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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私法调整:契约类型构造及平台责任展开 钟凯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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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研究共享经济的私法调整,既要体现法律类型不同于实证类型分析的规范特征,又要突出私法研究不同于公法研究的路径差异。《共享经济的私法调整:契约类型构造及平台责任展开 钟凯 商业法律金融社科专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基本逻辑思路是:通过对共享经济商业实践中各种经验事实的必要整理,提出共享契约的基本概念,接着对共享契约作法律类型考察,完成从抽象到类型的分解:再跳跃至宏观私法价值范畴的讨论,继而精准切入共享契约主体、关系和行为等微观法律构造分析;最后,结合《民法典》《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对契合共享契约法律构造的私法责任展开分析。

  作者简介

  钟凯,男,1980年生,广东高州人,法学学士、硕士、经济学博士(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商法、法律经济学、社会治理等。代表性论文:“中小企业融资的法经济学思考”,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1期;“刑民交叉规范本质的立法论与解释论考察”,载《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第6期;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on:Consensus,Problems and Options,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2019,No.4)。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法实施中的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11XFX019);《民法典编撰背景下营利法人行为与商事代理定型化研究》( 19BFX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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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私法调整:契约类型构造及平台责任展开 钟凯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共享经济的私法调整:契约类型构造及平台责任展开 钟凯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共享经济的私法调整:契约类型构造及平台责任展开 钟凯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共享经济的私法调整:契约类型构造及平台责任展开 钟凯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目录

  序一

  序二

  前言

  导论 共享经济之契约面向

  一、问题的缘起

  二、共享契约:比较、证立与界定

  三、基本方法:事实、类型、价值与逻辑

  第一章 共享经济的契约功能与法律类型

  第一节 我国共享经济运行态势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共享经济的整体运行态势

  二、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趋势分析

  第二节 共享平台功能分析:一个契约治理的视角

  一、共享平台契约治理的功能性分析

  二、平台契约治理组织变迁模型分析

  第三节 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分类及其不足

  一、《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及主要争议

  二、《电子商务法》中的法律类型及其不足

  第四节 共享契约的法律类型分析

  一、中介网络型共享

  二、平台租赁型共享

  三、组织协同型共享

  四、社群互助型共享

  五、法律分类模型及关系对比

  第二章 共享经济的私法价值范畴

  第一节 中国私法学基础的选择困境

  一、关于私法的历史定位及理论基础

  二、理性人假设:被动摇的私法基础?

  三、中国私法学理论基础的取舍

  第二节 共享契约私法理念:嬗变、坚守与协同

  一、共享契约治理的私法理念嬗变

  二、共享契约私法调整的基本理念

  第三节 《民法典》与共享契约治理的价值阐释

  一、平等共享与算法歧视

  二、平台自治与公平交易

  三、共享契约中的信任机制与价值阐释

  第三章 共享契约的私法构造

  第一节 共享法律关系的宏观构造特征

  一、共享法律关系的新颖网络性状

  二、共享法律关系的新型组织性

  三、共享法律关系的结构性

  第二节 共享法律关系的微观构造

  一、共享法律关系微观构造之一:四类共享主体

  二、共享法律关系微观构造之二:三大新型客体

  三、共享法律关系微观构造之三:四种特殊权利

  第三节 共享契约的私法行为构造

  一、共享契约与私法行为界分

  二、共享契约行为之特殊构造

  三、共享契约的意思表示解释

  第四章 共享平台私法责任体系化考察

  第一节 私法视野中的责任规范构造

  一、私法责任的规范功能及分类

  二、共享经济私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共享平台私法责任体系化展开

  一、违反共享服务合作义务的背信责任

  二、共享平台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

  第三节 新型共享权益侵害及责任扩张

  一、认真对待惩罚性赔偿

  二、人工智能侵权的共享平台责任再造

  余论 关于未来的两点追问

  一、共享契约:范式革命还是概念创新?

  二、算法革命:组织变迁将通向何处?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序言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与20世纪国外学者提出的“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概念有直接关联。在某种意义上,协同消费与共享经济是同一事物。如果说当代共享经济与以往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就在于该经济模式是以信息化和互联网等工业革命技术的广泛应用来推动的。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把许多商品、服务和社群活动高效互连,市场交易和人群交往逐渐呈现身份兼职化、资源分散化、消费便利化、交易电子化等特点。乘新科技之势,共享经济增加了它在社会发展中的权重。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共享经济在欧盟的市场交易额在2025年将达到5700亿欧元。对比2016年,这一数字只有280亿欧元。一场在全球范围深刻改变人们生活的共享革命,可能正在发生。

  这一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共享经济挑战传统法律治理,带来了很多争议。各国政府对共享经济没有毫无保留地接纳。在我国,共享经济在与现行法律的交汇中,经历了被传统治理体系从免疫排斥到逐步接纳的过程。网约车登陆初期,一线交通执法部门针对网约车的“钓鱼执法”时有发生,不少地方政府明确禁止私家车接入网络平台参与运输经营。当前,网约车已成为我国交通出行体系的重要成员,共享单车则是城市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通用解决方案。然而,对共享经济的质疑迄今一直没有停止。因多次发生乘客血案,滴滴顺风车业务被迫全国下线;货拉拉搬家服务因司机偏航,导致跟车用户途中跳车身亡的案件,近期再度搅动舆论场;因面临市场准入不清晰、治安管理风险和扰民等问题,共享住宿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作为共享金融代表的P2P网贷,在2020年底已被全面清退;等等。

  共享经济法学研究繁荣的背后,同样隐藏着知识体系的断层。对共享经济的定义和分类从未统一,更谈不上形成相对清晰的分析框架。研究文献大多能够指出传统法学理论的不足,但这仅仅是我们讨论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第一步。解决共享经济是什么,应当是什么,以及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治理体系的问题,事实经验、类型分析与价值判断同等重要。法律类型如何构建,恰恰是当前共享经济研究所缺乏的。另外,在关注和热情方面,公法学远高于私法学。理论短板在立法中自然流露,作为电子商务领域全球首部综合性立法的《电子商务法》,在法律分类中似乎难以找到与共享经济直接对应的要素。

  法律治理前瞻性思维同样不可忽视。法律是一种相对滞后的治理手段.但法学研究不是“滞后”的代名词。对传统法律的依赖可能会阻止我们接受法律变革。学人不能抱着“到时再看”的心态,商法研究尤其如此。商法不是守成之法,而应成为创新引领之法。为减少认识论上的不确定性,私法研究最好选择一些不那么抽象精准却实用的分析工具(如类型方法),通过新旧法律模型类推、比较,适当使共享交易法律构造具象化。

  随着共享平台商业帝国的扩展,资源的可链接性增加了社会交往的便利度,数据和信息的流动提高了社会能见度。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现在比以往更容易实现一些社会目的,但也因此加剧了利益冲突。在资本冲动下,个别超级平台难免会落入无序扩张的陷阱,由此带来的治理问题已不局限在经济领域,而是蔓延至重大民生乃至政治领域。以创新为名进行的高杠杆融资、获取超额垄断收益、民生基本盘资本化运作给国家金融安全、民生就业和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了重大的潜在风险。“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相关法律制度”,这一官方法治规划应运而生。眺望逐步清晰呈现的数字治理格局,不同思维和理念同时在起作用:创新与底线并重,公法与私法齐飞,政府市场共一色。

  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加速了国际政治地理中心向东转移的格局和趋势。为迎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加快布局人工智能、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人工智能、5G、区块链、大数据和量子通信——这一长串清单所代表的是我国未来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可能突破方向。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上,每一轮工业革命都有标志性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并且会带来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有的甚至是颠覆性变革。

  据央视新闻报道,上海奉贤智能驾驶全出行链创新示范区于2021年1月正式开园,可为全国智能网联汽车提供社区、园区等典型场景出行链。共享出行与智能驾驶、区块链等新科技一旦实现深度融合,会在法律治理上产生什么样的“化学反应”?还有,那些对人工智能异化风险和数字世界滑向“霍布斯丛林”的焦虑,能否被“合作”“信任”等修辞美学所治愈?

  在笔者看来,法律的理性、道德、公平和自律,哪怕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够在入局者身上闪耀,互联网的未来图景都会有比较明亮的色调。相信时间最终会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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