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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实务一本通:145个实务问答与38个植物新品种典型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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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依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种业实务工作者、法律界相关人士

实务问答 案例解析,一本书了解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种子法相关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以《种子法》的第四次修改为背景,立足行业实际,对实务中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筛选了38个典型案例,对实践中的司法适用问题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书分为两篇,共11章。篇“种子法实务问答”共7章, 分别从种子及其管理, 植物新品种权及其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 法律责任等维度, 就种子选育、繁殖、生产、经营、权利保护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同时增加了备受关注的转基因品种及其管理、农民种子维权常识等方面的内容。第二篇“典型案例精解”共4章,对行政处罚类、行政复审类、民事诉讼类、刑事犯罪类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解读,对实践中的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目录】

篇 种子法实务问答

章 种子及其管理

节 种子与种子法

1. 什么是种子?我国是如何对种子进行管理规制的?

2. 植物学中的种子的概念与《种子法》中所指的种子一样吗?

3. 种子类别有哪些?什么是原种?什么是大田用种?

4. 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有哪些?

5. 种子属于商品吗?种子有何特性?

6. 什么是作物?作物包括哪些类别?什么是农作物?

7. 什么是主要农作物?主要农作物包括哪些?

8. 什么是非主要农作物?我国对非主要农作物如何管理?

9. 规范调整种子相关问题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10.《种子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1.《种子法》迄今经历了几次修改?确立了哪些主要法律制度?

12.2021年修改的《种子法》有哪些亮点?

第二节 种子管理

13. 种子行政管理的主体有哪些?有何职能?

14. 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是什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如何设置?有何职责要求?其与农业行业监管是什么关系?

15. 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执法措施?

第三节 种质资源

16. 什么是种质和种质资源?

17. 种质资源的作用及其重要性是什么?

18. 如何管理和保存(护)种质资源?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维权

节 植物新品种

19. 什么是品种?何为优良品种?怎样选育出优良品种?

20. 品种和品系有何不同?

21. 什么是植物品种?

22.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23. 植物新品种有哪些特征?

24. 什么是繁殖材料?什么是收获材料?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及保护

25.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26.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7.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追偿权?

28.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能构成有哪些?有何法律特点和作用?

29. 什么是培育人?什么是育种者?

30.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申请权是否可以转让?

31.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和植物新品种权人?

32. 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33. 向哪个机构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保护的流程是什么?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34.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哪些条件?

35.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有何认定标准?

36.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37.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有哪些?

38. 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新颖性有何特殊规定?

39. 什么是已知品种?

40. 什么是近似品种?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运用

41.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是否可以转让?有哪些转让规定?

42. 对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强制许可有哪些要求?

43.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未授予或宣告品种权无效有何规定?

44. 植物新品种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有哪些规定?

45. 何为植物新品种权许可?植物新品种权许可有哪些类型?

46. 植物新品种权利转让与许可有何异同?

47. 植物新品权转让是否属于技术转让?转让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48. 有关技术合同认定及登记有何规定和要求?植物新品种权技术合同如何申请技术合同登记?被认定登记后可以享受何种优惠或奖励政策?

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49. 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有哪些?

50.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51. 起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是什么?

52. 具备起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53. 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哪些?有何规定?

54. 如何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55. 使用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有哪些豁免情形?

56.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7.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有哪些惩罚性赔偿规定可以适用?

58.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依据有哪些?

59. 种子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第五节 实质性派生品种

60. 什么是原始品种?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应具备哪些条件?

61. 实质性派生品种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吗?如何进行判定?

第六节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

62. 与植物品种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63.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与1991年文本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64. 美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

65. 欧盟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何规定?

66. 日本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何规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节 品种选育

67. 什么是品种选育?

68. 品种选育的技术路径如何?

第二节 品种审定与登记

69. 什么是品种审定?品种审定的程序有哪些?

70. 什么是审定公告?审定公告的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

71. 申请审定的品种需具备什么条件?

72. 什么是品种登记制度?

73. 品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何异同?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节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74. 什么是种子生产经营?什么是种子生产?

75. 什么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76. 我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哪些规定?

77. 我国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期限及延续是如何规定的?

7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包括哪些生产经营类型?

79. 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80. 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需要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哪些?

81. 同一生态区引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给备案,能否销售?

82. 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办证?

83.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如何进行委托生产备案、代销?

第二节 种子扦样与种子质量

84. 什么是种子扦样?什么是种子批?如何对种子批扦样?

85. 对扦样种子样品的保存有何要求?

86. 什么是种子活力和种子健康?什么是千粒重?

87. 什么是种子质量?种子的质量要求有哪些?

88. 种子质量指标是指什么?如何正确标注质量指标?

89. 什么是种子真实性?什么是品种纯度、品种净度、发芽率和水分?

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

节 假劣种子、辨别及维权

90. 何为“白包种子”或“白皮袋子种子”?

91. 销售种子的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9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对于种子标签有何规定?该规章的出台给种业市场带来了哪些改变?

93. 什么是假种子?什么是劣种子?

94.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如何处罚?需承担哪些责任?

95. 如何理解《种子法》和《刑法》对假劣种子的认定?

96. 如何辨别假种子和劣种子?

97.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备生产种子的资格?能否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生产加工包装种子?

98. 面对假劣种子,农民该如何预防上受骗,科学选购种子?

99. 在购买农资时,有何简单的鉴别方法?

100. 如果买到假劣种子,应该怎么办?如何搜集和固定证据?

101. 因买到假劣农资影响了收成,相关损失由谁承担?如何要求赔偿?

102. 农民在购买种子时应了解哪些常识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03. 购买到假劣种子应该如何维权?

104. 如何保护农民农资消费方面的权益?

第二节 品种名称与包装

105. 什么是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应符合哪些规定和要求?

106. 品种名称混淆(案例4)给农民朋友带来哪些启示?

107. 种子的品种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法律法规对此有何规定?

108 《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如何规定?植物新品种通用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

109. 排除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是否适用于与品种名称近似的商标?

110. 品种名称混淆(案例4)涉及的问题引发了哪些对植物新品种名称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111. 什么是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种子是否必须包装?

112. 是否允许分装种子?如何标注分装单位?

113. 种子包装应标注哪些信息?

第三节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114. 什么是种子标签?销售种子是否要有标签?哪些是种子标签应标注的内容?

115. 什么是种子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包括哪些内容?

116. 什么种子风险提示?风险提示有哪些具体要求?

117.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中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118. 超过种子标签标注保质期的种子能否销售?

119. 种子企业在标注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时应注意什么?

120. 如何判定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是否真实、规范?

121. 能否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补标签内容?

122. 应如何标注种子风险提示?

123. 种子标签二维码如何制作?

124. 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应具备哪些内容,符合哪些要求?

125. 哪些属于种子广告?关于种子广告有何规定?

126. 什么是虚假广告?

127. 发布虚假种子广告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28.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如何理解种子示范和种子推广?种子示范和推广应该如何定性?

第四节 种子鉴定

129. 什么是田间现场鉴定?现场鉴定如何组织实施?

130. 如何申请田间现场鉴定?

131. 哪些情形的现场鉴定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

132. 什么是原原种?什么是原种?什么是大田用种?什么是单交种和双交种?

133. 什么是自交系品种?什么是杂交种品种?

134. 什么是植物品种DNA指纹?如何进行DNA指纹鉴定?

135. 什么是DNA分子标记?目前,我国对品种进行DNA指纹鉴定的标记法有哪些?

136. 什么是DUS测试?DUS测试有哪些功能?

137. DNA分子检测与DUS测试有哪些区别?

第六章 转基因品种及其管理

节 转基因及生物安全

138. 什么是基因?什么是转基因种子?

139. 什么是农业转基因生物?我国针对农业转基生物安全建立了何种监管体系?

第二节 转基因品种管理

140. 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培育的品种如何命名?

141.《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主要涉及哪些部门规章?为何要修改?

14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143. 转基因主要农作物品种申请品种审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及提供哪些材料?

144. 2022年1月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转基因主要农作品种审定与非转基因品种有何区别和要求?

145. 转基因品种如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种业维权打假工作流程

节 侵权线索筛选

1. 线索来源

2. 门店现场核查

3. 少量测购 

第二节 行政举报流程

1. 执法政策环境越来越好

2. 严格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监管

3. 准备材料

4. 做好与执法部门的沟通

5. 跟踪处理结果

6. 材料保存

第三节 公证保全流程

1. 公证处的选择

2. 公证所需准备材料及工具

3. 公证收费情况

4. 公证前准备工作

5. 公证过程

6. 公证封样

7. 公证书的制作

第四节 真实性鉴定流程

1. 亲本检测

2. 种子实物检测

第二篇 典型案例精解

章  行政处罚类

节 未审先推种子案

案例1吉安市吉水县某农资公司推广、销售应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

案例2四川某高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超出审定区域范围的水稻种子案

第二节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

案例3绥化稼某种业以商品粮名义销售假水稻种子案

案例4黑龙江某种业有限公司以此种品种大豆种子冒充其他品种大豆种子案

案例5江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经营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水稻种子案

案例6山东省青岛市徐某某经营假种子不予处罚案

案例7四川省江油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水稻种子案

第三节 无证和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

案例8陕西省商洛市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案

案例9江西省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水稻种子及销售应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品种案

第四节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案件

案例10“中某所5号”柑橘品种权侵权行政处罚案

案例11梨“苏某1号”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案例12浙江省宁波市蔡某某、黄某某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案

第五节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案例13宜丰县某农资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政处罚案

第二章 行政复审类

节 品种权宣告无效案

案例14西瓜“羞某4号”品种权无效宣告案

第二节 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15黑龙江阳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第三节 品种更名复审

案例16水稻“魅某优黄占”品种更名复审案

第三章 民事诉讼类

节 植物新品种追偿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案例17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江苏省高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某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第二节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例18混淆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的关系引发侵权纠纷

——某大学诉青海金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蕨麻“青某蕨麻1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19受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的认定

——蔡某光诉广州市润某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某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20未经许可以授权品种为亲本重复生产另一品种侵权

——河南金某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某种业有限公司、某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21涉及品种权实施许可及其类型的侵权纠纷

——安徽禾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丰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利农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常某1号”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竞争纠纷案

案例22种子合法来源抗辩及电子证据认定的侵权纠纷

——安徽皖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寿县向某汽车电器修理部侵害小麦“郑某902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23侵权纠纷案中科研豁免情形认定

——水稻“粤某丝苗”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24非法代繁侵权纠纷

——玉米“隆某206”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25侵权纠纷中商品粮抗辩无效

——小麦“淮某3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26侵权纠纷中涉外品种权享有同等保护和国民待遇

——草莓“圣某红”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27种子套牌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纠纷

——江苏省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28以种子套牌形式认定侵权

——四川绿某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29以假冒授权品种名称及种子包装形式侵权

——佳木斯龙某种业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某禾谷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侵害“龙某31”“龙某57”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30滥用农民自繁自用侵权纠纷

——江苏省高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31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和权利用尽原则抗辩认定

——中国农业科学院某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二七区百某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及权属纠纷

案例32玉米“农某372”及其亲本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与权属纠纷案

第四节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案例33河南省金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河北绿某种业有限公司小麦“农某5181”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 刑事犯罪类

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34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案例35王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第三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例36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37种子公司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

案例38金某某非法经营水稻种子案

附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

【作者简介】

王海阳,汉族,1981年出生,山东莒南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资深律师。兼任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通化师范学院客座教授等。主要研究领域:种业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反不正竞争、行政争议等。在《经济参考报》《中国律师》《中国种业》《北京律师》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编写《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2021)》,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与典型案例分析》,多次参与《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北京市种子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种子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活动。担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乡村讲堂》《三农早报》《每日关注》栏目特邀专家,多次受邀参加农业农村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织的农业法律知识推广宣传、3·15 晚会等活动。

【前言】

自序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种子承载着人类的梦想和智慧,给予人类从脱离饥饿到实现温饱再到健康生活的力量;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科技创新的载体,也是中国粮食安全的关键。种业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种源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宝,是关乎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问题,多次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2020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要打好种业翻身仗。2021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无不体现着党中央对粮食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体现着种子、种源、种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做好新时代种业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

法治是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实现种源安全、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保障。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与时俱进、亮点纷呈,总结了有关执法司法经验,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拓展了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了品种权的保护环节,提高了侵权赔偿额度和处罚力度。在此背景下,逐一解读《种子法》修改情况特别是亮点,更好吃透法律修改精神,对学好用好《种子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秉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务实管用的原则,在结构上分为两篇,共十一章。篇“种子法实务问答”共七章,分别从种子及其管理,植物新品种权及其保护,种子选育、品种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法律责任等五个维度,就种子选育、繁殖、生产、经营、权利保护及责任承担等与种子育繁推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归纳、释义、剖析和梳理。同时增加了备受关注的转基因品种及其管理、农民种子维权常识两部分内容,以案说法,就种子实务问题答疑解惑。第二篇“典型案例精解”,分为行政处罚类、行政复审类、民事诉讼类、刑事犯罪类等四章。所选取的近40件典型案例均是从近年来颇具代表性的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刑事案例中精选出的,既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上半年农资执法10大典型案例,也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批)及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等。所有精选案例虽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案件启示,但都具有很好的指导价值和重要意义。本书所参照和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截至2022年3月1日。

希望本书能给广大读者带来启迪和帮助,更希望能带动更多法律界同仁及种业实务工作者加入助力种业振兴的服务工作中来。真诚地期待与更多的朋友、学者、实务人员相互交流,为提升我国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早日实现种业强国贡献力量。这也是我写作和出版本书的初衷。

春已至,万物始,拼搏奋进正时。本书既是笔者对种业法律实务的一种探究,也是对自己十几年种业工作的一份梳理和总结,更是为推动种业振兴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然,限于笔者的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不足之处,敬请诸位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是为序。

王海阳

2022年3月26日于北京

【精彩书摘】

篇 种子法实务问答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及维权

节 植物新品种

19. 什么是品种?何为优良品种?怎样选育出优良品种?

答:品种是人类对植物进行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人类早是对野生植物进行选择和培育,使其遗传性符合人类发展和农业生产需求。《种子法》第九十条款第二项对品种进行了定义:“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从《种子法》的定义来看,品种不是自然分类系统的分类单位,也不是植物分类学意义上的概念。只有从种内选择出来的植物群体才能被称为品种,它是一个栽培学意义上的概念。因此,植物品种是人工选育、人工改良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育种的产物。有专家学者从品种的演变和内涵归纳出其定义,认为品种系指已知植物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该植物群具有三个特征:,它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性来确定;第二,它至少能够表达出一个与其他植物群不同的特性,从而区分于其他植物群;第三,这种特性经繁殖后不发生变化。李秀丽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版,第10页。这个定义既考虑到品种的基因特性又兼顾了植物的生物学特征,符合UPOV公约意义上的品种含义。

优良品种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普通或一般品种而言的,是指在充分利用自然和栽培环境的条件下,能够避免或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适宜于人类生产应用,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特殊问题或缺陷,并表现为高产、稳产、优质、抗性强、适应性好,具有推广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品种。

优良品种的选育是根据育种目标,应用杂交选育、人工诱变、系统育种、多代回交、生物技术育种等方法,从中选择符合育种目标的植株,经多年的鉴定筛选,选育出稳定的优良品系。然后再通过对品系进行品比实验、国家或省级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与生产推广中已大面积应用的品种对照比较,证明其比对照品种在特征特性、适应性、抗性等方面具有优良的、先进的优势和推广价值,并且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终成为在生产经营中推广应用的优良新品种。

因此,优良品种是研发主体培育方向,农业主推、农民喜爱的好品种。然,优良具有一定的地域和时间限制,并非永恒不变。现在优良不代表永远优良,随着科技进步,现在的优良品种也会逐渐被更优良、更优质的品种所淘汰,不断地推陈出新,新老品种更新换代,这也是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20. 品种和品系有何不同?

答:关于品种和品系的概念,近几年在水稻市场常见,也容易混淆,经常有投机取巧者将品系代替品种进行推广,破坏了种业监管秩序,甚至损害了农民利益。以水稻为例,水稻品系是水稻育种工作者利用育种手段,育成性状基本稳定,表现优良但尚未通过生产鉴定的水稻群体。品系是选育的一个阶段,还没有或正在参加国家或省级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尚未正式通过审定,是否能大面积推广应用,其价值尚未得到正式肯定,仅可小面积实验示范,不得大面积推广。

品种是育种过程的终产品,是经过多年的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检验,并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正式品种,具有合法的命名和身份。品种是经得起考验,允许在适宜种植区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新品种。品系是正在实验或未通过审定而被淘汰,在特殊年份不一定经得起考验,或存在某种缺陷,只能小范围试种,并需要进一步鉴定。

21. 什么是植物品种?

答:关于植物品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从UPOV公约条文中可见相关规定。根据UPOV公约1991年文本章“定义”条第六项的规定,“品种”系指已知植物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不论授予育种者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1)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征来确定;(2)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3)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这里的“品种”即为“植物品种”之意。

因此,作为植物品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它必须能够被清楚地定义;二是至少有一个性状区别于其他任何植物群;三是该植物群经过繁殖后特征能够保持不变。

22.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答:植物新品种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法学范畴,是从品种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定义体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条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范畴予以明确:“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款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概念予以明确:“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从上述定义,可分析出品种与植物品种的意义基本相同,但与植物新品种存在区别,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品种未必就是植物新品种,但是植物新品种必然是品种或植物品种。另外,从是否系受保护品种的角度,无论是品种还是植物品种,都未必是可受保护品种,只有满足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方为可受保护品种。

23. 植物新品种有哪些特征?

答:植物新品种之所以称为新品种,须具备如下特征,缺一不可。

,符合新颖性。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

如果品种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或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登记两年以上而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那么就会丧失品种的新颖性。

第二,具备特异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的特征。

第三,具备一致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已知。

第四,具备稳定性。符合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第五,具有适的品种名称。符合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第二篇  典型案例精解

章 行政处罚类

第四节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案件

案例10    “中某所5号”柑橘品种权侵权行政处罚案[1]

案情聚焦

涉案柑橘品种为“中某所5号”,品种权申请日为2013年6月5日,授权日为2017年3月1日,品种权人为某柑桔研究所,品种权号为CNA20130475. 7。2018年12月18日,某柑桔研究所授予重庆奔某公司在国内生产、繁育、种植、销售该品种及相关维权权利。

2020年11月13日,奔某公司向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执法队举报重庆市沃某公司和重庆西某公司侵犯“中某所5号”品种权。11月17日和19日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执法队对沃某公司在璧山区八塘镇某村育苗基地种植的1万株“金葵沙糖橘”柑橘苗,西某公司在七塘镇某村5组品种示范园种植的17株“金秋沙糖橘”柑橘树、八塘镇某村育苗基地种植的6000株“金秋沙糖橘”柑橘苗、七塘镇某村5组育苗基地种植的1万株“无核金诺”柑橘苗,分别抽样取证,与公证处从品种权人“中某所5号”母树上提取的叶片进行分子检测。经河南省依斯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上述抽样品种与授权品种在21个SSR位点上差异均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沃某公司与西某公司无法提供“中某所5号”柑橘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重庆市璧山农业执法队确认上述侵权事实,奔某公司确认沃某公司的侵权品种货值金额为48000元,西某公司的侵权品种货值金额为49700元,沃某公司和西某公司对上述事实和货值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其种植涉案品种属于自繁自用,不构成侵权。

2021年1月22日,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沃某公司与西某公司生产、繁殖“中某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2021年修改后为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和第八十条(2021年修改后为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责令沃某公司与西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没收涉案品种繁殖材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罚款9万元,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罚款1万元。经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执法队调解,沃某公司和西某公司与奔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因涉案品种价值不高,奔某公司不主张转商处理,2021年2月4日,重庆市璧山农业执法队对上述非法苗木进行了销毁。

案例解析

本案是重庆市首例农业执法部门查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并入选农业农村部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的典型之处是侵权方作出的“农民自繁自用”的抗辩,但在本案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政案件中未被采信。

关于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是《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但是该条的“农民自繁自用”的豁免情形是有限定条件的。首先,关于农民的界定。依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这里的“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更不包括企业主体。其次,“自繁自用的土地”限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土地,而不包括土地租赁、流转的土地。后,“自繁自用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即繁殖材料的数量仅限于承包土地的用量,超出部分不在豁免范围内,应取得品种权人许可并支付费用。

本案侵权主体是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侵权品种的种植地块又在侵权方的经营场地,并不符合“农民自繁自用”的限定条件。终,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本案的侵权事实与“农民自繁自用”不符,没有采信侵权方的抗辩,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

[1] 重庆奔某公司请求重庆市沃某公司和重庆市璧山区农业执法队处理重庆西某公司侵犯柑橘新品种“中某所5号”品种权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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