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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规则 建顺微思录(一)》(杨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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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的规则-建顺微思录(一)》:仅凭激情去振臂高呼“改造现实”的必要性,而没有坚实的、科学的规则、机制、标准、规范乃至体制构架和夯实作为支撑,在没有建设性的规划设计作为铺垫的情况下,往往容易招致无所适从的混乱局面。以规则为架构、循序渐进的软着陆方式可能更具可行性、稳定性、持续性和发展性。

内容简介

  《权力的规则-建顺微思录(一)》包括作者自2013年1月以来发表在《检察日报》的"建顺微思"专栏的数十篇文章和其他报刊杂志的数篇文章,如《"处长现象"的治理之道》《"小产权房"不是也不应是法律保护的权益》《别让评价机制成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羁绊》《从香港奶粉限购看政府的责任》《广场舞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边界》《坚持信赖保护原则,善待"临时工"》等。以行政法的视角,评论社会热点问题,为行政法学习者提供灵感和思路,也帮助读者更好地从日常生活中了解法律,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

作者简介

  杨建顺,1963年生,山东招远人,日本国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学家》副主编,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日本法研究所所长、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委员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

目录



Part 1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定位权力运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

权力和权利都须尊重秩序——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

从县委县政府禁办酒席谈公权力的边界 /

期待以法治反腐防腐的新时代 /

废止劳教制度的法治思维 /

加大超生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的法治思维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坚持法治思维 /

行政执法规范化应当贯彻法治行政原理 /

遏制腐败须有公开机制支撑 /

健全村民参与机制,预防遏制“村官”腐败 /

完善行政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

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错了? /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切实行使法律解释权 /


Part 2

规制和协治,定位法治政府的服务职能


让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

“小产权房”不是也不应是法律保护的权益 /

城管执法需要规制和协治 /

城管,在理解和参与中优化 /

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协治的互联网新格局 /

更新观念,以法治思维推进信访制度的完善 /

畅通信访渠道,保障权益救济和权力监督 /

从“缠访入县志”谈完善信访实效性保障机制 /

从奶粉限购看政府的责任 /

从富力海口马拉松现象谈企业的社会责任 /

广场舞者的权利和自由的边界 /

从北医三院产妇死亡事件谈医疗过程风险管理 /

依法拆除违建不应承担建筑材料的赔偿责任 /

父母晚退休,不如子女早上岗 /

Part 3

公务员和公物法制,依法行政的手段支撑


“处长现象”的治理之道 /

应当确保公务员获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

公务员工资应当如何调整? /

公务员任用应尽量减少破格提拔 /

全面履行警察职能应当遵循五大原则 /

过程论视角下的警察执法规范化 /

从“草原天路”取消收费谈完善公共用物使用关系 /

应将楼堂馆所的建设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

公车改革应当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 /


Part 4

计划和整序,路径手段的实效性保障

科学推进计划行政,完善行政计划规制 /

加强整序行政,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从“争路运动”谈行政规划确定程序的完善 /

从“北京二热”大烟囱存废看《文物保护法》修改课题 /

关注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评价机制 /

教师节改日期与尊师重教的价值追求 /

“不交罚款就不验车”是确保法律实效性的举措 /

推进规则之治,依法处罚闯红灯 /

Part 5

信赖保护原则,法治行政的条理法

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和法院谁说了算? /

枪支鉴定标准,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一致 /

坚持信赖保护原则,善待“临时工” /

建设诚信社会,让监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 /

推进诚信旅游应当依法综合治理 /


Part 6

放心和安心,从给付行政到支援型行政

政府应当对基本养老承担责任 /

养老保险应当重视公民的个性化需求 /

确保老有所养是解决“失独”问题的重要举措 /

转变观念,选择放心、安心的养老方式 /

住房公积金入市的每个环节都需法治护航 /

免费救治有助于防治禽流感的实效性 /

设置“弃婴岛”试点也应当有法律明确授权 /

用好政府采购机制,助推公共自行车事业发展 /


Part 7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确保消协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

公益法律服务应当坚持标准和规则 /

治理“黑救护车”,路在何方? /

让规制行政成为安全生产实效性的保障 /

让行政法成为善治的保障 /


Part 8

规制行政,政府治理的实效性保障

完善授权法制,用好法律法规保留原则 /

依法强制拆除,维护法律权威 /

应当着力完善行政许可过程的法律规制 /

推进参与型行政,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 /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重在“用”功 /

完善过渡性措施,确保法规范的实效性 /

以政民协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实效性 /

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须有法治和参与 /


Part 9

自我规制,高校法治的基础

高校的自我规制亟待完善 /

高校招录工作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

聘任兼职教授应当遵循正当程序 /

高校解聘教师应当履行充分说明理由义务 /

别让评价机制成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羁绊 /


Part 10

修改完善法典,扎实推进合法规范运营

修改《专利法》应当夯实信赖保护的基础 /

修改《专利法》应当确立一事不再理效 /

专利审查中使用公知常识应确立正当行政程序 /

食品安全标准的争议,应当依照标准来解决 /

修改《食品安全法》重在夯实合法规范运营机制 /

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谁说了算? /

应当科学设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间 /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宜作为强行法规范 /

行政诉讼的管辖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科学建构行政诉讼检察建议制度 /

行政公益诉讼应当由法律个别设定 /

正确解释“行政主体资格”,用好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判决 /

落实法院改革纲要应当整备行政诉讼环境 /

以典型案例为指导,实现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平正义 /

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 记 /

精彩书摘

  《权力的规则 建顺微思录(一)》:
  至于惩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法明确授权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为卫生计生部门的惩处权提供实效性保障。在既有的合法救护车资源无法满足病患及其家属对长途救护转运等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一切有利于相应服务的形式和活动,包括对私家车的征用等,也包括从立法政策层面向民营市场开放。
  长途救护转运服务,政府既可以直接举办,亦可以间接举办,还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来保障民间力量参与举办。长期以来,长途救护转运服务领域一直缺乏以政府责任承担起来的服务提供,使“黑救护车”在该领域有了发展的可乘之机,不仅出现漫天要价等“太离谱”的乱象,而且“威胁、警告甚至是暴力不断”,令正规救护车司机“有些害怕”。这种违法乱象当然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而治理“黑救护车”问题的根本之路,在于向社会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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