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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附配套规定)(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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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大字排版,方便阅读。

主法与所收录的其他法律文件联系紧密,便于读者整体了解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定。

【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读者学法、用法的常用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法,并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本书中所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现行有效标准文本。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各条附加【条文主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同时,本书采用大字排版,提升读者的阅读体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

(2007年12月2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19)

(2018年12月29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2)

(2017年5月8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33)

(2017年5月8日)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61)

(2011年11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72)

(2022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81)

(2020年12月29日)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基本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拖欠劳动报酬等争议的行政救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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