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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黄瑞亭,陈新山 译 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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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

  1.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医学著作。

  由南宋宋慈撰写、成书于1247年的《洗冤集录》是中外学者公认的世界上最早、最系统的法医学专著。不仅在后世的中国受到关注,在世界范围内也有相当大的影响。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李约瑟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中,把《洗冤集录》称为 “科学革命之前最伟大的法医学著作”。

  2.系统阐述法医检验方法的传世经典。

  《洗冤集录》的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五卷、五十三条,涉及数十类尸体的检验,上百种复杂尸体现象的分析和判断,涉及了现代法医学的诸多领域,许多检验结论与现代法医学理论相契合。其中蕴含的从经验到理论认知再到实践的思想方法,直到今天依然值得借鉴。

  3.富有传奇色彩的“大宋提刑官”。

  在《大宋提刑官》《洗冤录》等电视剧中,一心秉公办案的“神探”宋慈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他凭借丰富的检验与断案经验破获了一桩又一桩冤案、奇案,是百姓心目中的好官。翻开三全本《洗冤集录》,阅读这部宋慈毕生心血之作,相信读者会对这位兼通医学与法学的传奇提刑官有一个更加全面、客观、深入的理解。

  4.严谨务实、追求公平正义的“洗冤”精神。

  宋慈对于法医检验工作的认识相当深刻,他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是案件的重中之重。判罪量刑,没有证据就无从谈起。他所主张的“洗冤”,即是通过鉴定来洗除冤枉,避免误鉴、误判。这种严格鉴定程序、规范鉴定方法、求真务实、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就体现在《洗冤集录》的字里行间。

  内容简介

  《洗冤集录》原作者为南宋提刑官宋慈。全书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五卷、五十三条,主要包括:宋朝关于检验的条令、验尸的方法及注意事项、法医现场学、尸体现象、生前伤与死后伤区别、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碎尸检验、交通损伤、狱中死亡、火烧死和汤泼死、中毒死、病死、针灸致死、尸体发掘、救死方以及法医妇产科学、法医昆虫学等。可以说,《洗冤集录》涉及了现代法医学的大部分领域,不仅记载了案例和检验方法,而且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相关检验原理和经验,是一部早期的、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作者简介

  黄瑞亭,男,1958年生,福建罗源人。1984年毕业于福建医科大学医疗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主任、主任法医师,中国法医学会理事、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监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中国法医学杂志》《中国司法鉴定杂志》《法庭科学文化论坛》编委。1991年获福建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出版有《中国法医学史》《中国古代法医学与社会治理关系史》《中国近现代法医学发展史》《法医青天——林几法医生涯录》《<洗冤集录>今释》《话说大宋提刑官》《宋慈说案》等20多部专著,发表《<洗冤集录>与宋慈法律学术思想》《宋慈及<洗冤集录>产生的历史文化条件》《宋慈与林几学术思想的比较研究》等学术论文100余篇。

  陈新山,男,博士,1954年生,湖北黄冈人。1978年毕业于武汉医学院(现华科大同济医学院)医疗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教授、博导,曾任武汉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法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法医学会(IALM)会员和《中国法医学杂志》等杂志编委。承担科研课题20余项,主编英文版《法医学》教材和其他专著6种,参编《法医病理学》教材及其他专著10余种,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

  目录

  目录

  前言 ……………………………………………… 1

  《洗冤集录》序 …………………………………… 1

  卷之一 …………………………………………… 6

  一 条令 ……………………………………… 6

  二 检复总说上……………………………… 22

  三 检复总说下……………………………… 31

  四 疑难杂说上……………………………… 41

  卷之二 ………………………………………… 51

  五 疑难杂说下……………………………… 51

  六 初检 …………………………………… 62

  七 复检 …………………………………… 65

  八 验尸 …………………………………… 68

  九 妇人 …………………………………… 77

  附:小儿尸并胞胎 ………………………… 80

  十 四时变动 ……………………………… 83

  十一 洗罨 ………………………………… 89

  十二 验未埋瘗尸…………………………… 93

  十三 验坟内及屋下 殡尸 ………………… 96

  十四 验坏烂尸……………………………… 98

  十五 无凭检验……………………………… 100

  十六 白僵死、瘁死 ………………………… 102

  卷之三 ………………………………………… 105

  十七 验骨 ………………………………… 105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 110

  十九 自缢 ………………………………… 122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 133

  廿一 溺死 ………………………………… 137

  卷之四 ………………………………………… 149

  廿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 149

  廿三 自刑 ………………………………… 157

  廿四 杀伤 ………………………………… 163

  廿五 尸首异处……………………………… 171

  廿六 火死 ………………………………… 172

  廿七 汤泼死 ……………………………… 177

  廿八 服毒 ………………………………… 178

  廿九 病死 ………………………………… 188

  三十 针灸死 ……………………………… 196

  三十一 劄口词……………………………… 197

  卷之五 ………………………………………… 199

  三十二 验罪囚死…………………………… 199

  三十三 受杖死……………………………… 200

  三十四 跌死 ……………………………… 202

  三十五 塌压死……………………………… 203

  三十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 …………………… 205

  三十七 硬物瘾痁死………………………… 206

  三十八 牛马踏死…………………………… 207

  三十九 车轮拶死…………………………… 208

  四十 雷震死 ……………………………… 209

  四十一 虎咬死……………………………… 210

  四十二 蛇虫伤死…………………………… 212

  四十三 酒食醉饱死………………………… 213

  四十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 214

  四十五 男子作过死………………………… 215

  四十六 遗路死……………………………… 216

  四十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 217

  四十八 死后虫鼠犬伤 ……………………… 218

  四十九 发冢 ……………………………… 219

  五十 验邻县尸……………………………… 220

  五十一 辟秽方……………………………… 222

  五十二 救死方……………………………… 224

  五十三 验状说……………………………… 235

  精彩书摘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①,大处为行刃处②,小处为透过处③。如尸首烂④,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⑤。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⑥,自压自伤。如近有登 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注释】

  ①透过:即“贯通伤”,指刀、剑等刺器沿其纵轴方向贯通刺入人体所形成的管状刺创,由刺入口、刺创管、刺出口组成。

  ②大处:伤口大的一端,即刺入口。

  ③小处:伤口小的一端,即刺出口。贯通伤的刺入口比刺出口大。刺入口和刺出口的判断,对研究致伤方向、致伤方式进而推断致伤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医学意义。

  ④尸首烂:尸体腐败。

  ⑤比伤着去处:指通过对衣服上刺破口与凶器的比对推断伤口的情况。

  ⑥撺倒:跌倒。

  【译文】

  凡检验疑难尸体,如果是锐器所伤,被刺穿的应看刺入口和刺出口,伤口大的一端是刺入口,小的一端是刺出口。如果尸体已经腐败而无法检验,就要查验死者原来穿的衣服,把衣服上刺破的地方与凶器进行比对。尸体有时是趴在地面上的,如果其右手拿着短而带刃的东西或竹头之类,从喉部到肚脐下有刺伤,则恐怕是因为喝醉酒而跌倒,自己压到尖锐物上受伤死亡。如尸体附近有可以登高的地方或是泥土,则应该看死者身上有没有财物,四周的物体有没有损折或移动,如果有,则恐怕是因为取东西时自己失足跌落受伤而死。

  前言/序言

  前言(节选)

  由南宋宋慈撰写、成书于1247年的《洗冤集录》是当今中外学者公认的世界上最早的、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比欧洲公认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专著、意大利医生福尔图纳托·费代莱的《医生的报告》要早350 多年。

  南宋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法律完善、科技进步,但政权动荡不稳、军事冲突不断的朝代。《洗冤集录》成书于这个时代,完成于宋慈之手,是有原因的。

  一是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备。宋代已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典,为了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宋代构建了完备的审判、复核、监督检查机构体系,规定了详细的起诉形式,建立了收集、辨别、运用证据的制度。为防止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刑狱冤滥,其从制度层面对审判权进行了限制。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在司法上,中央越来越广泛地行使审判权,提刑官制度就是中央对地方直接干预的司法审判活动。 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真宗言:“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并亲自挑选朝官中“性度平和有执守者”为各地提刑官,设立提刑官公允断狱,完善对府县监督的司法制度。

  二是法医检验已具备一定的经验基础。法医检验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战国年代已有专门的治狱之官,即根据伤、创、折、断的深浅及大小来确定罪行轻重。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记载了当时的一些案件和检验情况,其细致程度令人赞叹。同时,我国检验史上也不乏优秀人才和经典案例,如“庄遵疑哭”“张举烧猪”“王臻辨葛”等,类似的案例被收录于诸多著作,如《内恕录》《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供官员断案参考。另外,此时也已在尸检中积累了丰富的技术手段,如红伞验尸、白梅洗敷等,为形成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提供了基础。

  三是作者宋慈的个人经历与性格特点。作为朱熹的再传弟子,宋慈受到朱熹“仁政民本”“视民如伤”思想的影响。他在本书序言中谈到,有时案情是信是疑难以决断,必定会反复深思寻找答案,生怕轻率行事,让死者白白地被翻动检验。可见,宋慈将案件受害者的利益、普通百姓的安危放在了心上。同时,朱熹“格物致知”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宋慈。 他记录在《洗冤集录》中的检验方法,无不是通过长期实践总结出的宝贵经验。在序言的最后,他还恳请看到此书的官员们如果遇到书中未提及的检验方法或案例,一定要写信告诉他,以便补充完善。正是这种对 真理不懈追求的态度,指引着宋慈完成了这部法医学著作。

  结合自身的断案经历,宋慈本人对法医检验工作的认识也较前人更为深刻。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法医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是案件的重中之重。判罪量刑,没有证据就无从谈起。宋慈所主张的“洗冤”,即是法医鉴定,有两层意思:一是通过鉴定来洗除冤枉;二是洗除误鉴、误判,这也是鉴定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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