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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李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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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是国内第一部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著作,作者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实证的分析方法,深入系统地探讨了英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的基本规则、解除的效果以及救济手段等.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资料翔实新颖,见解独到。
   英美法是世界性的。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借助于强大的经济势力和完善的市场体制,英美国家的一些贸易游戏规则在国际舞台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就合同解除制度而言,英美合同解除中的一些概念和规则(如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已被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乃至相关国际公约所采纳。合同解除是对合同效力的一种非正常终止,英美国家使用广义的合同解除概念,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而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的协议、履行、合同受挫等原因而解除。

作者简介

李先波 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湖南省社科跨世纪“百人工程学者”,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法学家”。2004年美国乔治城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国际法、民法学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已出版《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专论》、《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契约法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保护》、《国际民商法专题研究》、《国际民商法与中国的法制建设》、《主权·人权·国际组织》和《WT0案例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等专著8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光明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全国高校报刊文摘》等转载。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多次获湖南省优秀社科著作奖。

目录

引论
第一章 协议解除
第一节 协议解除的内涵及其性质
第二节 协议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 协议解除的具体方式
第四节 协议解除的形式要求
第五节 协议解除的效力
第六节 英美法中的协议解除制度对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启示

第二章 合同因履行而解除
第一节 合同因履行而解除中的履行标准
第二节 合同因履行而解除的履行方式
第三节 履行时间与合同解除

第三章 合同因受挫解除
第一节 合同受挫概述
第二节 合同受挫理论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合同受挫的判定
第四节 合同受挫的类型
第五节 合同受挫的适用
第六节 适用合同受挫原则的限制
第七节 合同因受挫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节 对合同因受挫解除制度的评析与我国立法模式定位

第四章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
第一节 英美国家违约解除制度概述
第二节 毁约性违约及违约的效力
第三节 违约解除的基本形式
第四节 违约发生后非违约方的选择
第五节 违约解除的救济措施
第六节 英美违约解除制度对完善我国立法之启示
第五章 合同解除的其他方法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协议解除
第一节 协议解除的内涵及其性质
一、协议解除的含义与法律特征
合同订立以后,可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终止。合同的解除能够导致合同的终止,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而归于消灭,所以合同的解除也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但它仍不失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有其丰富的内涵。
英美法认为,合同既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订立,也应该可以采取同样的方式解除。当双方当事人都未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合同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不论这种方式是明示还是默示的。所以,英美法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方式之一,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协议解除的方式最能体现英美国家高度尊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协议解除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缔约自由,同时也有解除合同的自由;既有消灭全部合同关系的自由,又有消灭部分合同关系的自由。英美法认为,原则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由地解除原合同中他们希望解除的某些条款,或者解除他们不想继续履行下去的合同,无论该协议是否合理,或者对其中。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合理。这在普通法上是不会产生任何问题的②,但衡平法卜则存在例外情形。①
在英国商法中,合同系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因当事人必须受协议的约束,所以当事人可根据其协议解除合同。而这种解除的方式可以是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一种:通过印鉴(签名盖章)而解除之;通过协议并赔偿损害而解除之;通过废除仍然有效的合同而解除之;或通过实施合同本身所包括的某些条款而解除之。②
协议解除不仅深刻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且还可以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妥善解除他们之间的各种纠纷,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损失。其法律特征在于:(1)当事人协商的最终目的是达成一个新协议,从而全部或部分解除原合同效力,这种意图的表示可能是明确而直接的,也可能是隐含而间接的;(2)新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与原合同的内容是相对的,这种相对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3)协议解除包含着大量人的因素,比如,当事人协商解除不需存在任何法定理由,但受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可导致解除无效;当事人在协议解除后是否可以反悔、恢复合同原状以及如何恢复,仍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协议解除的本质
协议解除中包含着大量“人”的因素,是所涉当事人深思熟虑协商后的结果。它的这一特征使得用法律推理的方式来判断协议解除当事人行为上的细微差别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所据以产生的思想、意志并不容易推敲。而造成当事人行为差别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必然存在一定的原因,这种原因因具体情况向干变万化,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也千差万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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