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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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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10016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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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典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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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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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9-11-01
-
开本
128开
- 纸张
- 包装
-
是否是套装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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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10016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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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学典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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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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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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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28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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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套装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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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收选了改革开放以来《文史哲》杂志发表的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代表性文章20篇,时代涵盖先秦至宋元时期,内容集中于古代农业生产、商品经济、赋税制度等方面,多为名家力作,足资参考。
【目录】
回顾与展望: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百年沧桑..........李伯重/ 1
牛耕与犁的起源和发展..........倪政祥/ 41
试论西周春秋时期的贵族经济..........徐鸿修/ 55
论青川秦牍中的“为田”制度..........张金光/ 76
商品经济与两汉农民的历史命运..........马 新/ 94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田园经济与商品生产..........王大建/ 112
北魏均田制研究史..........张金龙/ 124
唐代水车的使用与推广..........唐耕耦/ 172
唐代藩镇割据与商业..........张剑光/ 179
唐后期五代诸军州镇屯田营田的若干变化
——土地私有与国家基层政治体制的重建..........刘玉峰/ 197
商业在唐宋变革中的作用..........〔日〕斯波义信 撰 张天虹 译/ 218
唐宋专卖法的实施与律令制的变化..........戴建国/ 245
宋代城市税制再议..........包伟民/ 278
从茶叶经济看宋代社会..........华 山/ 315
论宋代四川制盐业中的生产关系..........吴天颖/ 373
试论元代的纸钞..........匡裕从/ 390
元代官营高利贷资本述论..........刘秋根/ 402
元代的植棉与纺织及其历史地位..........史学通 周 谦/ 414
后 记..........435
【作者简介】
孙齐,1986年生,山东滕州人。201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获历史学博士学位。2014—2016年,在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现为《文史哲》编辑部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中古道教史,代表性研究论文有:《中古道教法服制度的成立》,《文史》2016年第4期;《敦煌本〈老子变化经〉新探》,《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1期;等等。
【精彩书摘】
回顾与展望: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百年沧桑
李伯重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中国的经济史学走过了坎坷的发展历程。这个历程包括四个主要阶段:萌芽阶段(1904—1931),形成阶段(1932—1949),转型阶段(1950—1978)和繁荣阶段(1979—2007)。如此划分主要是依据经济史学自身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同时,除了萌芽阶段外,其他三个阶段都由一个兴盛时期和一个萧条时期构成,从而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在本文中,我将依次对这四个阶段的中国经济史研究的状况与进展进行论述,然后展望中国经济史学的未来。
在进行论述之前,首先需要说明,本文所指称的“经济史学”,不仅包括经济史,还包括社会经济史乃至社会史。本文之所以使用“经济史学”这个名称,乃是因为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大多数中国学者将社会经济史和社会史也称为经济史。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经济史、社会史和社会经济史三个概念是有差别的。经济史,依照吴承明的解释,是“过去的、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不清楚的经济实践(如果已经认识清楚就不要去研究了)”。社会史,近一二十年来比较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是社会生活史、生活方式史、社会行为史。而社会经济史,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就是历史上的社会经济形态。这里,我从吴承明的解释出发,把经济史界定为“过去的、我们还不认识或认识不清楚的社会经济状况”,理由是经济实践是由社会组织进行的集体行动,社会本身的变化和经济实践的变化二者密不可分。由此出发,经济史学就是研究过去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变化的学科。
那么,为什么社会经济史又往往被称为经济史呢?如后文所言,中国的经济史学是从西方引进的,而在西方学界,对于经济史、社会史和社会经济史,至今也还没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定义。这种情况也影响了我国学者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由于没有确切的界定,在我国学界,“经济史”一词不仅包括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史,而且也包括社会史,因此常常被统称为社会经济史。直至20 世纪90 年代,才出现了更为专门的经济史和社会史,但是它们与主流的社会经济史的关系仍然非常密切。因此大体而言,经济史学仍然被普遍用作社会经济史学的简称。
北魏均田制研究史
张金龙
唐人杜佑在《通典》卷一《食货一·田制上》北魏均田制前记述三事:太武帝朝景穆太子监国时畿内课田之制,孝文帝太和元年(477)受田之制,李安世均田疏。虽未明确阐述均田制的渊源问题,但谓杜佑以太和九年(485)的均田制与之前所行两制之间具有继承关系无大谬。对于均田制的历史渊源问题,宋元时代的学者即有比较明确的判断。郑樵《通志》卷六十一《食货略一·赋税》:“井田废七百年,一旦纳李安世之言,而行均田之法,国则有民,民则有田。”言外之意,均田制是对井田制的继承或仿效。马端临不同意郑樵对均田制渊源的判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历代田赋之制》在引述北魏均田制的相关记载后,按语有云:“夹漈郑氏(郑樵)言:井田废七百年,至后魏孝文始纳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晋武帝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则亦非始于后魏也。但史不书其还受之法,无由考其详耳。” 同书卷一《田赋考一·历代田赋之制》按语有云:“是以晋太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之制,而史不详言其还受之法。未几五胡云扰,则已无所究诘。直至魏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不能尽如三代之制。”在马端临看来,北魏均田制与井田制没有多大关联,与其说均田制是对井田制的效仿,还不如说是对西晋占田制的继承。这是历史上次将均田制的渊源与占田制联系起来,是马氏精于历代典制的具体体现。
万国鼎是早对均田制渊源和实施背景问题提出系统看法的现代学者之一,他说:
魏承丧乱之后,人烟稀少,土地荒芜,田多无主,于是政府复得授民以田。此一事也。乱离之余,民返乡里,事涉数世,庐井改观,假冒占夺,在所不免,争讼滋多。且强者或霸占而不耕,地有遗利。弱者无田以自存,流徙不定。亦有均田以塞争端,以尽地利,以抚流民之需要。此又一事也。魏虽起自蛮夷,钦慕华化,孝文帝变法尤力,以自同于华夏。南人虽以词藻相尚,北朝则崇经学,舍浮靡而重经世。儒者井田之说,均产之论,较为易入。益以西晋占田法之前例,于时复有均田之可能与需要,土地问题遂受重视,而均田之制,由议论而见于行事矣。
此说紧密结合李安世均田疏和孝文帝均田诏,从时代背景、均田思想和制度渊源等方面对均田制的产生原因提出了宏观看法,虽然缺少具体的分析考证,但因万氏对中国田制史有全面系统的研究,从而使其可靠性得到了保证。万氏的观点可以说具有奠基性意义,尽管几乎不被后人提及,但其后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大致不出此范围,如赵冈认为:“晋室南迁后,北方陷入五胡十六国的长期混乱状态,造成几种十分不利的经济现象,迫使后来的北魏拓跋政权采取均田措施。,因为战争的伤亡及人民的逃避,留下大片无主的荒田。第二,很多农民逃离乡村,流落城市中,变成了不事生产的游民。第三,很多巨室士族没有南迁,他们留在北方家乡,靠了族人的力量结合成民间自卫武力。……乡民们以士族为核心,聚居在一起,每单位耕地上的人口密度极高,土地与人力资源的配合是十分不合理。”基于此,“人力与地力两者均不能充分利用”,“其结果是农业生产量很低,而政府又不能依法征收租税”。很显然,此说与万氏之说并无二致。
钱穆关于均田制渊源问题的看法与杜佑相近,他说:“太祖天兴元年、太宗永兴五年,皆有‘计口授田’之诏。高祖太和元年,诏:‘敕在所督课田农,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有遗利。’此皆北魏均田先声。”这是从北魏自身历史发展中寻找均田制的制度源头,然仅限于此还远远不够。现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史家大都将均田制的渊源追溯到西晋占田制或者更早的井田制和限田(名田)制。刘业农认为:“西晋的占田制,虽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却为后来北魏实行均田制,提供了很好的蓝本。”他把北魏初年实行的“计口授田”看作是“前期”均田制,“为太和九年均田制的原始类型”。唐长孺也把均田制同北魏前期的计口受田等制度与西晋占田制相联系,他说:“均田、三长制的基本精神乃至某些具体措施可以看作是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以前劝课农桑、计口受田等制度的延续和推广。”“从另一方面,均田制又是西晋课田制的沿袭”,“所以对于均田制的推行,在拓跋族政权看来,乃畿内计口受田等部族旧制的推广;而在李安世等汉族臣僚看来,却是对汉代限田以及西晋占田课田制的沿袭”。可见唐氏并未提及井田制是否为均田制的渊源,但又注意到均田制与汉代的限田之间有承袭关系。这与其对西晋占田制的认识有关,他认为“西晋占田之制也即是汉代的‘限民名田’”,“不管事实上是否真正执行规定,法律上占田是有限额的”。占田制规定“占田和荫佃客都有一定的数字。这个数字有两种意义,表示对于土地和劳动力占有的适限制”。侯外庐认为:“北魏均田制是远而继承了中国秦、汉早已存在的主权即土地所有权这一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残余,近而因袭了西晋占田制的精神。”日本学者堀敏一认为:“占田的‘占’字的原义是排他的、独占意义上的现实支配”,“西晋的占田制里因为规定有七十亩、三十亩的面积,所以占田事实上成了限田的意思,这是一般的公论。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占田一语的先驱者,是东汉的荀悦”。尽管表述有异,但他们对北魏均田制渊源的认识与唐长孺的观点接近。此外,唐长孺还特别强调北魏均田制同汉代限田和西晋占田制之间的不同,他认为:“从汉代的限田到西晋的占田课田制,虽然体现了作为一个集权国家对土地占有的干预权,实际上却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说徒有虚文,根本没有实行。而且也没有关于土地还授的具体规定。北魏均田制却得到了比较认真的执行,那是因为时具备实行这一制度的若干条件。”王仲荦认为:太和九年实行的均田制,“其实是把过去拓跋部初到塞上分土定居后所奉行的这种制度(按:即‘给耕牛,计口授田’),加以推广于整个中原地区而已”,“倘使封建经济久已确立的中原地区以前没有推行过如西晋的占田制,那也不可能使北魏的均田制度顺利地推行的。古代中国本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种井田制的传统看法,而西晋占田制的实施更加强了土地所有权属诸村社这一过程。孝文帝就是综合了北魏的‘计口授田’与古代的井田制、西晋的占田制这几种过程而在中原地区实施均田制度的”。这是把北魏初年实施的计口授田、西晋占田制和先秦井田制作为北魏均田制的渊源。不过,均田制之所以能够在中原地区顺利推行,应该与西晋曾推行占田制并无任何关联,在从西晋后期至北魏颁行均田制的近两个世纪,中原地区因战乱而造成了频繁的政权更迭、民族纷争、人口变动,可谓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占田制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不可能在实行均田制之时还会有什么影响力。若说占田制对均田制的出现发生过作用,恐怕只是在北魏统治者制定政策时作为其参考而已,与中原地区曾推行过占田制并无多大关系。何兹全基本上承袭了王仲荦的看法,认为:“北魏初期,政府曾经在京城附近实行过计口授田,均田制就是在这一基础上推广、改进而发展起来的。另外,中国古老的一夫受田百亩的井田制以及西晋占田制,都给了均田制以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