

  第二,关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不进入司法审查,而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审查决定的情况。本次修订行政复议法删除了省级政府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规定。由此,省级政府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复议决定不再是最终裁决,而可以通过诉讼进入司法审查程序。

  第三,在单行立法中也存在“最终裁决”,但仅限于“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也作了与上述类似的规定。但这两部法律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台后已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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