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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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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1022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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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刑事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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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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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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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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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
贾宇,黄生林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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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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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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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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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指引》以“对错案中各类证据的形态、特征、属性、价值的分析”为基础,以“将证据分类为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为起点,以“客观性证据是证据相互印证的核心和主导”为理念,以“客观性证据的实质审查、信息挖掘、内涵解释、全面验证”为骨架,重构公诉证据审查活动路径、方法,创造性地提出刑事客观性证据审查新视角。
作者简介
贾宇,汉族,青海贵德人,1963年2月生,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课题组首席专家、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获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长期从事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反恐怖主义与国家安全等领域研究,著有《国际刑法学》《死刑研究》《犯罪故意研究》《罪与刑的思辨》《中国反恐怖主义法教程》《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新时代检察理念研究》《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案例精选》等著作。
黄生林,浙江省浦江人,1963年4月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高级检察官。曾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处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新时代“四大检察”实务四十讲》主编,在《法学家》《政治与法律》《人民检察》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证据审查模式实践反思与重构
第一节 错案发生的认识论根源
一、习惯于口供中心主义,倚重言词证据,导致证明体系不可靠
二、证据审查活动书面化,案件信息感知全面性不足
三、印证过程表象化,对案件事实细节重视不足
四、证据内涵解读简单化,证明价值挖掘不足
五、证明视角单一化,对反向证据论证不充分
第二节 口供中心主义审查模式反思——以唐某故意杀人案证据分析为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二、一审起诉和判决的证据采信过程体现了以供找证的审查方法
三、检察机关二审审查复核证据动摇了原审定罪证据体系
四、一审、二审阶段两种证据审查思维彰显了两者的区别
五、案例反思: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节 客观性证据为主导证据审查模式的实践探索
一、提出和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二、提炼工作路径指引,不断丰富审查模式内涵
三、践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提升刑事检察质效
第二章 客观性证据概述
第一节 客观性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二、客观证据与客观性证据
第二节 客观性证据的类别
一、证据分类概述
二、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分类的实践价值
三、客观性证据的类型
第三节 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的内容
二、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三、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四、审查判断的方法
……
第三章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第四章 实物类证据的审查运用
第五章 记录类证据的审查运用
第六章 检验、鉴定类证据的审查运用
第七章 音像、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审查运用
第八章 常识常理类证据的审查运用
第九章 言词证据的审查运用
第十章 证据综合审查与分析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刑事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指引》: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推进,不能局限于刑事诉讼某一环节的证据审查运用,而应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目前来看,可以从理念、方法、机制等十个进路予以完善丰富。
一、理念重构,印证证明模式从简单(粗放)证明向科学验证(细节)证明模式转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的正确理性,才能有效指引行动。在不同理念指导之下,司法人员对于同一案件证据的审查重点、审查方式、审查方向、证据体系的建构等会表现出差异,从而得到不同的结论。以口供为中心的印证模式,往往预设了口供的真实性,再通过寻找证据来佐证口供,或仅以部分口供内容与其他证据印证,进而推断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结论,对于被告人的辩解、证据间的矛盾却要求被告人自证或进行所谓的“合理解释”,否则不予认定,这种“以面找点”式的单向、简单化证明方式显然是对证据之间互相印证的误读。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从客观性证据出发来解读证据,验证口供等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又从言词证据中挖掘客观性证据,证据间的印证往返于口供等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排除或合理解释证据间的矛盾,不断增加细节证明节点,形成这种“以点及面”的细节印证,进而夯实案件证明体系基础。简而言之:
口供印证模式:以被告人有罪供述为基础开展审查活动,有罪供述→印证证据(言词、物证、鉴定意见等)→定案。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以在案客观性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在案客观性证据→证明内容→与口供等证据的验证(证据印证的可以定案)→存在问题→解决途径→案件处理。
由此可见,两种不同的审查模式的基础、思维过程、证明的方法和路径是有差异的,这是不同的理念指导下的审查思维差异。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细节验证的印证证明模式,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路径,是案件证据审查工作有效的、可靠的保证。因此,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运用,印证证明模式要从简单粗放运用,向科学验证、细节验证证明模式转变。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下的印证证明不仅仅是面上印证,更要重视细节印证,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目标和方向。当然,由于个案自身存在的差异、侦查水平的制约,所有案件的在案客观性证据无法都能做到尽善尽美,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层次的印证内容及证明力,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指控证据体系。具体包括:最佳的印证证明——全案事实得到客观性证据验证;理想的印证证明——定罪量刑核心事实有客观性证据验证;可靠的印证证明——核心事实不能获取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大部分事实要得到客观性证据验证;谨慎的印证证明——主要事实(大部分)缺少客观性证据,但通过间接证据可以连接各片段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审慎的印证证明——除了言词证据,关键节点缺少客观性证据的。案件事实得到客观性证据印证越多,事实的稳定性、可靠性就越强,展现的案件事实细节特征也就越丰富,定案证据体系也就越巩固。如死刑案件必须坚持最高的证据标准,无论是提起公诉还是定罪量刑都应建立稳定可靠的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质量;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承认指控案件事实,不可能坚持与死刑案件同样的证据标准,对于客观性证据的要求也会相应削弱。
二、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和证明模式
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是客观性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核心,不仅要注意发现派生证据、再生证据,弥补遗漏证据以充实证据体系,还要学会运用逻辑思维、经验法则,扩充、延伸现有物证、书证等以及相关检验鉴定的证明内容。尤其是口供等言词中往往会蕴含大量的客观性证据信息,如被告人供述坐出租车去某商店购买了作案工具,那么案卷中有无乘坐出租车相关票据或行车记录、商店付款凭证、商店或出租车路口监控视频、购买的作案工具等客观性证据就应成为审查重点,这一系列的客观性证据就能够作为证明其事先准备工具、预谋作案的有力依据,即使之后被告人翻供,否认预谋作案,现有证据也足以证实预谋作案。
客观性证据均具有相应的载体,其证明内容和证明方向客观上会受制于办案人员的解释,因此,办案中需要充分依托法庭科学、逻辑思维发现和组织新的证据材料,如根据创伤的分布、位置、深度、角度等来还原和认定行为事实,进而推断其主观故意内容;根据创伤的形态、生理变化认定作案工具、作案时间等。如韩某某贩卖毒品案,因其拒不供述参与贩卖毒品,否认与“下家”认识,造成证据不足未被批准逮捕,侦查机关也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通过审查其“下家”贩卖毒品案,根据毒品犯罪特点,深入挖掘两人无法回避的巨额资金往来、频繁的通信联系等案件证据,分析交易时间、方式、数量,形成完整证据体系,对韩某某予以追诉,尽管全案“零口供”,仍经法庭审理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然,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过程中,不仅仅是正向的“证成”作用,还要注意反向的“证否”机能。换言之,有时候“没有客观性证据也是一种证据”。具体而言,如果口供叙述的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产生客观性证据是不可避免的,而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固定过程中并没有疏忽但确实又没有收集到,那么基本上可以反证口供的虚假性。如陈某某故意杀人案,陈某某辩解其妻是在头部受伤流血情况下,自行走到阳台跳楼身亡的,而现场勘验表明阳台没有攀爬痕迹,尸体检验及照片表明被害人的头部没有流注状血迹,脚底洁净与现场地面肮脏状态形成明显反差,可见其辩解根本得不到客观性证据的印证,足以证实其辩解的虚假。该案的证据论证、指控说理正是基于“根据辩解没有收集到客观性证据,而收集在案客观性证据推演的事实与辩解相矛盾”展开的。
……
前言/序言
刑事司法是一门回溯性的艺术,司法者站在现在的门槛上,回望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其中,证据就是连接过去和现在的纽带。对于司法者而言,短缺的证据、模糊的事实比法律适用的争议更让人困惑不已,若想正确认识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必须具备良好的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技能。本书中所展现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正是我们在追求证据审查运用规律和技巧过程的一种探索。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诞生,源于防范冤假错案。近年来,被纠正的冤假错案不断披露,法学界对错案成因进行了全面分析,口供中心主义首当其冲。在学者们提出要在程序上保障口供取得自愿性的同时,我们也开始从证据审查技能的角度切入,努力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通过对错案中各类证据的形态、特征、属性、价值的分析,以“将证据分类为客观性证据和主观性证据”为起点,以“客观性证据是证据相互印证的核心和主导”为理念,以“客观性证据的实质审查、信息挖掘、内涵解释、全面验证”为骨架,对公诉证据审查活动进行了路径、方法上的重构,创造性地提出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发展,是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需要。刑事指控体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侦诉关系;二是证据体系。其中,证据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后者处于核心地位。证据之间具有逻辑顺序、位次、层级等复杂关系,何种证据处于主导地位,将决定着证据体系的可靠程度。客观性证据具有形成的原始性、内容的客观性、载体的可见性、证明方向的可靠性、解释的可重复验证性等特征,有助于消除或抵御主观性证据的不稳定性带来的不良影响。将客观性证据置于“侦诉取证机制的重心、证据体系的核心”这一主导地位,能够保证指控证据的质量,规避证据不足、指控无力的风险,最终成功完成刑事指控任务。因此,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发展的动力源于刑事指控实践的需要。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未来,有着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支撑。随着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推广,不仅在全国检察系统中被广为接受,法院系统也开始逐步吸收借鉴。在学术界,诸多刑事诉讼法学教授的论著中已开始使用客观性证据这一概念。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显现强大生机,未来可期。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思想之翼常新。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需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其内容的丰富和完善还需更多有识之士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坚信,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终将会在我国证据法学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