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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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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特色:
   ◎专题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
   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越来越多,随着其业务的展开,其涉及的公司类法律诉讼的数量近年来显著增加。跨国公司由于其性质和组织结构的特殊性,其公司诉讼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是需要对中国相关实体法律和诉讼制度的熟知,二是需要较强的经验积累。该书在这两方面均有所体现。
   ◎编排由浅入深,体系性强,便于读者系统、全方位掌握专业知识
   本书分上中下三篇,上中篇先介绍了此类业务涉及的中国法律背景和目前中国跨国公司诉讼的整体情况,为读者做好此类业务打好专业知识基础;下篇具体讲解了跨国诉讼双方应对此类诉讼的详细策略,进而对几类具体的诉讼从法律角度逐一具体分析和讲解,并单列专章对近几年国内主要发生的重要案例进行分析。在讲解诉讼攻守策略时,本书从诉方和被诉方角度根据其立场分别讲解,视野立体,适用面广。
   ◎内容均为作者多年执业经验积累,案例均为经典实例,参考价值高
   本书作者均为国内律所——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写作均结合作者自身多年实践,其中的各项策略与技巧是作者执业多年的宝贵积累。诸多详细案例均为作者亲历,且多为有社会影响力的知名案件,从案情概要到客户目标,再到策略与方案、最后的裁判及其分析,都极具实务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张保生,男,山东莘县人。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和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曾在法院工作数年,自1994年从业律师,期间曾留学英国,现为金杜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诉讼、证券诉讼,擅长处理各类投资争议的诉讼和非诉解决。曾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股东出资不到位被限制股东权利诉讼案,主编《公司诉讼的策划和应对》。
夏东霞,女,北京人。先后毕业于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自2005年从业律师,现为金杜律师事筹所合伙人,此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数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券诉讼,擅长处理合资合作纠纷、PE纠纷、公司重组、并购中发生的各类争议。主编了《公司诉讼的策划和应对》。
周伟,女,辽宁大连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自2008年从业律师,现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主办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诉讼、证券诉讼和相关纠纷的非诉解决,曾参与多部公司法理论和案例研究的撰稿,参与编写《公司诉讼的策划和应对》和《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

内页插图

  • 《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
  • 目录

    上篇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全貌概览
    第一节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涉及跨国公司的公司诉讼
    第二节 公司诉讼的界定、常见类型和发展趋势
    第三节 跨国公司在华常见公司诉讼类型概览

    中篇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法律必备
    第一章 必须了解的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节 中国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其设置
    第三节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概况
    第二章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常见实体问题解答
    第二节 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常见程序问题解答

    下篇 利弊权衡、攻守策略及实操案例
    第一章 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诉讼解决公司纠纷的利弊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诉讼解决公司纠纷的益处
    第二节 跨国公司在华通过诉讼解决公司纠纷的风险与困惑
    第二章 跨国公司如何预防在华公司纠纷和诉讼
    第一节 跨国公司在华发生公司纠纷和诉讼的原因
    第二节 跨国公司如何预防在华发生公司纠纷和诉讼

    精彩书摘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在结果上体现为: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偿债能力严重下降,公司丧失了独立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实践中,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形成巨额债务后,原公司的人、财、物与公司脱钩,另行组建新公司进行独立经营,逃避亏损公司的巨额债务的情形。
    在我们代理原告的一起案件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时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黑龙江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座综合办公楼。但在付款后,房产开发公司却始终未履行办公楼的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过户等合同义务。经调查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售办公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均登记在某高科技公司名下,而房产开发公司仅以其名义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高科技公司系房产开发公司的大股东,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邹某某。我们代理购买房产的公司以房产开发公司和高科技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房产开发公司完成竣工验收及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同时要求高科技公司对房产开发公司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房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房产开发公司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且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高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高科技公司既是原告所购房屋所涉及的土地证、建设许可证的名义人,又与被告房产开发公司系同一行政管理、同一财务管理,属法人人格混同,原告要求被告高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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