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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世界公益与慈善经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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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手册是一本优秀的论文集,其深入探讨了社会企业运动在平衡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与社会利益方面所做的努力。这些论文清晰地分析了妥善推进这些重要利益相关者目的的哲学基础。这对于决策者以及其他想要理解相互竞争视角的人而言,是一个有价值的资源。

作者简介

  李德健,男,1987年生,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硕博连读);2013年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英国利物浦大学联合奖学金,赴利物浦大学法学院慈善法与政策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现为其博士候选人。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基础理论、慈善法与政策、公司与非营利组织治理、信托法,并对政经社文等领域具有强烈的学习兴趣,偏重从事跨学科的法学研究。在《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人权研究》《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20余篇。多次参与国家级、省部级与校级课题研究项目,所撰写论文曾获山东大学“海右”全国博士生论坛(法学)二等奖、民政部2014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一等奖学术奖励。

目录

  第一部分 理论框架

  第一章 社会性与非社会性企业

  伊丽莎白·波尔曼

  引言

  社会企业与福利公司的兴起

  以“社会性”与“福利”标签予以分类的影响

  社会分类的风险与限度、伦理消费主义与政治市场

  结语

  第二章 社会企业的自我监管

  布莱恩·加勒

  引言

  解决可信度问题:合同抑或自我承诺?

  认证方案?

  审计者的经济学

  自我监管与社会企业

  针对混合实体的混合建议

  总结性思考

  第三章 促进社会企业的必要政策与实践考虑:承诺、联系、损害与问责

  约翰·E.泰勒三世

  引言

  “影响力”“努力”与“意图”之间的区分

  对追求社会结果的承诺

  努力与社会结果之间的联系

  损害的重要性

  针对社会影响力的问责:形式与后果

  结语

  第二部分 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学

  第四章 社会企业的三条立法路径: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公司与第二 代合作社

  布雷特·H.麦克唐纳

  引言

  社会企业与现有形式的局限性

  三种形式与三条路径

  来自这三条路径中的教训

  可能的下一步

  结语

  第五章 当所有企业都具有社会性时:公司形式的公共利益起源

  罗伯特·C.霍克特

  引言:一些令人疑惑的相似性

  “公司特许经营者”:它真的曾经是特许经营者

  “银行特许经营者”:它真的是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观点的含义:如果我们不再允许“自由银行”,为何还允许“自由创设”?

  结语:将企业再次视为“社会性的”

  第六章 社会企业法的早期教训

  凯罗尔·廖

  引言

  英国、美国与加拿大社会企业法概述

  ……

  第三部分 税务与融资

  第四部分 形式选择

  第五部分 信义义务

  第六部分 治理

序言

  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优化发展,与经济活动伴随而来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而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模型的营利公司与以坚持非营利分配原则的非营利组织均暴露出各自的不足。过度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容易导致营利公司漠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当地社区以及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正当利益,使得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低劣乃至贫富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愈演愈烈。而非营利分配原则则会让非营利组织发展动力、压力不足,筹款融资乏力,从而抑制了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规模以及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非营利组织商业化运行的趋势正是对营利公司与非营利组织固有缺陷的一种回应。在此基础上,社会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模式与公益使命高度融合的组织方式,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同时追求投资收益与公共利益的双重使命。这种新兴组织方式模糊了传统市场部门与非营利部门之间的边界,同时为平衡处理投资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手段与工具。因此,该理念与模式一经问世,就受到了各界极大的关注。

  与此同时,既有的营利公司法制与非营利组织法制并未对社会企业组织配置任何特别的制度安排。 因此,在缺乏专项治理架构的情况下,同时承载双重使命的社会企业不仅未必能够有效实现其使命愿景,而且特别容易诱发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受损的最坏局面。为此,目前英、美等国已经先行先试,围绕社会企业法制的诸多领域进行了开创性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而由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本杰明·米恩斯教授与艾奥瓦大学法学院约瑟夫·W.约基教授主编并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正是该领域法学理论研究的权威论文集。

  《剑桥社会企业法手册》从法学视角出发,对世界范围内社会企业运动的历史演进、制度模式、组织创新、融资方式、税务 安排、信义义务与治理机制等重要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理论研究。诸如美国法上的福利公司(benefitcorporation)、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英国法上的社区福利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以及由民间组织共益实验室认证的共益公司(B Corporation)等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组织模式以及传统组织模式是否与如何适用于社会企业等问题都得到了撰写人细致的分析与回应。

  第一部分是关于理论框架。其中,《社会性与非社会性企业》探讨了创设社会企业这种新法律类别的现实后果,尤其以福利公司为例指出了社会企业对公司政治活动以及公司权利法理的潜在影响。《社会企业的自我监管》探讨了社会企业法的私人秩序基础之有效性问题,并认为可以考虑类推金融服务业的经验,建构并优化设计第三方认证机制。《促进社会企业的必要政策与实践考虑:承诺、联系、损害与问责》则系统地提出了评估社会企业的几种维度,即承诺、联系、损害与问责。

  第二部分是关于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学。其中,《社会企业的三条立法路径: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公司与第二代合作社》对三种可供社会企业利用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合作社在社会企业发展中具有更为显著的组织优势,因此可以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

  《当所有企业都具有社会性时:公司形式的公共利益起源》认为,应当追根溯源,恢复传统的公司特许权理论,要求所有私人公司都为公共目的服务。《社会企业法的早期教训》通过对比英国、美国、加拿大社会企业立法,认为虽然可以通过既有商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来满足社会企业家的需求,但是,更好的方式则是设计相应的默示性规则来加以回应。《形塑公司改革:社会企业、合作社以及使命主导型与雇员所有型企业》对英国的四类有别于传统营利公司的社会企业、合作社以及使命主导型与雇员所有型企业进行了细致分析,并指出后续改革需要相应的民主参与,同时要求对激进主义企业家本身的权力保持审慎的态度。《社会企业对低收入社区的承诺》则提出了社会企业在解决低收入社区中问题的重要作用以及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方法。

  第三部分是关于税务与融资。《为社会企业创造税务空间》认为税收补贴固然可以用于激励社会企业,但是,至于其实践效果如何,尚需地方试验来提供必要的信息。《影响力投资与替代资本渠道:资助社会企业的成功与规模》认为,影响力投资是拓展社会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但是,因为影响力投资与社会企业均需要调整营利与目的的相互关系,因此,需要对其在组织、治理、融资、信息 、利益冲突、退出等方面的机制建设上加以专项处理。《社会企业融资:众筹是答案吗?》对众筹作为社会企业融资手段的制度问题进行了细致梳理。《新西兰社会企业众筹》则结合新西兰众筹的既有经验,认为证券众筹是社会企业的天然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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