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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权、纳税人权利与代议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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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朱孔武*的《征税权纳税人权利与代议政治》讲 述了:代议制是现代宪政的标志,其成熟伴随着现代 民族国家的产生,战争与征税是其关键因素。代表或 议会制度虽然在中世纪的英国就已经有了显*的发展 ,但议会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并在政治上发挥作用, 却是17世纪英国政治的产物。征税同意权是英国议会 主权确立的首要要素,其精神在美国演变为“无代表 不纳税”的革命口号。宪政产生以后,财政因素对民 主宪政的影响逐渐衰减。通过选举制度和政治权利保 障制度,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机制得以成熟,征税 权失去了作为议会和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主要媒介的 意义,因而也就失去了在宪政产生初期的显*地位。
“无代表不纳税”固有的民主意义黯然失色,甚至有 可能退化为“不纳税无代表”的反民主思想。在现代 法治国家,代议制和公民的纳税义务皆是宪法的产物 ,其内涵为整体法秩序所型塑。在我国,执政党在十 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国家治理 体系的现代化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命题和 方案。国家治理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核心 问题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划分政府的边界 、限定公权的范围、激发市场活力。财政作为国家治 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涉及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在 思考征税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以及受到何种限制的问 题之前,存在一个逻辑上在先的问题,那就是征税权 的合法性问题。现代立宪国家采取“税收国家”型态 ,税收与税法概念又受宪法基本价值的限制,如何将 宪法基本价值具体化表现在税法中,便须要建构一套 适用于衡量税法合宪性的“基本原则”。此基本原则 不但是税法立法与执行的准绳,也是解释适用税法的 基础,并构成与其它法律原则冲突时的比较依据。从 征税目的观察,国家取得对人民课征赋税的权力乃系 为了保障人权、提供福利及公共服务的目的而来,则 人民具有要求国家不得滥行课税权的权利。因此, 人民不仅系国家课征赋税的客体,*系具有要求国家 依实质正法律程序课税的权利主体地位。

【目录】

内容摘要引言章  主权与国家建构:征税权的宪法哲学分析  节  征税权争夺与人民主权的确立    一、战争成为促成主权的关键要素    二、战争成为促成公共财政形成的关键要素  第二节  征税权的历史性    一、西方中古社会赋税特点    二、“家天下”与中国皇朝天经地义的征税权    三、从“税收国家”到“财政国家”  第三节  税与代议制    一、代表的概念    二、税与代议制的产生第二章  议会课税同意权与英国议会制度的发展  节  英国课税及课税同意权的萌芽    一、英格兰统一后的赋税课征和议会的萌芽    二、《权利特许状》与议会税收同意权的起源  第二节  议会课税同意权的确立    一、《大宪章》与议会课税同意权    二、《大宪章》之后的议会课税同意权与议会发展    三、议会主权下之议会征税同意权第三章  人民课税同意权与美国议会制度的发展  节  独立战争前课税同意权    一、英国对殖民地之统治与课税    二、殖民地对课税同意权之主张  第二节  美国《独立宣言》下之课税同意权    一、无代表不纳税与社会契约理论    二、《独立宣言》对课税同意权的揭示  第三节  美国宪法与无代表不纳税    一、各州宪法关于无代表不纳税的内容    二、美国制宪前后中央与州政府的课税权    三、众议院的课税法案提案权    四、《联邦宪法修正案》与无代表不纳税第四章  代表制度与纳税的论辩  节  实质代表与实际代表的论争    一、选民与代表的关系    二、“实质代表”和“实际代表”的争论    三、《联邦宪法》关于“代表性”的立场  第二节  纳税与选举权的脱离    一、财产对选举权的限制历史    二、美国选举平等保障历程    三、税与代议制的代特例:“食租国家”的实践第五章  国家征税权正性之理论批判  节  征税权的各种证成及其评价    一、经院哲学及其追随者的赋税观念    二、德国的官房学派的公需说    三、社会契约理论的利益说    四、赋税义务说    五、负担能力说  第二节  征税权正性的宪法基础    一、征税权正性的宪法立场    二、征税权的正性存在于宪法秩序中  第三节  征税权的宪法规范    一、征税权的宪法概念    二、征税权的宪法意义第六章  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节  财政民主原则与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一、财政民主原则的内涵    二、直接民主在赋税上的适用    三、财政民主主义的制度体现  第二节  财政平等主义与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一、平等原则要求公民纳税义务负担平等    二、纳税负担平等体现为量能课税原则    三、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中的审查标准  第三节  税收法定原则对征税权的限制    一、税收法定原则之意义与内涵    二、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    三、法律明确性与安定性    四、税收行政合法  第四节  征税权的程序性控制    一、赋税正程序的内涵    二、立法正程序对税收立法的要求    三、行政正程序与纳税人权利第七章  作为宪政产物的公民纳税义务  节  纳税义务作为基本义务    一、基本义务和纳税义务    二、依法承担纳税义务    三、“纳税基本义务”的存在价值在于作为依法法律纳税的合宪性    依据  第二节  宪法纳税义务条款的文本分析    一、纳税义务作为财产权的限制    二、规范分析:纳税义务不同于财产权的限制    三、宪法财产权条款和纳税义务条款之间的关系第八章  纳税人权利之宪法保障  节  分析意义上的纳税人基本权利    一、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概念及其独特性    二、宪法税条款与纳税人基本权利    三、纳税人基本权利构成国家公权力的义务  第二节  纳税者权利保障立法之比较    一、宪法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    二、一般法律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  第三节  权利实践中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一、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二、不受歧视的权利:宪法平等权利与纳税义务的平衡    三、仅支付正确税额的权利:纳税义务与财产权的平衡    四、生存资料免于课税的权利:生存基础保障的国家义务    五、纳税信息隐私权:纳税义务与人格权利的平衡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朱孔武,男,1970年生,湖北丹江口人。法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基础理论、港澳基本法等。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完成相关研究课题15项。主要代表作:《财政立宪主义研究》(专*)、《论“抵抗权”的三个维度》(论文)、《香港选举制度的宪法政治分析》(论文)等。主要学术和社会兼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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