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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汤维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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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群体性纠纷已成为中国当下的热点问题。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无法或者不宜采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的纠纷,建立一套公正而高效的群体诉讼机制加以妥善解决,业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焦点与难点。《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论》围绕我国群体诉讼机制的完善,立足国情,借鉴域外经验,集中探讨关于构建我国多元化群体诉讼机制的理由、思路、策略及具体改革方案。
   我国群体诉讼机制应当包括传统型群体诉讼与现代型群体诉讼,而在传统型群体诉讼中又包含了代表人诉讼与示范诉讼,现代型群体诉讼中又包含了团体不作为诉讼与集团诉讼。四种具体的诉讼机制并行不悖,各有其特点,分别应对不同类型的群体性案件。在制度完善的方案上,第一步是修改我国代农人诉讼的制度细节,提高效率和制度灵活度;第二步是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将示范诉讼作为群体诉讼机制之一确定下来,并予以细化;第三步是建立团体小作为诉讼制度,以期矫止侵犯小特定人小额利益的大众违法行为;最后则是谨慎借鉴美式集团诉讼,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通过个案积累经验。从而最终形成一套既契合国情又顺应时代需求的群体诉讼制度体系。

作者简介

汤维建,男,苏州大学法学学士(198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2)、法学博士(199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1997),为新中国第一批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第一个比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2005年首批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主持“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我国集团诉讼改革研究”和“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等多个国家级、部级重人重点项目。三要著作有:《美困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合著)、《香港民事诉讼法》(合著)、《民事诉讼法》(合著)、《民事诉讼法学》(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牛编)、《比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合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合译)等。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群体性纠纷研究
一、群体性纠纷的概念
二、群体性纠纷的类型
三、群体性纠纷的结构
四、群体性纠纷的产生原因

第二章 群体诉讼的基础理论
一、群体诉讼的内涵
二、群体诉讼的种类与类型
三、“代表”装置中的诉讼代理与诉讼担当
四、群体诉讼的功能
五、群体诉讼中的利益冲突及律师伦理

第三章 集团诉讼专题研究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历史演进
二、集团诉讼的功能
三、集团诉讼的程序设置

第四章 团体诉讼专题研究
一、团体诉讼概述
二、团体诉讼的制度优势
三、团体诉讼的制度劣势
四、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团体诉讼的近况
五、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团体诉讼新发展

第五章 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评析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立法评价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正当性
三、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缺陷
四、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目标及思路

第六章 我国化解群体纠纷的多元化构想
一、构建群体诉讼机制的国情考量
二、群体纠纷的诉讼外解决
三、群体诉讼制度的多元化
四、群体诉讼与公益诉讼

第七章 我国代表人诉讼与示范诉讼的完善
一、群体性纠纷的立案
二、公告登记程序的适用
三、代表人诉讼机制的适用
四、其他诉讼机制的适用
五、法院决定诉讼机制的裁量权及限制

第八章 我国集团诉讼与团体诉讼的构建
一、集团诉讼和团体诉讼的内在机能
二、我国集团诉讼的构建
三、我国团体不作为诉讼的构建

结语
《关于审理群体性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
附录一 《社会和谐与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研讨会综述
附录二 我国台湾地区群体诉讼规则及其立法修订理由(节录)
附录三 英国法律协会关于引入集团诉讼的拟定规则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群体性纠纷研究
二、群体性纠纷的类型
(一)群体性纠纷的学理分类
群体性纠纷在现代社会并不是一个鲜见的现象,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专门化,人类社会的多层化现象越来越普遍,人们之间的利益板块式结构不断形成,传统的以自然关系所形成的利益组合,逐步让位于现代的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利益组合。这是常规的利益组合。另一种利益组合是非常规的,这种利益组合是由于某一特定的社会行动而偶然地产生的,这种偶然形成的利益组合体,在一定的时间阶段和一定的社会领域,便构成了一个纠纷性团体。由此可见,群体性纠纷从产生的根源来看,有一部分属于既定的利益组合纠纷,还有一部分属于后生的利益组合纠纷。前者比如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群体性纠纷,后者比如因环境侵权所形成的群体性纠纷。无论何种缘故形成的群体性纠纷,它们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都需要由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机制加以解决或消除。
群体性纠纷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群体性纠纷包括任何性质的群体性冲突,严重的如具有反既定社会制度特性的革命性事件,如各种起义、运动、革命、战争等;一般的有重要的政治事件,如游行、示威、罢工等,还有的如群体性上访、请愿、游说等;从我们所研究的民事冲突来看,群体性纠纷更多见的是民事、经济性纠纷,如股票纠纷、证券纠纷、劳动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因此,广义的群体性纠纷包括政治性群体事件、社会性群体事件和民事经济性群体事件。中义的群体性纠纷则仅指受法律调整的各种法律性群体事件,而通过法律无法处理的必须要通过暴力、军事等手段加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不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在法学的意义上,群体性事件依其所存在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具体分为刑事性群体事件,如犯罪集团、团伙犯罪、寻衅滋事等犯罪,行政性群体事件,如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政性群体事件,如集团性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民事经济性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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