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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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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成年人的体面告别:解析188个离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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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元春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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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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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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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0438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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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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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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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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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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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成年人的体面告别:解析188个离婚常见问题》法律问题七大部分简要说明
1 案例核心
提炼张男和李女在离婚时遇到的各类纠纷,以使读者能够快速了解是否与自身面临的问题相符,并了解该书所提问题适用的纠纷情形。
2 提出问题
总结张男和李女离婚时的各类纠纷焦点,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问题。读者可通过问题知晓是否是己所需。
3 概要解答
根据提出的问题,该书直接给出肯定、否定、立法不明等回答,并作概要性解答,以使读者能够快速掌握自身离婚问题的解决方向。
4 专业解释
这是对所提问题的深度分析,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根据解释,读者可进一步了解答案之内涵,并可在离婚时将之作为主张权益的依据。
5 注意要点
该部分仅针对部分问题提出,以提醒读者在处理相应离婚事务时,能够更充分地避开一些认知误区。
6 实务细节
该部分也仅针对部分问题提出。读者在自行处理离婚纠纷事务时,根据该部分的操作细节提示,可以实现有效应对。
7 关联问答
有些独立法律问题往往还涉及其他问题,故该书在部分问题最后附上相关问题,以使读者在阅读时能够快速查阅相关问题的解答。
作者简介
钱元春,上海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从事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工作十余年,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2020年在“婚姻家庭”领域顺利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认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受聘担任中央电视台《奋斗》栏目特约嘉宾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律师、上海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律师。
目录
张男与李女的婚姻故事
第一篇 离婚总论
第1问 领证结婚后才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2问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第3问 诉讼和协议哪种离婚方式更好?
第4问 除离婚外,哪些情形还会导致婚姻关系消灭?
第5问 隐瞒疾病结婚,是撤销好还是离婚好?
第6问 一方患病期间,另一方能要求离婚吗?
第7问 一方是精神病人,能不能离婚?
第8问 过错方有没有资格提出离婚?
第9问 能否只离婚,不处理子女、财产和债务问题?
第10问 同居关系能否通过法院解除?
第11问 一方能否通过法院要求“被关爱”?
第二篇 协议离婚
第12问 离婚协议应该怎样约定比较妥当?
第13问 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以哪一份为准?
第14问 没能领离婚证,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第15问 夫妻“假离婚”会不会被法院撤销?
第16问 协议离婚领证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第17问 一方不履行,能否申请法院执行离婚协议约定?
第18问 约定房子归小孩,协议离婚后可以不给吗?
第19问 协议离婚分割房屋归一方,未过户变更前属于谁?
第20问 可以异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申领离婚证吗?
第21问 符合哪些条件才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第22问 离婚冷静期是30天还是60天?
第三篇 诉讼离婚
第一章 基本常识
第23问 打离婚官司,签过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第24问 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
第25问 打离婚官司,被告可以不出庭吗?
第26问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起诉离婚吗?
第27问 6个月再起诉限制,也针对被起诉方吗?
第28问 法院处理离婚案,要先调解吗?
第29问 通过法院离婚后,还要领“离婚证”吗?
第二章 感情破裂
第30问 什么叫感情破裂?
第31问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离吗?
第32问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判离吗?
第33问 分居满2年,夫妻双方就自动离婚吗?
第34问 隐瞒婚史,是否属“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35问 女方擅自堕胎,是否属于“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36问 限制工作,是否属“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章 婚姻过错
第37问 哪些行为是婚姻过错行为?
第38问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是不是一回事?
第39问 告重婚罪难不难?
第40问 出轨是否就一定会被法院判决离婚?
第41问 家庭暴力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明?
第42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复杂吗?
第43问 不给小孩抚养费算不算遗弃?
第44问 什么叫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
……
第四篇 子女抚养
第五篇 财产分割
第六篇 婚内财产约定、赠与及借款
第七篇 夫妻共同债务
第八篇 恶意转移、损毁夫妻财产
第九篇 离婚赔偿、补偿与帮助
第十篇 涉外离婚
附录
后记
精彩书摘
《成年人的体面告别:解析188个离婚常见问题》:
一、李女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必须出庭
即使李女有代理律师,本人也应该亲自出庭。如因在境外、突发疾病等原因致使长时间内无法出庭,也应提交不能出庭的客观证据,并自行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不出庭的缘由,并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说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6条及《民诉法解释》第199条、第213条规定,若李女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包括中途退庭或不缴纳诉讼法费),法院将视为撤诉,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撤诉后,李女若再次起诉离婚,按照《民诉法解释》第214条规定,须待收到撤诉裁定6个月以后①。
二、张男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原则上应出庭
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不出庭即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绝大部分离婚案件的被告都会出庭表达自己的意见。即使刚开始不出庭,经过法院庭前沟通协调后,也多会出庭。不过在个别案件中,被告因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而不出庭,具体如下:
1.故意不出庭
现实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比如,张某为了不离婚采取拖延战术,故意拒绝签收法院传票,或签收传票后“玩失踪”。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必须参与庭审的被告,法院一般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拒不到庭的话,可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采用拘传措施。
张男故意不出庭,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如果张男拒收传票,法院为确保有效送达,需要通过如再次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传票;如果张男在收到传票后“玩失踪”,法院一般要暂停案件审理,与张男沟通。这些过程势必需要一定的时间处理。
当然,即使张男最终都不出庭,法院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41条缺席审理、判决,只不过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凭借李女单方证据和陈述判决离婚。对于确有依据判决离婚的诉讼案件,法院一般也只先处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和债务等问题因无法查实,故多为暂不处理。
2.下落不明
李女不知道张男住在哪里,甚至多年来毫无音讯、生死不明。这不但会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障碍,就连最基本的传票送达都有麻烦。在张男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17条规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期限为30天)。送达期满后,张男仍未出庭,法院会缺席审理与判决,判决结果与故意不出庭的情形类似。
当然,如果张男下落不明多年,与所有人都没有联系,李女在起诉离婚前,可以先行依据《民法典》第4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张男失踪的程序,一旦张男被法院宣告失踪,即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即使张男不出庭,法院也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不过一般也只能先处理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
3.客观因素限制
如果张男在境外或突发疾病等原因,导致长时间内无法出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自行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不出庭的缘由,并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表态,法院可根据张男的书面意见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张男因犯罪而处于羁押状态,不属于客观不能出庭的情形,法院会协调看守所、监狱等机构,在上述羁押场所召开庭审。
……
前言/序言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个体从出生到死亡,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样的法律行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在《民法典》中几乎都能找到依据。
《民法典》共7编、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各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这些编章涵盖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个方面,尤其注重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同时,为了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篇新的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相信会有更多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出台,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修改与创新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广泛、普遍的民事关系,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婚姻家庭产生密不可分的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突出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不以公平对价为主。因此,婚姻家庭制度的设定将对能否促进家庭和睦、幸福和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收养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和家庭生活变化的需要,在废除了《婚姻法》及涉婚姻家庭方面的11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不但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同时也增加了部分新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着重突出强调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保护。
二是更尊重男女结婚的自愿与自由。比如,不再将“不应结婚的重大疾病”作为禁止男女结婚的情形;不再将“不应结婚的重大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是赋予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婚姻。
三是夫妻离婚时,考虑到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为防止轻率离婚,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增设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还考虑到结婚不易、离婚更难的现状,增设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又分居1年,再次起诉就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另外,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分工越来越明确,一方主内一方主外已成常态,离婚后主内一方往往难以快速适应社会,增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切实保护为家庭负担较多照顾义务一方的权益,等等。
四是婚姻家庭编还修改完善或增设了夫妻共债共签、无效婚姻范围、亲子关系、隔代探望、家事代理权、被收养人范围确定等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民法典》第1040条至第1118条),与婚姻家庭编配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共6节91条。这些条文共同形成了调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提升家庭文明建设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当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的,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婚姻家庭关系错综复杂,又涉及伦理亲情,各地风俗习惯不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可能面面俱到,解决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
《民法典》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类社会由两性共同组成,男女实现平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准。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并多次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和规范,本次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不例外。结婚男方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女方工作与社交不被干涉、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女方、家庭主妇可以获得补偿等规定都体现了《民法典》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例如:
为消除恶习,提升女性地位,赋予婚姻双方有权自由选择“女人男家”还是“男人女家”。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为真正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女性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交权等,从根本上增强女性自立、自强的本领,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该规定虽然表述为“夫妻双方”,但更多是对女性生产、工作、社交自由的保护。
为保障女性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生理机能平稳和心理健康,保障胎儿、幼儿的发育不受母亲身体和精神状况的影响,第1082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为保障女方的抚养权,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该规定一方面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对刚分娩不久的女性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