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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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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2163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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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与适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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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于川,哈书菊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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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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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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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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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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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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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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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凝聚三大特色,全面指导新法适用
①条文释义 ②汇集规范 ③以案释法
作者资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教授领衔编写,深度参与立法咨询工作。
逐条释义:在逐条深入解读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的同时,梳理相关规范依据,起到以法释法效果,服务实践工作,帮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意涵与精神。
指导实务:法条解读与指导实务工作并重,分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难点问题。
内容简介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书由资深行政法专家联合编写,逐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精释,内容突出实务,着重阐释修法后的重点内容和实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且在法条后附有相关规范与案例,是广大实务工作人员及其他读者学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可或缺的实用手册。
作者简介
莫于川 重庆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插队务农、参军服役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志愿服务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党政机关的法制顾问、立法专家或复议委员,多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兼职教授或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宪法和社会法。曾参加立法工作10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30余种,承担科研课题30余项,获科研成果奖30余项。
哈书菊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成员、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专家等。出版专著4部,主编教材10余种,发表科研论文40余篇,主持参与省部级项目20余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行政复议调解】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
第七条【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第八条【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范围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范围的排除】
第十三条【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二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
第十五条【代表人】
第十六条【第三人】
第十七条【代理人】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
第三节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一般申请期限】
第二十一条【最长申请期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方式】
第二十三条【复议前置】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部门管辖】
第二十六条【原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等管辖】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补正】
第三十二条【部分案件的复核处理】
第三十三条【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复议前置后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
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审理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七条【审理依据】
第三十八条【提级审理】
第三十九条【复议中止】
第四十条【恢复审理】
第四十一条【复议终止】
第四十二条【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及其例外】
第二节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四十四条【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调查取证】
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收集和补充证据限制】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等查阅、复制权利】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听取意见程序】
第五十条【听证情形和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听证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
第五十五条【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
第五节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行为依据审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附带审查处理程序】
第五十九条【附带审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条【接受转送机关的职责】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第六十二条【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六十三条【变更行政行为】
第六十四条【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重作行政行为】
第六十五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第六十六条【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十七条【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第六十八条【维持行政行为】
第六十九条【驳回复议请求】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等情形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行政协议案件处理】
第七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赔偿请求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行政复议调解处理】
第七十四条【行政复议和解处理】
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七十六条【行政复议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复议文书的履行及不履行的后果】
第七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和文书抄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被申请人不书面答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有关文书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拒绝、阻挠调查取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法事实材料移送】
第八十六条【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受理申请不收费】
第八十八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九条【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第九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相关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附录二:相关文书样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记
精彩书摘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作出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手段,一是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二者具有选择适用关系,实践中就有可能造成两种救济途径的冲突。因此,本条规定了如何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问题,对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高效受理和审查案件。本条确立的主要原则是,相对人可以选择适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正在进行时,司法程序不能介入;进入了司法程序,也就意味着对行政程序的放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后,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理解,本法第三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由此可知,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在申请提出的五日内,没有接到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也没有被告知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该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事项,需再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就有理由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本法第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期限为六十日(但因法律特殊规定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实际复议期限可能少于六十日,也可能多于六十日,但最多不能超过九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在上述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意味着司法程序已经开始,对原告来说,表明其已经选择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程序便告终结,因此,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规范】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行政法规及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案例指引
王某等诉某省人民政府复议申请决定案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主体,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且人民法院也未受理行政诉讼时,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为人的复议申请。由此可知,法院已经受理行为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后,行为人就同一事实又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驳回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