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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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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2163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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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本)(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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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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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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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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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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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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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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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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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本)(含典型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编辑推荐
大字排版,易于阅读。
目录包含各编、章、节的条数及所在页码,便于定位查找。
红色烫金封面,美观大气。
内容简介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民法典的人文关怀,有利于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走进人民心里。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第1~204条)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1~12条)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25条)
第二节 监
护(第26~39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40~53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56条)
第三章 法
人(第57~101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7~75条)
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76~86条)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87~95条)
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96~101条)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33~136条)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137~142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3~157条)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158~160条)
第七章 代
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61~164条)
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165~172条)
第三节 代理终止(第173~175条)
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
精彩书摘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十四、李某良、钟某梅诉吴某闲等生命权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一人兴善,万人可激”,新时代新征程,更需要榜样的力量、榜样的激励。本案中,李某林在突发情况下毫不犹豫跳水救人后不幸溺亡,其英勇救人的行为值得肯定、褒扬和尊重。审理法院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肯定李某林的见义勇为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树立是非标杆,积极倡导了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日晚,李某林与吴某闲等四人一同就餐后,前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江大桥下江边码头散步。因琐事发生争执,吴某闲跳入长江,李某林跳江施救,此后吴某闲抓住岸上连接船只的钢丝线后获救,李某林不幸溺亡。吴某闲垫付打捞尸体费用6000元。后李某林的父母李某良、钟某梅以吴某闲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闲等赔偿因李某林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800000元。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林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闲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吴某闲系因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主动跳水,本案没有侵权人,吴某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综合考虑李某林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吴某闲补偿李某良、钟某梅40000元,吴某闲垫付的打捞尸体费用亦作为吴某闲的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