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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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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的《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这部教科书中,作者卡尔·拉伦茨主要追求的是下列学术宗旨:不仅仅局限于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作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要揭示私法的基础,并使读者意识到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在阐述民法的体系时,拉伦茨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而且还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作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而“内在体系”则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

作者简介

  徐国建,德国法学博士,一级律师。曾先后于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瑞士比较法研究所、海牙国际法院夏季讲习班、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以及德国汉堡大学攻读和研习法律科学,精通英语和德语。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作为仲裁员和代理人处理过上百起国际和国内仲裁案件,涉及国际投资和贸易、企业兼并收购、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金融衍生品服务、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和法律争议。 曾在中国、英国、瑞士、荷兰和德国出版和发表过50多部(篇)包括仲裁法律问题在内的法学专著和论文。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七版序

  第一版序(摘录)

  沃尔夫序

  翻译凡例

  德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著作

  本书引用的法令与期刊名称德文与中文对照表

  (上册)

   导论

   第一章 《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私法的法律基础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法哲学上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 民法的现代发展

   第四章 法律的解释以及法院对法律的发展、《基本法》的影响

   第一编 人

   第一分编 自然人

   第五章 人的权利能力

   第六章 行为能力与不法行为能力

   第七章 姓名、住所与国籍

   第八章 人格的保护

   第二分编 法人

   第九章 私法上的团体与法人概说

   第十章 社团

   第十一章 有权利能力的财团

   第二编 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十三章 权利

   第十四章 请求权与抗辩权

   第十五章 法律允许的防卫和自助

   第三编 权利客体与财产

   第十六章 权利客体

  (下册)

   第四编 法律行为

   第一分编 法律行为概说

   第十八章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九章 意思表示与其解释

   第二十章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一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发出与送达

   第二十二章 对有效法律行为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三章 不生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二十四章 需要同意的行为补全

   第二十五章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第二十六章 对“准法律行为”准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

   第二分编 合同

   第二十七章 通过意思表示缔结一般的合同

   第二十八章 通过法律行为的意思实现对合同要约的承诺

   第二十九章 合同条款

   第二十九章 (甲)使用一般交易条件订立合同

   第三分编 代理他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章 直接代理的实质、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章 委托代理权

   第三十二章 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分编

   第三十三章 权利表见责任是法律行为责任的扩充

   第五编 关于期间、期日和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四章 期间、期日规定的解释

   第三十五章 关于担保的规定

  附录

   内容索引

   法律条文索引

   人名对照索引

   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张双根)

   译者简介

   译校后记

序言

  从上一版出版以来,发 布了许多关于《一般交易条 件法》的最高法院的判决。 从这些判决可知,就《一般 交易条件法》第9条的一般 条款所为的判例目前已得到 广泛的应用,随后又得到各 样的修正。鉴于这是一个包 括如此广泛内容的条款,这 些判决不会全部是令人信服 的。本书中只选用了一小部 分,我希望这些判决是在全 国具有影响的。同时我也对 《德国民法典》第134条和 第138条的论述进行了审查 ,用一些新的判例取代了旧 的判例。我新写了一些章节 ,在形式的许可下作了解释 ,还新加了一章(第二十九 章甲),是就不久之前的两 篇论文改成的。我放弃了我 从前关于通过“社会典型行 为”订立合同的意见。(在 本书中)对原有的一些地方 的论述作了扩展,但为了防 止篇幅增加,对一些地方做 了紧缩。我对于泽格尔 (Soergel)的注释书的新 版(1988年)已注意到, 最后还注意了莱嫩(Leen- en)在《民法实务档案》 (1988年)上的论文。在 校对工作方面,我感谢诺伊 纳先生(Herr Assessor Neuner)的帮助。 卡尔·拉伦茨 慕尼黑,198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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