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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债权立法问题研究》(柳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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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当代中国债权立法问题研究》循着债的概念、债的体系及债法的体系的研究思路,对这一立法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未来的民法典应当设立债法总则.以统领形形色色的具体债的关系。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如何安排债、合同、侵权行为等内容,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当代中国债权立法问题研究》创新之一是提出了新的债的分类法: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将债的立法问题置于这一新的分类基础之上,阐述了非典型之债的客观存在对于设立债法总则、构建完整债法体系的意义。

作者简介

柳经纬,男,1955年生,福建寿宁人。198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历史系历史学专业,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在厦门大学担任教职20年,曾任厦门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2005年3月调入中国政法大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科研处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文档》主编。长期担任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所承担的课程包括本科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和研究生的民法学研究等。研究领域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商法总论、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出版的专著主要包括《我国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当代中国民事立法问题》、《医患关系法论》、《商法总论》等,主编的教材包括厦门大学民商法学系列教材(7册)、商法系列教材(9册)以及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14册)等,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7项,其他学术奖十多项。曾获福建省优秀教师(2001)和福建省首届高校名师(2003)等荣誉称号。主要学术职务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台湾东海大学兼职教授。

目录

导论:问题与思路
第一章 债的概念
第一节 债的概念存废之争
第二节 债的定义
第三节 债的法律属性
第四节 责任与债

第二章 债的体系
第一节 债的发达
第二节 债的传统分类
第三节 本书的分类: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
第四节 典型之债
第五节 非典型之债

第三章 非典型之债的分布
第一节 民法其他领域的非典型之债
第二节 商事法上的非典型之债
第三节 公法上的非典型之债

第四章 债法的体系
第一节 债法体系概述
第二节 民法典债编体系
第三节 债法总则的构成
第四节 债法总则对具体债的适用问题

第五章 我国债法体系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债权立法之现状
第二节 关于民法典中债法安排的三种思路
第三节 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必要性
第四节 民法典债编体系的构想
附录一:民法典债编结构
附录二:债编总则草案(试拟稿)
附录三: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
——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

精彩书摘

债的客体为给付,意味着债权的核心内容只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它既不能如同物权那样直接支配特定的物,更不能像古代法上的债权那样支配债务人。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所能做的只是声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物执行),而不能对债务人的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人执行)。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形,法院才能对债务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例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债务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这种对债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其说是债的效力所及,还不如说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它的目的与其说是保障债权的实现,还不如说是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古代法上的对人执行完全不可相提并论。
依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还是物或其他,我们可以将债的关系与物权等其他关系区别开来,同时亦可依此标准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分门归类。由于给付是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因此凡不以相对人的行为为客体,而以对物(物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格利益(人格权)以及身份利益(身份权)为支配对象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债的关系。但是,凡以请求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的权利,且符合其他债的构成因素的,则可归入债的范畴。例如,同为具有相对人特定的法律关系,配偶权具有一定的相互支配人身的特点(如同居义务),监护权也具有一定的人身支配的特点(监护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均应排除在债的体系之外;反之,婚约的当事人因违反婚约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害应负的赔偿义务,本身并不具有人身支配内容,则可以归入债的体系。

前言/序言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国民法法典化因此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民法典的各个组成部分基本上都有单行法为其构建的基础,民法法典化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由此而来,民法典编纂理论研究中关于未来民法典的结构体例问题,必将更加受到学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在民法典的编纂体例问题上,债法的体系问题将更加突出。如何看待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的债法体系?要不要设立债法总则?是维护传统的债法体系还是另起炉灶?这是摆在我国民法学界和立法机关面前的问题,我们必须对此作出回答。
  笔者关注民法典编纂体例问题多年,在债法体系问题上,先后完成了《民法法典化及其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各国或地区民法典债法体系的比较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债的立法考察》、《从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适用看债法总则的设立》、《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兼谈非典型之债与债法总则的设立问题》、《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关于民事责任性质的思考》以及《关于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等文。本书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试图对上述民法典债法体系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本书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立债编,以债法总则统率形形色色的具体的债,我们应当维护传统的债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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