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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司茹,吴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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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国的税法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中,《税务会计》以最新的税收政策为依据,对涉税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重点税种章节的后面附上了企业遇到的疑难问题,并予以解答,提高学员运用税收政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变化较大的税种附上了“改革探索”内容,从改革背景、改革思路到改革内容进行了总结。
本书配有教学PPT,请需要的老师按照书后“教师反馈及教辅申请表”所述方式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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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会计》(司茹,吴保忠)
  •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税务会计的目标、原则与对象
    第三节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章 纳税基础
    第一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税收立法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四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第三章 增值税会计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及账务处理
    第四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及账务处理
    第五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及缴纳
    第六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第七节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第八节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及账务处理
    第九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第四节 消费税视同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第五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第六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第七节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及账务处理

    第五章 营业税会计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征收管理
    第三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关税会计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征收管理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关税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
    第一节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第四节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账务处理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概述
    第六节 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第八节 征收管理
    第九节 所得税会计基础
    ……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
    第十章 特定目的税会计
    第十一章 财产行为税会计
    第十二章 资源税类会计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上述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例如,家乐企业向外地某商场批发800台小家电,为了保证及时供货,约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向商场运输,除收取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家乐企业在这次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家乐企业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作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小家电适用的17010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依照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指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特殊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之所以对上述行为作出另行规定,是因为该行为很难体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精神。在通常情况下,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的营业额可能会大于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所以该混合销售行为不宜采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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