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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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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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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2163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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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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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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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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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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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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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香香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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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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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版与简明版相比,增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 方法指引:细化了《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模式》,并增加了《请求权基础与民法规范类型》
• 标示项目:在简明版“条旨、规范类别、关联条文/对比条文、检视程式”4项标注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攻防结构”项目
• 规范类别:将简明版的8大类进一步细分为18大类。规范类型的细化是进阶版对简明版的实质升级
内容简介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进阶》由请求权基础方法指引、《民法典》规范标示、《民法典》重点司法解释(15件)规范标示、附录四大模块组成。
第一,请求权基础方法指引部分,内容为《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模式》及《请求权基础与民法规范类型》。
第二,《民法典》规范标示部分,条文序号统一由汉字数字改为阿拉伯数字,条下各款以反白序号(❶❷❸❹❺)标示。规范划分至最小单元(一个条文可能涉及数项规范),分别标注其条旨、规范类别、关联条文/对比条文、攻防结构(部分)、检视程式(部分):依请求权基础方法,细化区分以下18类规范(主要、不完全主要、辅助、外部、宣导、原则、裁判指引、提示参引、类推参引、抗辩、反抗辩、再抗辩、否认、抗辩排除、否认排除、主要/辅助、主要/抗辩、辅助/抗辩);就《民法典》条文,标注其相关的法典条文与重点司法解释条文,根据情况标注“对比条文”;选取若干代表性条文,根据诉讼攻防结构,以“主文/但书”的形式予以表述,以期更准确地拆解要件与抗辩,并据此区分举证责任;选取若干典型请求权基础,在相应条文处列出其检视程式表。
第三,收录重点司法解释规范标示(15件),依请求权基础视角下的规范类别,标示《民法典》重点司法解释中的条文,条文序号统一改为阿拉伯数字,并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处标示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
第四,附录部分,收录《九民纪要》、《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及电子增值资源(《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与《侵权编司法解释》)。
作者简介
吴香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德国哥廷根大学联合培养),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与私法方法论,尤其关注物权理论、占有理论、法典评注、请求权基础方法与鉴定式案例研习。代表性作品有《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的规范类型》《请求权基础视角下〈民法典〉人格权的规范体系》《〈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评注》《论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等。
目录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模式...................................................................................................... 1
请求权基础与民法规范类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5
第一编 总 则........................................................................................................................... 35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35
第二章 自然人 / 37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37
第二节 监 护 / 39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44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46
第三章 法 人 / 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47
第二节 营利法人 / 51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 53
第四节 特别法人 / 55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 56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57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6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60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61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62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 66
第七章 代 理 / 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66
第二节 委托代理 / 67
第三节 代理终止 / 71
第八章 民事责任 / 72
第九章 诉讼时效 / 75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77
第二编 物 权........................................................................................................................... 78
第一分编 通 则 / 7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78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79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79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82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83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83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85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85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86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90
第七章 相邻关系 / 94
第八章 共 有 / 96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98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102
第十章 一般规定 / 102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03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105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 109
第十四章 居住权 / 109
第十五章 地役权 / 110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113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113
第十七章 抵押权 / 115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115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122
第十八章 质 权 / 123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123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126
第十九章 留置权 / 128
第五分编 占 有 / 130
第二十章 占 有 / 130
第三编 合 同......................................................................................................................... 132
第一分编 通 则 / 13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132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133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140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142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 149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151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154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159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16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 164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175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 177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 179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18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81
第二节 保证责任 / 183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 186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 192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 197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 199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 202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2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06
第二节 客运合同 / 207
第三节 货运合同 / 209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 211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 21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12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 214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 216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 219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 221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 224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 227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 230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 234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 235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 236
第三分编 准合同 / 238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 238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 240
第四编 人格权......................................................................................................................... 24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243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245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 247
第四章 肖像权 / 248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 250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252
第五编 婚姻家庭.................................................................................................................... 25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255
第二章 结 婚 / 256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258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258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 261
第四章 离 婚 / 262
第五章 收 养 / 267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 267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 270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270
第六编 继 承......................................................................................................................... 27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27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 273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275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277
第七编 侵权责任.................................................................................................................... 28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281
第二章 损害赔偿 / 286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288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293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294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296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299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 300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302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303
附 则........................................................................................................................................... 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3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3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3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14
附录1:《九民纪要》417
附录2:《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471
附录3:电子增值资源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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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1条 立法依据[1]
〈宣导〉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调整对象
〈辅助〉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3条 权益保护
〈宣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4条 地位平等
〈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 意思自治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 公平原则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诚信原则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 公序良俗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9条 绿色原则
〈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10条 民法法源
〈裁判指引〉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裁判指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联条文:总则解释1—2」
第11条 特则优先
〈辅助〉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条 地域效力
〈裁判指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抗辩〉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 权利能力起止
〈辅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4条 权利能力平等
〈辅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5条 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辅助〉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辅助〉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辅助〉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16条 胎儿权利能力
〈辅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抗辩〉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条文:总则解释4」
第17条 成年
〈辅助〉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辅助〉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8条 完全行为能力
❶〈辅助〉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❷〈反抗辩〉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 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反抗辩〉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反抗辩〉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条文:总则解释5」
「攻防结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1] 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此处的“适用”意在说明而非参引。
前言/序言
本手册前身为《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此次重编更名为《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手册》,在内容与体例方面均有实质扩增,并区分“简明”与“进阶”两个版本,前者便于快速检索,后者适于深化研习。
本书对应进阶版,由请求权基础方法指引、《民法典》规范标示、《民法典》重点司法解释(15件)规范标示、附录四大模块组成。
1.进阶版的增项
进阶版与简明版相比,增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就方法指引而言,细化了《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模式》,并增加了《请求权基础与民法规范类型》。
其二,就标示项目而言,在简明版“条旨、规范类别、关联条文/对比条文、检视程式”4项标注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攻防结构”项目。
其三,就规范类别而言,将简明版的8大类进一步细分为18大类。规范类型的细化是进阶版对简明版的实质升级。
2.请求权基础方法指引
内容为《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模式》及《请求权基础与民法规范类型》。
3.《民法典》规范标示
(1)条款序号
条文序号统一由汉字数字改为阿拉伯数字,条下各款以反白序号(❶❷❸❹❺)标示。
(2)标示项目
规范划分至最小单元(一个条文可能涉及数项规范),分别标注其条旨、规范类别、关联条文/对比条文、攻防结构(部分)、检视程式(部分)。
(3)规范类别
依请求权基础方法,细化区分以下18类规范:主要、不完全主要、辅助、外部、宣导、原则、裁判指引、提示参引、类推参引、抗辩、反抗辩、再抗辩、否认、抗辩排除、否认排除、主要/辅助、主要/抗辩、辅助/抗辩。
① 主要规范的细化区分
区分典型主要规范与不完全主要规范,后者为确定请求权或给付义务主体的归属规范,须与其他规范相结合才构成完整的请求权基础。
② 辅助规范的细化区分
区分典型辅助规范与外部规范、宣导规范、法律原则、裁判指引规范、提示参引规范、类推参引规范。
外部规范系置入民法中的公法规范。
裁判指引规范则系指引法官裁量的裁判规范,与当事人举证不直接相关。另,程序规范也标注为裁判指引规范。
提示参引规范与类推参引规范虽均为参引规范,但适用方法不同,前者仅须依提示直接适用被参引规范,后者则须借助类推操作,因而也区分标注。
③ 防御规范的细化区分
区分抗辩规范、反抗辩规范、再抗辩规范、否认规范、抗辩排除规范、否认排除规范。
抗辩规范、反抗辩规范、再抗辩规范,分别对应“原告请求→被告抗辩→原告反抗辩→被告再抗辩”的攻防结构。
否认规范,对应具有防御功能的积极否认(非独立抗辩)。积极否认与狭义抗辩的区别在于:积极否认是对原有要件的防御,不改变被否认方的举证责任,否认方的证明为反证;狭义抗辩则引入新的消极要件,由抗辩者对抗辩承担举证责任,所涉证明为本证。
抗辩排除规范与否认排除规范,则既非抗辩规范,亦非否认规范,功能在于说明某类事由不构成抗辩事由或否认事由。
④ 跨类规范的细化区分
区分主要/辅助规范、主要/抗辩规范、辅助/抗辩规范。
————
(4)关联条文/对比条文
就《民法典》条文,标注其相关的法典条文与重点司法解释条文。书中条文序号前未加名称前缀的为《民法典》条文。为简便起见,司法解释名称与条文号也均采简称,简称表请参见下文4.(2)部分。
根据情况标注“对比条文”,如第408条与第433条的对比。
(5)攻防结构
选取若干代表性条文,根据诉讼攻防结构,以“主文/但书”的形式予以表述,以期更准确地拆解要件与抗辩,并据此区分举证责任。
例如,将《民法典》第235条的“攻防结构”表述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是,占有人对权利人享有占有本权的除外。”据此,物权返还请求权产生的要件是“权利人的物权+占有人的占有”,请求权人负担举证责任;阻却权利产生的抗辩是“占有人的占有本权”,占有人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以“主文/但书”的形式表述攻防结构,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原则/例外关系即等同于攻防结构。对应狭义抗辩与积极否认的区分,规范的原则/例外关系也存在两种可能。
一类是例外构成原则的抗辩,例外的适用以肯定原则适用的前提事实为真为必要,在此基础上引入新的抗辩事实。如法律行为无效(例外)抗辩有效(原则),以肯定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的前提事实)为必要,在此基础上引入无行为能力等权利产生的抗辩,以使例外的法效对抗原则的法效。
另一类则是例外与原则不形成抗辩关系,但例外的适用以否认原则适用的前提事实为真为必要。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原则)与未经追认但其可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外),例外与原则适用的前提事实不可能同时为真,但原则与例外的法效相同,区分的只是其典型与非典型适用情形。
(6)检视程式
选取若干典型请求权基础,在相应条文处列出其检视程式表(如第1165条第1款)。
4.重点司法解释规范标示(15件)
(1)依请求权基础视角下的规范类别,标示《民法典》重点司法解释中的条文,条文序号统一改为阿拉伯数字,并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文处标示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
(2)司法解释简称表如下:
————
(3)司法解释逐条标注规范类别,个别条文标注攻防结构、对比条文,不设条旨、关联条文、检视程式等标示项目。
(4)与《民法典》规范分类不同的是,司法解释的条文原则上不应作为请求权基础(主要规范)。因而,司法解释的规范类别不设“主要规范”子类。
5.附录
(1)附录1:《九民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本书简称《九民纪要》)虽非司法解释且公布于《民法典》之前,但对民事规范的适用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手册将其作为附录纳入。但因仅为检索之便,并未对其条文予以类别标示。
(2)附录2:《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
根据请求权基础检视的外在结构列举《民法典》中最典型的请求权基础。
(3)附录3:电子增值资源
书末预留《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与《侵权编司法解释》二维码,待正式公布后将及时提供两项司法解释类别标示的电子增值资源。
6.笔记条
版式设计方面,考虑到法典工具书的笔记需求,进阶版的《民法典》部分还预留了侧边笔记条。
另需说明的是,请求权基础视角下的规范性质划分、攻防结构等并非全无争议,本手册仅代表编者个人观点,供读者朋友们批评。同时,也衷心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成知博女士的策划、协助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