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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史:从尤利乌斯·恺撒入侵到1688年革命.第一卷 [英] 休谟 著,石小竹 译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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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对英国历史和政治文化

  《英国史》是休谟的代表作,共六卷,创作历时约十五年之久,一上市便成为畅销书,一举使休谟跻身历史学家行列。本书第一卷,讲述罗马-不列颠时代至金雀花王朝前期,内容丰富详实,可读性强。《英国史》为近代著名历史学著作,对于了解近代英国历史,了解休谟的政治观、历史观以及近代历史方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伏尔泰称休谟的《英国史》为“古今杰构之雄”,休谟被称为“苏格兰的塔西佗”。

  内容简介

  休谟的《英国史》共六卷,记述从恺撒征服不列颠到1688年光荣革命近1800年的历史,被誉为近代史学上的一座里程碑。

  通过休谟优美的文笔,了解英国文明的由来和这个民族的精神气质。《英国史》是休谟的代表作,共六卷,创作历时约十五年之久,一上市便成为畅销书,一举使休谟跻身历史学家行列。

  作者简介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英国著名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苏格兰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人性论》《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宗教的自然史》《自然宗教对话录》《英国史》等。

  译者简介:

  石小竹,自由职业翻译家,曾参与我馆斯密著作的翻译。译者文笔典雅,措辞精当。

  精彩书评

  ★把历史变成不仅仅是一部战争年代记和帝王世系,而是有更丰富内容的东西,做这种尝试的di一位历史家就是休谟。在理解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理解道德、文学和艺术的价值方面,他走在伏尔泰前面。但作为一位历史家的休谟的大功绩却在于下述这个事实:在所有历史作者当中,是他首先看到“起因”在历史上的性质和意义,历史上一切变化都是以这个起因为依据的。

  ——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

  目录

  休谟自传

  法学博士亚当•斯密致威廉•斯特拉恩先生的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附录一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政制和习俗

  第四章 征服者威廉

  第五章 红发威廉

  第六章 亨利一世

  第七章 斯蒂芬

  第八章 亨利二世(I)

  第九章 亨利二世(II)

  第十章 理查一世

  第十一章 约翰王

  附录二 封建制及盎格鲁诺曼政制与习俗

  第一卷注释

  第一卷索引

  译者的话

  精彩书摘

  《英国史:从尤利乌斯·恺撒入侵到1688年革命.第一卷》:

  宪章承诺保证教会的选举自由。国王此前签署的那份宪章被重申有效,从而废除了选举前须取得御颁“准许状”和事后须经国王确认的要求。由于宪章保证臣民可自由离开王国,神职人员向罗马教廷上诉从此不受任何限制。宪章还规定,神职人员犯罪时,只针对其在俗资产按比例课以罚金,圣俸所得概不计入。

  宪章向贵族们承诺的特权,其要旨不外乎减轻封建法的严苛度,或是针对封建法未立规矩或在实践中变得随意、模糊之处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军事采邑的继承贡金,宪章做出了具体规定:伯爵和男爵采邑的继承人须缴纳一百马克;骑士采邑继承人须缴纳一百先令。未成年的采邑继承人可在成年之际立即接管采邑,无须缴纳继承贡金。国王不得出售监护权,对于其监护下的领地,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取利,不得浪费或损毁产业资财;作为监护人,国王应负责修缮所监护领地内的城堡、房屋、磨坊、苑囿和池塘;国王如将领地监护权委托给郡长或其他人等,应首先要求受托者具保承诺履行上述义务。贵族所欠犹太人之债务,如债务人尚未成年,其名下采邑尚处于监护之下、不归本人支配,则不得负有利息。国王对于受监护继承人的婚嫁安排不得贬抑其身份,且应在成婚之前通报其近亲。贵族的未亡人有权于丈夫亡故后立即取得原陪嫁资产,无须为此支付任何继承贡金;该项资产不计入其亡夫佃产范围。未亡人自愿保持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其本人只需保证未获宗主同意之前不再婚。任何未成年人倘以军役保有权领有某领主之采地,国王不得借口其同时以农役保有权或其他类型的土地保有权领有国王名下土地这一事实,要求获得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盾牌金之征收额度应以亨利一世时期为准;只有在国王被俘、王长子封骑士及长公主出嫁这三种封建法规定之重大情形下,方可经王国大谘议会批准征收盾牌金或贡金。国王召集大谘议会,应分别签发令状致送教会长老、伯爵和重要男爵,邀其参会,并通过郡守对较低等级贵族下达普遍召集444令。当欠下王室债务的贵族名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国王不得没收其领地以偿付此债。不得强迫采邑保有人在其规定义务之外服役。任何骑士如果愿意亲自执行城堡卫戍任务,或以其他合格丁男代役,城堡总督或卫戍长不得强迫其缴纳城堡防务费;倘若骑士本人奉王命出征在外,此类的其他役务应一概予以免除。封臣不得大量出售领有之土地,以致无力承担对其宗主的役务。

  上述重要条款均着眼于维护贵族阶层的利益。如果宪章的内容只限于此,也就谈不上什么提升国民幸福和自由,因为它只能增加一个社会阶层的权力和独立性,而该阶层的势力本来已经过分强大,如此这般,他们强加于民众的压迫之轭很可能比独裁君主带来的压迫更沉重。这份值得铭记的宪章虽然是贵族阶层独力起草并强加于国王的,然而他们亦有必要在其中加入其他一些性质更为宽泛、更有益的条款,如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兼顾到较低等级的利益,他们就不能指望赢得广大民众的支持。贵族们出于自身利益而制定的、为确保自由公正的司法所必须的一切条款,无不直接倾向于提高全体民众的福祉。这里将属于此类性质的主要条款列举如下:

  宪章规定,上述所有保护贵族免遭国王侵渔的特权和豁免权,皆应延伸适用于保护这些贵族的下级封臣免受其宗主迫害。国王承诺,除了前文提到的三种情形之外,不再颁发任何令状授权其直接封臣向下属附庸征收贡金。规定在全国确立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从商者皆可免除苛捐杂税,自由从事一切交易;凡商人与自由民都有权随意出入王国。伦敦及国内所有城市、自治城镇俱应保持其自古以来享有的自由、豁免权和关税自主权。若无s大谘议会批准,不得向各城征收贡金。除非基于习惯法,不得强制任何城镇或个人修建桥梁或捐资帮助建桥。任何自由民都有权按其自身意愿处置本人名下财产;自由民未立遗嘱而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不经物主同意,王室官员不得擅自征用车辆、马匹、木材等物。国王法院应常驻一地,不再追随国王四处巡行。法院应对所有人开放,不得出售、拒绝或耽延司法公正。每年应定期召开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凡下级法庭、郡法庭、郡长讯问、民事法庭,均应于指定的日期、地点开庭审案。郡长无资格受理王室诉讼,亦不得在无可靠证人的情况下仅凭流言或怀疑起诉任何人。未经同侪合法审判或经国法审判,任何自由民均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及自由权利、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被施以任何形式的损害或伤害,凡在本朝或之前两朝遭受此类侵害者,其权利及财产均应予以恢复。

  ……

  前言/序言

  我是十年前与休谟《英国史》翻译工作结缘的。当时被一股热情驱使,并未顾忌许多,真正着手翻译之后,逐渐品出个中三味,才开始有所敬畏也有点惶惶然,唯恐贻笑大方,更怕糟蹋了原著,梦里被二百年前的先哲嘲骂。我给自己定下几条翻译原则:首先务必小心求真,每处细节都扎扎实实查考资料,不可含混;其次,在风格上尽可能贴近原作,追求庄雅、朴素、自然、节制、严谨,一忌小女子腔调,二忌口语化痕迹过重,三忌矫揉造作掉书袋(实际操作效果如何,相信读者诸君看罢自有定论);第三,不懂就问,放下面子,多方寻求高人指点。如此翻译,进度必定缓慢,好在商务印书馆的领导和编辑老师并不催促,以极大的包容和耐心陪我慢慢“绣花”,令我深感重任在肩,不努力工作真的对不起他们。如今前四卷付梓在即,译者的兴奋、惶恐自不待言,同时这个进展又如同一针强心剂,鼓舞着我加力译好后续两卷内容。

  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今人多看重他的哲学思想,但他生前却以史家身份闻名于世。休谟的《英国史》计210万字,记述从恺撒征服不列颠到1688年光荣革命近1800年的历史。自1752年动笔,到1762年全六卷完工,休谟在这部著作中投入了巨大的心血和最好的年华,此后又多番修改润色,不断完善,直到生命的尽头。这部中文译稿就是基于作者生前最终修订、于他身后出版的1778年版本译出,并参考了1983年Liberty Classics的整理本。译稿之所以定名为《英国史》而没有直译为《英格兰史》,乃是考虑到整部著作既涉及了英格兰历史,也涉及了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的历史,如果译成《英格兰史》,从学术角度有欠严谨,恐有以偏概全之嫌。而且在中国人的习惯中,“英国”一词既是历史上“英格兰王国”的简称,也用来指称1707年联合法案颁布后的“大不列颠王国”(1707-1801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801-1922年)以及现在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本书的时空定位相符。于是,在征求几位学界大家的意见之后,书名就这样定了下来。

  休谟《英国史》最初的出版次序如下:第一卷于1754年出版,从詹姆斯一世写起,讲述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历史;第二卷从1660年王政复辟写到1688年革命,于1757年出版;第三、四两卷于1759年出版,回头叙述都铎王朝的历史;最后于1762年出版的第五、六两卷包括了从罗马入侵到亨利七世继位这段时期。之所以选择从斯图亚特王朝写起,再掉头回溯更早的历史时期,并非故弄玄虚,乃因这位哲人看待历史的独特视角所致。这部作品“不仅仅是一部战争年代记和帝王世系,而是有更丰富内容的东西”(见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作为思想者的休谟在这部书中没有为我们总结什么“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不津津乐道于什么英雄伟业或政治权谋,而是更多地关注战争、阴谋、派系和革命过程中透射出的“人性的永恒和普遍原则”,并且以不偏不倚的立场,饶有兴致地考察、记述自由的孕育和萌生过程,特别是英国政制从君主意志独大到法治政府的演变过程。他在致亚当·斯密的一封信中曾经这样写道:“在詹姆斯的统治下,下院首次开始抬头,接着就发生了议会特权与君权之争。政府摆脱了强大王权的控制,显示了它的才能,而当时出现的派系,对我们当前的事务有影响,形成我们历史中最奇特、最有趣和最有教益的部分。”①所以我们大概可以理解,他为什么从詹姆斯一世时代写起,也足能想象同时代的各党各派如何被休谟的一支笔触痛,以致对他发起如潮攻讦。后来作者又按时序重新安排了各卷次序,据我冒昧揣想,也许是为了照顾史书读者的阅读习惯吧。

  时隔二百年后,激辩的硝烟散尽,我们揽读此书,或许欣赏和沉思的成分更多,也必能体会到这部作品的价值历经时间的考验始终坚立。

  这部译稿在翻译、修改过程中,先后得到多位专家学者和热心朋友的指点、帮助:感谢彭小瑜教授对涉及宗教内容的部分提出宝贵意见,感谢贾红雨教授帮助校阅书中大段的拉丁文内容,感谢孙宏友教授帮助校阅第一卷中关于大宪章的章节,假如没有他们的援手,这项工程大有可能由于我的才疏学浅而半途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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