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选 件
- 已售件
-
服务
- √7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
- √假一赔三
- √消费者保障服务
商品详情
-
ISBN编号
9787301153390
- 作者
-
出版社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9-06-01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包装
平装
-
是否是套装
否
-
ISBN编号
9787301153390
- 作者
-
出版社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9-06-01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包装
平装
-
是否是套装
否
- 查看全部
内容简介
《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在对北京市法院系统2006-2007年几百件公司诉讼案件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展现公司诉讼的实践景观和发展趋势,提出公司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和2006-2007年北京市各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的具体疑难问题,《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阐述了十七种公司诉讼案件的类型,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公司章程在公司诉讼中的地位,控制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在诉讼中的演化和发展,股东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案件中的司法态度,公司人格否认在司法程序中的适用标准,股东瑕疵出资情形下的权利配置安排,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交叉适用等。《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适用于研究和关注公司法学的理论工作者、从事公司审判实务的法官以及公司诉讼实务的律师,同时也适用于进行公司组织建构和完善的实际工作者。
作者简介
甘培忠,男,甘肃兰州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组长,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法工委咨询专家,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评为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以及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等。主要专著为:《企业与公司法学》、《企业法新论》,《中国经济审判》、《北京市涉外经济法律研究》。《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等。在《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刘兰芳,高级法官,现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庭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国际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以来审理各类商事,知产、涉外案件1000余件,发表学术论文11篇,代表性论文《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试论无名合同法律适用原则》获全国法院学术论文二等奖。参与并主编公司、合同,金融等民商类理论与实务研究、典型案例等著作9部。
雷驰,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科研助理,在《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数篇论文。
目录
第一章 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确定性研究
第二章 公司自治中的冲突关系及公司章 程对外效力的司法评价研究
第三章 公司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案件裁判研究
第四章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裁判研究
第五章 关联交易诉讼问题研究
第六章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第七章 股东知情权案件受理及裁判标准研究
第八章 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与盈余分配请求权案件研究
第九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处理问题研究
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司法裁判研究
第十一章 股(权)份回购请求权案件研究
第十二章 公司法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信义义务的法律适用研究
第十三章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证问题研究
第十四章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问题研究
第十五章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清偿司法裁判问题研究
第十六章 专业机构在公司纠纷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第十七章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在司法程序中的交叉适用问题研究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确定性研究
三、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不确定性与公司法疑难案件
上述疑难问题在几乎所有的部门法裁判领域普遍存在,是司法裁判中面临的共同困境,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诉讼中许多疑难案件也是上述原因所致。对于公司法这样一个特殊领域,本书将新公司法实施中疑难问题形成的特殊原因归结于司法介入公司自治边界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因为相比于合同法、物权法等其他商事法律,虽然也存在司法介入私人意思自治的确定性问题,但是纠纷发生在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内部;相比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公法,公法领域的司法审查侧重于司法介入行政权力行使的确定性问题。
所谓司法介入公司自治边界的模糊,体现为面对特定类型的公司纠纷和原告诉求,法院是否应当介入、介入的程度如何、介入的方式如何,在裁判中存在着不确定性。此种归结,既有立法和理论上的原因,也是对352件研究样本所体现出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归纳。
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自治,特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许多任意性规范,但是在强化股权保护与公司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方面,新公司法也增添了许多强制性规范。据学者统计,“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约定……的除外”等任意性字眼在《公司法》中总共出现119处,而旧《公司法》中此类字眼仅出现75处;与此同时,
“法院”一词在旧《公司法》中出现9处,而在新《公司法》中出现了23次。①单从法律条文本身,即可看出新《公司法》中蕴含着公司自治权和司法干预权双向扩张的趋势。
前言/序言
《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联合牵头,组织北京市法院部分资深法官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共同完成的北京市“十一五”社科规划项目的成果结晶。我们两位受邀参加该项目的结项审定,在第一时间获知了该项目成功完成的讯息并浏览了成果全貌,也很高兴应本书主编的约请作序。
2005年,我国立法机关对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新公司法突出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核心制度,赋予股东广泛的诉权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基于这种制度再造,公司诉讼案件从2006年起在我国各级法院的收案量有了大幅增长,且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这种状况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北京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和北京市法院的部分法官向北京市社科办联合申报了“北京市实施新公司法中新类型案件疑难问题研究”项目,为应对这种挑战开展专项研究。项目选题得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研究阵容强势,充分体现了法学理论与审判实务紧密结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