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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
ISBN编号
9787301244074
- 作者
-
出版社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4-06-01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包装
平装
-
是否是套装
否
-
ISBN编号
9787301244074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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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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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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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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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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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学名师讲堂:保险法新论(第二版)》引入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补充了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并根据使用中的反馈对全书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切合课堂需要。
内容简介
随着社会生活、生产的发展,风险增加,人们的风险意识、保障意识大大增强,但却受到了“投保容易理赔难”这一顽症的制约。保险法的宗旨是什么,如何平衡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学名师讲堂:保险法新论(第二版)》在阐述保险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同时阐明上述问题。
作者简介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与危险
第二节 保险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保险法的特征
第三节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与新险种
第四节 我国的保险制度与立法
第三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组成与形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保险条款的内容
第四节 保险条款的解释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与终止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中止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
第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章 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分类
第十一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分类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本内容
第十二章 健康保险合同
第一节 健康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健康保险合同分类
第十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分类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工程保险合同
第十五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第三节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第五节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第十六章 信用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信用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合同
第三节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第十七章 保证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证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证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十八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四编 保险业法论
第十九章 保险法的组织规则
第一节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终止
第二十章 保险法的经营规则
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
第二节 保险保证金和准备金
第三节 保险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章 保险法的监管规则
第一节 保险监管体制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
精彩书摘
第二节保险法的特征
保险法是一种技术性较强的社会性立法,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特定的社会责任
保险是社会多数成员为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全建立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利益关系重大。当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得到补偿或理赔之时,大多是偶然事故使他们有不幸遭遇之时,一旦保险公司停业或经营不善,将使公众的生活蒙受极大影响。就投保人而言,作为社会的一般大众,缺乏保险的专门知识,而且其经济状况与保险人相比也显然处于弱势之地位。保险合同的条款也通常为格式化条款,投保人处于附和的地位,难以表示异议。所以,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显然立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保险法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责任,即对保险业的设立、经营、监督制定强行的法律规定,以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严格的强制性
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多是有关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效力是不容变更或限制的。保险涉及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要素,因而保险法中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关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即使合同当事人有相反约定,也不能失效。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有些权利是不容放弃的,比如保险人放-弃合同约定的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因其有悖于保险原理,归于无效。
保险中的偶然性有导致道德危险发生的可能。保险法为防止道德危险,要求保险关系的建立应当体现双方当事人最大的诚实信用。如就投保人而言,其诚实信用的义务贯穿了自合同订立至理赔的各个阶段,承担着如实告知义务、保险风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避免和减轻损害的义务以及协助保险人代位求偿的义务。
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各种风险,在经营技术上有特定的要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因特定偶然事件的发生及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总量须同将要出现的危险损失赔偿平衡,这就要利用大数法则和概论,以风险损失为基础,建立起符合保险经营原理、保证保险人财政稳定的数学模型。所以保险法要包括关于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事故损失计鼻以及保险赔偿计算、保险业的经营、保险投资资金的运用、各种准备金的提存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使保险法涉及了保险经营的专门技术,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一种专门的技术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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