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196.00

《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 第2版+德国破产法导论 第六版+德国税法教科 第13版 共3册》

数量

商品详情

内容简介

   《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2版)》在介绍英国破产法的立法现状及修订动向的同时,层次分明地给读者展现了英国破产法修订的主要争议、理论成果及实践,吸纳了与英国破产法相关的新立法,包括1999年《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2000年《破产法》、2002年《企业法》等新近立法和大量的案例法(尤其是布鲁马克上诉案)给破产法领域带来的变化,并预测了破产法的未来走向。
《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第2版)》共分六编,紧密围绕破产法规则和实际运行状况展开而不囿于破产法本身,全书体例结构灵活独特、别具一格,令人耳目一新。第一编综述了英国破产法的结构、历史、主体等基本问题;第二编介绍了以避免破产或清算的拯救为目的的程序和重要问题,即破产立法之外的拯救、个人和公司的自愿整理、公司管理令、合伙的拯救,拯救文化中雇员的地位;第三编详细介绍了适用于不能拯救的破产债务人的传统破产程序,即法定追债书、个人破产程序、自愿清算、强制清算和合伙破产清算等;第四编围绕维持公信力展开,在如何防止债务人、债权人和那些控制财产的人滥用权力,应当由谁掌控财产的追收与分配方面,通过揭示“谁控制破产程序”、如何展开破产调查、如何进行破产制裁、如何防范滥用有限责任特权这四个问题,表现出作者坚守英国保守传统的一面;第五编直面破产中为尖锐的矛盾,即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争夺,全面探讨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可能增加的情况,以及债权人分配财产的原则、依据和程序等问题,使读者能全面地了解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方式;第六编介绍了英国法院对跨国破产的管辖权以及对外国破产程序的认可等问题。   作为德国破产法学习者的必读教材,《德国破产法导论(第六版)》将自身定位为入门教科书,为此,它既做到了内容的全面,也实现了化繁为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完整地将德国破产法呈现给该法的学习者。在对德国破产法的立法经过做出简单介绍后,本书便按照德国破产程序的一般运行系统的展开,涉及当事人、程序启动、财团、分配、程序结束等,接下来作者对破产计划、重整、余债免除、自行管理、个人破产、特殊财产破产等特殊程序进行了逐一介绍,最后对国际破产法和破产刑法也有所涉及。其间,作者以敏锐的眼光,对领域内的各个重要问题做出了全面和准确的剖析。
  目前我国尚无对德国破产法教材的译介,本书的翻译出版,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白。对于中国法律学人来说,该书更是快速全面了解德国破产法的最佳工具。同时,由于作者在书中还着力对法律自身和司法判例、学术观点的演变进行了介绍,其中不仅论及领域内的一般性问题,而且还对敏感性和争议性问题进行阐述和评论,因此它在启发和培养读者法律思维方面也颇具意义。   《德国税法教科书(第十三版)》总共分为四个章节,先后介绍了税收基础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税收程序关系和“收入和收益的税”和“对消费以及法律事务往来”有关的税,体例不同于一般的教科书,不仅涵盖了征税的原则、依据、程序等基础理论,还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与税等各税体系和欧洲税法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相关内容。

作者简介

费奥娜·托米,女,毕业于剑桥大学,现任英国金斯敦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破产法、公司法和合同法。她独著的《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于1998年出版,并于2003年修订再版,本书即为修订再版的中译本。
译者简介:
汤维建,男,江苏省丹阳市人,法学博士后,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革中央委员。主要著作有:《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等。先后在《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刘静,女,四川省双流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数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比较破产法学。从事法学教育、法律实务工作多年以来,在《现代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合著、参编《新旧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外国民事诉讼法》等十余部著作。   莱因哈德·波克(Reinhard Bork),1990年以来担任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民诉法教授,曾任该院院长,著作丰富,研究涉及民事法律各个主要领域。他还曾长期兼任汉堡州高等法院法官,深谙实务。   迪特尔·比尔克 德国著名法学家和律师。明斯特大学教授。先后在图宾根大学、慕尼黑大学和雷根斯堡大学学习法律。此外,曾在美国(1990)、英国(1994-1995)、法国(1999)和日本(2000)访学。曾在慕尼黑财政法庭兼职,后在律所担任兼职律师。
  译者,徐妍,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先后在德国图宾根大学、德国弗赖堡大学、台湾地区“中研院”、美国波士顿大学访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目录

第一编 概论
第一章 导论
1.破产法导论
2.本书的结构
第二章 破产法的历史
1.导论
2.个人破产法的历史
3.公司破产的历史
4.1986年破产法和之后的立法
5.现行破产体制的概述
6.1999-2001年的统计信息
第三章 债权人
1.导论
2.社会中信用的作用
3.谁是债权人?
4.信用供给机制和担保设定机制
5.协议担保
6.担保贷款和销售信用的区别
第四章 债务人
1.导论
2.个人
3.合伙
4.有限责任公司
5.公司董事
6.经营失败的原因
第五章 破产程序之外的债务执行
1.导论
2.对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所作判决的强制执行
3.扣押财产冲抵租金
4.担保的执行
第六章 接管
1.导论
2.接管的历史
3.行政接管
4.行政接管人的任命和权力
5.行政接管人的义务
6.行政接管人的责任
第二编 避免破产或者清算——拯救文化
第七章 导论
1.第二编导论
2.拯救文化与个人
3.与企业相关的拯救文化
第八章 破产立法之外的拯救
1.导论
2.对消费型债务人的援助
3.银行的拯救
4.契约性整理
5.重整契据
6.郡法院的管理程序
7.债务整理方案
第九章 个人和公司的自愿整理
1.导论
2.程序的开始
3.临时命令或者延期偿付的效力
4.债权人对建议书的考虑
5.自愿整理通过的结果
6.对自愿整理的异议
7.整理方案的实施和调整
8.自愿整理失败的后果
9.个人自愿整理运行的过程
第十章 公司管理令
1.导论
2.管理的路径
3.延期偿付
4.管理的目标
5.管理的程序
6.管理人的权力和责任
7.对管理人的异议
8.管理人的更换
9.管理的终结
10.管理费用
第十一章 合伙的拯救
1.导论
2.合伙自愿整理(PVA)
3.合伙管理令
第十二章 拯救文化中雇员的地位
1.导论
……
第三编 破产和清算程序
第四编 维持公信力
第五编 债权人对财产的争夺
第六编 跨国破产问题导论
参考文献
相关案例列表
相关法律列表
相关法律文献列表
欧洲相关立法列表
术语
第一部分 基 础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概念和目的

第二章 作为改革法的破产法
一、 法律发展和改革
二、 改革重点

第三章 法律的构造

第四章 典型破产程序运行概览


第二部分 参 与 人

第五章 债务人
一、 自然人和法人
二、 无权利能力社团
三、 无法律人格的公司
四、 遗产和共有财产
五、 公法法人

第六章 破产法院
一、 职责
二、 管辖
三、 程序
四、 责任

第七章 破产管理人
一、 职责
二、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八章 债权人
一、 债权人组
二、 债权人组织


第三部分 破产程序的启动

第九章 申请

第十章 启动原因
一、 支付不能(《破产法》第17条)
二、 濒临支付不能(《破产法》第18条)
三、 资不抵债(《破产法》第19条)
四、 程序

第十一章 充足的财团

第十二章 保全措施
一、 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
二、 一般性处分禁止
三、 执行禁止
四、 其他措施
五、 保全措施的终结和撤销

第十三章 对申请作出的决定
一、 驳回
二、 启动裁定


第四部分 启动的效力

第十四章 扣押
一、 破产财团
二、 扣押效力
三、 对债务人的其他后果
四、 其他:公司的清算

第十五章 权利和善意取得
一、 债务人的处分(《破产法》第81条)
二、 对债务人的给付(《破产法》第82条)
三、 其他权利取得(《破产法》第91条)

第十六章 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影响
一、 概览
二、 基本原则(《破产法》第103条)
三、 例外(《破产法》第104条以下)
四、 特别:破产中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章 对未决诉讼的影响
一、 中止(《民事诉讼法》第240条)
二、 主动诉讼中的程序进程
三、 被动诉讼中的程序进程


第五部分 从"现有财团"到"应有财团"

第十八章 基本思想

第十九章 债权的收回
一、 基本特点
二、 共同(损害)清算

第二十章 破产撤销
一、 基础
二、 前提条件
三、 法律后果
四、 实施

第二十一章 取回权
一、 基本思想
二、 取回权
三、 程序
四、 代偿取回

第二十二章 别除
一、 基本思想
二、 别除权
三、 程序
四、 代偿别除

第二十三章 抵销
一、 基本思想
二、 程序启动前抵销状态的出现
三、 程序启动后出现的抵销状态

第二十四章 对财团债权人的清偿
一、 充足的财团
二、 不充足的财团


第六部分 财团的分配

第二十五章 确认程序
一、 概览
二、 破产债权的申报
三、 审查期日
四、 确认程序

第二十六章 财团的变价

第二十七章 分配
一、 管辖
二、 分配清单
三、 支付时间
四、 分配方案


第七部分 程序的结束

第二十八章 终结和废止
一、 概览
二、 终结
三、 废止


第八部分 破 产 计 划

第二十九章 计划内容
一、 基础
二、 陈述部分
三、 形成部分

第三十章 计划程序
一、 发起权
二、 程序
三、 计划的实现


第九部分 破产中的重整

第三十一章 重整
一、 概览
二、 原因和弱项分析
三、 程序

第三十二章 转让型重整
一、 基本思想
二、 定价
三、 实施


第十部分 余 债 免 除

第三十三章 概览
一、 基本思想
二、 受益人群
三、 前提条件

第三十四章 程序


第十一部分 特 别 程 序

第三十五章 自行管理
一、 基本思想
二、 前提条件
三、 程序
四、 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章 个人破产和其他小型程序
一、 基本思想
二、 适用范围
三、 程序

第三十七章 特殊财产财团的破产程序
一、 遗产破产
二、 共同财产破产


第十二部分 国际破产法概览

第三十八章 破产程序的跨境效力
一、 概论
二、 国际管辖
三、 内国破产的域外效力
四、 国外破产的域内效力


第十三部分 破 产 刑 法

第三十九章 破产相关刑事规范概览
一、 概论
二、 术语
三、 狭义破产犯罪
四、 广义破产犯罪

条文索引

关键词索引
目录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历史基础、原则和税收体制
一、 当今税法制度的历史背景
二、 征税原则
三、 税收体制概况
四、 税收构成要件的结构
第二节税收的宪法和欧洲法法律基础
一、 财政宪法法律基础
二、 征税权力的宪法法律限制
三、 欧洲税法
第二章一般税收债务法与一般税收程序法
第三节税收债务法
一、 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
二、 个别税收法律使用的一般原则
三、 附加:公益权利
第四节税收程序法
一、 税收行政的处理方式
二、 征税实行
三、 征收程序
四、 法律保护程序
第三章收入和收益的税
第五节个人所得税法
一、 历史发展概述
二、 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收入:概念及基本准则
三、 个人的纳税义务
四、 各种独立的收入种类
五、 收入所得的调查
六、 扣除及优惠
第六节企业税法
一、 对人合公司征税
二、 对股份公司征税
三、 营业税
四、 《重组税法》概要
第七节国际税法
一、 对跨国事件征税
二、 避免进行双重征税的措施
三、 跨国经济活动的形式
四、 收益转移和国家的防御策略
第八节遗产赠与税法
一、 概述
二、 纳税义务
三、 对税金计算基础的说明
四、 税金计算
五、 税收核定以及征税;所得税折算
第四章对消费以及法律事务往来征税
第九节概要
第十节增值税
一、 增值税的发展以及意义
二、 增值税调查
三、 税收申报以及估税的程序
第十一节土地购置税
一、 个人纳税义务(《土地购置税法》第13条)
二、 实质纳税义务
三、 课税权的产生、期限以及实行
索引

精彩书摘

第三章 债权人
  1.导论
  本章将检视信用在社会中的作用,识别与个人债务人和企业债务人有关的契约债权人的主要种类。本章在对信用供给机制做一简要介绍后,将对债权人通过担保寻求提高清偿机会的方式进行考察。还必须注意的是,在任何破产案件中,都可能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应付给非契约性债权人,特别是未缴纳的税金、其他缴费义务、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
  2.社会中信用的作用
  信用被科克委员会的报告称为“现代工业化经济的命脉”和“商业社会的基石”。信用产业使那些拥有闲置资金的人通过将资金交给有资金需要的人使用而获得回报。企业总是希望通过增加资本,为据以盈利的商品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经济支持,企业拥有借贷资本的能力使之能比单纯地依靠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更快地发展。生产规模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而扩大,资本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这种提供资本的方式给19世纪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它包括通过在企业财产上设置担保获得贷款的方式增加对商业和工业的资本投入。
  ……  16段
在16—18世纪盛行的首先是所谓的奢侈品税,更确切的说是对奢侈商品征收进口关税,除了人头税外,奢侈品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粗略的形式属于一种最古老的征税方式。在梅克伦堡大公爵约翰·阿尔布雷希特(John Albrecht)1953年10月22日的遗嘱中说道,要征收商品税,“这项税收会给国家带来华丽辉煌、欲望和盈余,这样会造成坏风气和不必要的资金积累”。从某种意义上,这项税收也是能为自己不受奢侈品禁令影响的一种手段。17世纪在符腾堡征收“饮酒古尔登”(古尔登是德国的一种古货币),通过该税人们能够使自己不受酒精消费限制。


 302段
第三方的责任以责任构成要件的实现为前提,参见《税法通则》第38条。除了在《税法通则》第69条以下和个别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42d条和第44条第5款、《遗产赠与税法》第20条第3、5款)中规定的税收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还存在主要产生于私法尤其是商法的非税收种类,如在公司交割期限展延中交易业务受让者的责任(《商法典》第25条)。从《税法通则》第191条第1款第1项和第4款中得出,税收责任标准和私法担保责任标准同等并存。除了法律规定的责任外,一个人也可以通过合约的形式承担对他人的税收提供担保的义务,如通过《商法典》第765条规定的担保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拥有合约上的请求权,税务机关不能借助责任裁决而只能通过在民事法庭起诉的方式执行这项请求权(《税法通则》第192条)。


从《税法通则》中得出的责任构成要件可以根据人的或物的责任加以区分。根据《税法通则》第69—75条,人的责任是指责任债务人个人必须对第三方的税收债务提供担保。根据《税法通则》第76条,物的责任是指在不顾及第三方存在的权利的情况下,事物作为对于以此为基础的税收的担保。


责任法上重要的问题是:

——何种原因须担责(见页边码303以下)

——责任债务在多大程度上与税收债务相关(见页边码305以下)

——是否存在责任限制(见页边码308)

——对责任债务人的请求如何实现,是强制的或存在裁量?(页边码310和311)


 968—972段(谈及一些费用究竟是否属于私人费用如何判断)

由此得出如下的审查顺序:


a) 不可或缺的私人费用仍旧属于私人费用,除非其证明与职业有关及为了职业而使用。如:法官每日在办公室穿的西装。

b) 费用虽然是混合产生,但其产生的金额(也包括评估的方法)无法相分离,则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第1目第1句下的情形,因此是不可扣除的。如:作家进行了一次旅行,且在其新的小说里加工了旅行的印象。

c) 混合的费用,属于职业部分,或者属于私人部分的,则按其整体的从属部分的重要性决定,要么全部扣除,要么全部不扣除。如:纳税义务人在出差时短暂地去看望了其在目的地居住的母亲;这样的费用总体上是可以扣除的。又或者:纳税义务人在其前往纽约的为期一周的私人旅行期间,在图书馆中为了职业的目的而进行了检索,这样的费用在整体上是不能进行扣除的。

d) 其他的混合费用则按职业和私人部分进行分开计算(必要时考虑评估方法)。如BFH, GrS 1/06, BFHE 227, 1.:纳税义务人出于工作的原因而前往美国参加了一个为期四天的展会,后又出于休养的考虑而在那里又逗留了两天。那么由这次旅行中所分离出来的工作部分的旅行费用则是可以扣除的。

前言/序言

  这是本书于1998年出版后的再版;过去的五年中发生的变化如此之快,以至于本书的很多部分几乎必须全部改写。已经或者将要取得的重大进展将影响本书更多的章节。相关法律的颁布(包括1999年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2000年《破产法》、2000年欧盟破产程序规范、2000年《有限责任合伙法案》、2002年《企业法》)和大量的案例法(尤其是布鲁马克上诉案)带来了破产法领域的变化。随即而来的是公司管理令程序、自愿整理程序的修改和计划修改,破产行政接管制度也废除在即。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可获得的财产、清算和破产中的分配令也发生了变化。在撤销董事资格、破产官员筹措诉讼费用、欧洲的跨国破产等领域,破产法都有重大的进步。人们已经能够感受到人权立法给破产法的若干领域带来的影响。英国工商部已经表达了将更为密切地关注过度负债问题的愿望;这也推动了这一课题相关领域的发展。
  破产法还有更多的变革正在发生;2002年《企业法》规定的具体措施和新的公司法(该立法很可能包括个人担保登记问题的根本性转变)、企业转让条例的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调整,都将在未来两年内实施和进行。英国还可能对管理程序和相应的破产程序进行完善。尽管本书所涉及的法律已经更新至2003年复活节,情况也很有可能发生变化,甚至是在书籍运到书店的这段时间中。读者能很容易地在《破产律师》、《破产信息》、《托利的破产法律和实践》和《商业法学丛刊》上找到相关的论文;然而,破产法的延伸性质意味着,在几乎任何一种法律刊物都能找到关于该问题的论文。
  本书希望在学生能承受的价格范围内,提供一本同时介绍公司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法的读物。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现行法律的框架性知识(这对联系实务也是有用的)和基础问题的介绍,并将揭示其他重要问题的根源;和初版一样,本书旨在为我们的学生


译者序


《德国税法教科书》(以下简称译著)是德国明斯特大学著名法学教授迪特尔·比尔克所著,由德国法学界久负盛名的C.F. Müller出版社出版发行。C.F. Müller出版社针对德国的法学教育出版了不同层次的专业书籍:从初学者的“进入法学系列”,到中级阶段作为辅助材料的“蓝皮书系列(重点系列)”,再到为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准备的“复习资料系列”,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译著属于“蓝皮书系列(重点系列)”,于1998年第一次出版发行以来,一直深受德国大学法学院学生和税务咨询者的喜爱,每隔几年都要修改相关法条再次出版,此次翻译的著作是2010年第13版。全书由下列内容构成:

  第一章是引言部分,介绍了税收的基本理论以及德国税法和欧盟税法的关系和发展;第二章介绍了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程序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则详细介绍了德国的税收制度,这两章的构架不同于一般的税法教科书按照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思路撰写,而是独辟蹊径,分为“收入和收益的税”和“对消费以及法律事务往来征税”。其中第三章介绍收入和收益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税法、国际税法和遗产与赠与税法;第四章介绍了增值税和土地购置税。

  一个国家的税法体系一般分为税法通则、各个税种的法律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德国税法通则》(AO)位于德国税法体系的核心,自1919年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订,成为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税收基本法律。《德国税法通则》共9章415条,包括总则(Einleitende Vorschriften)、税收债法(Steuerschuldrecht)、一般程序规定(Allgemeine Verfahrensvorschriften)、课征税收的实施(Durchfǜhrung der Besteuerung)、征收程序(Erhebungsverfahren)、强制执行(Vollstreckung)、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Auβergerichtliches Rechtsbehelfsverfahren)及刑罚与处罚的规定和程序(Strafund Buβgeldvorschdriften,StrafundBuβgeldverfahren)。《德国税法通则》是当今世界各国税收通则的优秀之作。

  需要说明的是,德国税法的发展离不开欧盟的发展,离不开欧盟法制化的发展,由于本书在德国2010年出版,距今已有8年,近年来,德国的税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配合欧盟内部税法的协调。为建立一体化税法和协调各成员国税法,欧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果。欧盟法对于推动单一市场,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统一市场秩序,排除成员国之间国际贸易的障碍,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创新。欧盟税法是一个发展中的法律体系,有不少理论和实际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在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领域,欧洲税收一体化的进度不一。究其根本原因是欧盟基础条约在这三个领域给予欧盟的授权不同。基础条约明确赋予了欧盟机构协调关税和间接税的权力,德国在这两个领域就必须让渡出一部分税收主权,交给欧盟机构统一协调;但是基础条约从未明确授予欧盟协调直接税的权力,这意味着直接税仍属于德国的主权范围,而欧盟机构仅能依据辅助性原则采取协调措施。这种授权差异导致欧盟不得不在关税、间接税和直接税领域采取不同的介入机制,从而造成了目前这三个领域一体化程度的不同,而直接税领域始终是一体化进程的瓶颈。经过多年努力,欧盟的一体化税法不断发展,欧盟已成为世界上税收一体化层次最高、范围最大的区域经济体。在关税方面,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间的关税,统一了共同海关税则,建立了关税同盟。间接税方面,通过了增值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法规,有力地协调了各国的间接税制度。直接税方面,在避免双重征税和税收征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今天的欧盟税法,既是税收一体化的成果,又是推动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德国税法的发展。

  第二,加强所得税领域反避税的趋势。欧洲法院往往采取自由流动规则来消除不同成员国的所得税歧视政策,根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15条规定,理事会在咨询欧洲议会和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后,按照特别的立法程序以一致方式颁布指令,目的是使对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行有直接影响的成员国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趋同。在第115条的基础上,欧盟制定了在欧盟层面上的所得税共同税制的指令,其“欧盟层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并已成为欧盟税收流失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其衍生出的政治、经济利益冲突已成为欧盟迫切改革的内在需求。与此同时,一场全球范围的致力于匹配税收与经济实质的二十国集团(G20)税收改革,为正在不断探求自我完善的欧盟国际税法体系营造了外部机遇。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以及国际税法的积极引导者,面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欧盟打击BEPS的法规变化及其运作机制将对国际税收新变革产生重要影响。2016年7月12日,欧盟议会通过了《欧盟反避税指令》(Anti Tax Avoidance Directive)。2017年7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制定一部刑法,用于打击损害欧盟经济利益欺诈行为,其中包括打击某些与增值税有关的刑事犯罪活动。

2018年3月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我国到2020年是否能实现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目前我国现有18个税种只有6部税法,而且还缺少一部税法通则。依法治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重要的改革任务,税收法律的完善则是改革的基础。世界上一些国家在制定税法通则的时候都或多或少地参考借鉴过《德国税法通则》,希望本译著的出版,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税法的发展献出绵薄之力。

本译著的顺利出版,要特别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王晶女士近十年来的鼓励与帮助。本书引用法条众多,德文晦涩,翻译事宜一度搁置,正是王晶女士不断地联系与鼓励,并不耐其烦地认真校对各个法条,多次提出宝贵意见,才使得翻译工作得以继续进行,本书能够顺利出版。此外,还要感谢董春玲、殷露阳、赵丹妮、李雨晨、朱江枫、赵克柔、张晓刚等不能在此一一列出姓名的同仁对本书进行的辛苦校对,没有你们的帮助,本书不能得以面世。由于译者学识粗浅,一直忐忑不能将德国税法的精髓翻译出来,这也是多年来一直不敢将译稿付梓的原因,然而“丑媳妇总要见公婆”,若译著存在谬误或者其他错误,译者文责自负,恳请诸位方家批评指正。


  徐妍2018年3月于蓟门桥

相关产品推荐

服务参数

- 本商品享受上述商家服务 - 关闭

商品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