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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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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761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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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快件损失赔偿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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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平 冯志强 宋立赓 刘国胜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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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燕山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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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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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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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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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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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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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与之前作者完成的我国第一部对快递服务合同进行系统讨论的专著《快递服务合同研究》不同,本书聚焦于快件损失赔偿案件各类实践问题之解决。所研究的问题均来源于对近年来大量实际案例的类型化梳理,从当事人起诉时诉由之明确,到法院受理案件时案由之确定,到各种情况下原被告资格之审查,再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赔偿依据确定,本书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从而使本书成为我国第一部对快件损失赔偿审判实务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
于司法机关而言,本书既能为案件审理提供清晰的整体性思路,又能为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之解决提供具体借鉴,从而有助于裁判的统一化和规范化;于诉讼当事人而言,则能在诉讼方案的确定上为其提供参考和指引。
作者简介
贾玉平,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邮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邮政法,承担国家社会科学课题 1 项和司法部课题、省社会科学课题、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等省部级研究项目多项,发表论文 50 余篇,独立或与人合作出版著作 5 部。
冯志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主要承办案件类型为民商事纠纷。
宋立康,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高级政工师,主要承担经济法教学及科研工作。
刘国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副庭长,河北省审判业务专家,曾参编应用法学研究著作多部,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
目录
第一章快件损失赔偿诉由确定提示因素及不同诉由下的案件审理方案
第一节快件损失赔偿诉由确定的提示因素
第二节不同诉由下的案件审理方案
第二章 快件损失赔偿违约之诉的案由
第一节《民法典》颁行前案由适用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民法典》颁行后的案由重塑
第三章快件损失赔偿纠纷的原告适格性
第一节寄件人在违约之诉中的原告资格判定
第二节收件人在违约之诉中的原告资格判定
第三节快件损失赔偿侵权之诉中的原告资格
第四章 快件损失赔偿违约之诉的被告适格性
第一节不同经营模式下快递企业的被告适格性
第二节涉及被告适格性的其他几类典型情形
第五章快件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行业立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节非行业立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六章快递服务合同保价条款之适用
第一节保价条款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第三节保价快件赔偿数额之确定
第七章 快递服务合同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之适用
第一节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与保价条款的关系
第二节限制赔偿责任条款的订入审查
第三节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之效力评价
第八章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对快件损行赔偿
第一节快件损失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快件损失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缩略语表
参考书目
前言
来,伴随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快递服务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快递服务合同应运而生,快件损失赔偿司法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并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裁判者力尽其责,但快递服务合同的新兴性、复杂性和无名性给案件处理所带来的困难与困惑,仍然在无形中影响着案件裁判质量。例如,一些裁判者并未明确认识到此类纠纷常常存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两种诉由可能性,往往混淆案件所应采用的不同审理方案。又如,尽管21年高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经将此类纠纷明确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08年和11年的案由规定也均已将其明确为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但由于一些裁判者尚未真正认识到快递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所具有的本质性区别,因而仍经常将其错误地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再如,关于原被告的适格性,不少裁判者并未认识到快递服务合同自身的复杂性和具体案情的多样性,亦未从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出发对具体案行具体分析,而往往直觉就对原被告资格作出了缺乏科学依据的判定。再如,不少裁判者亦未正确认识到快递服务合同三种赔偿依据之间的关系而导致对快件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缺乏合法性。
在上述背景下,一些研究者(主要是对社会热点话题敏感但尚未有固定研究方向且缺乏必要学术积累的高校法科毕业生)开始对有关问行思考,但这些初期研究难免呈现出话题零散、思考较为浅表以及非专业化特征。笔者曾于19年以30余万字完成了国家社科课题“快递服务合同研究”,从而填补了我国没有对快递服务合行系统研究的空白。但由研究视角所决定,我国快件损失赔偿审判实务中的现存问题并未能够在上述课题中得到较为充分和更具针对性的回应。正是带着此种遗憾和迫切希望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现存问题的急迫感,课题组又申请了资助,开始对我国快件损失赔偿审判实务中的诸多问行专项研究。
本书特点有三。一是实践性。本书所研究的问题均来源于来快递服务领域大量实际案例的研读和类型化梳理,其研究目标亦为各类实践问题能够得到切实解决。二是系统性。从当事人起诉阶段对诉由的明确,到法院受理案件时对案由的确定,到各种不同情况下对原被告资格的审查,再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以及赔偿依据的选择与确定,本书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和研究。三是综合性。鉴于快件损失赔偿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特定行业内所发生的合同纠纷,因此研究者所运用的知识在领域上横跨了合同法和邮政法;为给司法实践提供实可靠的意见参考,本书对所有的案例分析均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法和研究法。
本书研究意义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既能够于宏观上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清晰的整体性思路,又能够为其、难点和疑点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借鉴,同时还可为此类案件裁判的统一化和规范化作出一份贡献。二是对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快递服务用户和快递企业而言,研究成果亦能为其提供诉讼策略上的参考和具体方案上的指引。
作为我国部对快件损失赔偿纠行系统研究的专著,本书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其短板既有研究方法上的局限(例如,未能对书中所涉及的大量案行必要的统计学研究),又有研究者未能亲身体验过法官判案经历的局限,还有自身理论水平不够所带来的研究深度上的局限。希望读者与同人容的同时不吝赐教,以使作者能够享受到您的金玉之言。
本书作者
22年3月
摘要
章快件损失赔偿诉由确定提示因素及不同诉由下的案件审理方案
从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概念使用情况来看,快件损括狭义、中义和广义三种情形。狭义的快件损失,仅指用户寄递的快件本身所发生的损失;中义的快件损失,括寄递快件本身的损失,括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合同相关义务给用户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而广义的快件损失,则除用户快件和其他财产损失之外,括其在收寄快件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损失。除个别情境以外,本书研究范围内的快件损失并非指其广义,而是主要指其狭义,有时亦指其中义。相应地,本书所称快件损失赔偿的诉由,亦主要是指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用户一方就接受快递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快件本身的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对快递企业提起损失赔偿之诉的理由,①具括违约损失赔偿之诉和侵权损失赔偿之诉。由于上述两种诉由在诉讼主体资格、责任成立要件、赔偿规则以及法院审理分工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当事人应在诉讼起始阶段即对案件的诉由类型予以明确。在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时,当事人还应注意在上述两种诉由间作出恰当选择。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则应在立案阶段提示当事人对其诉由系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行斟酌并予以明确,以据此作出正确的审判分工,并在开庭时针对不同诉由确定区别化的审理方案,继而作出科学裁判。由课题研究方向所决定,本书将从受理及审理案件这一视角对快件损失赔偿的诉由问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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