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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洪浩) 北京大学出版社,978730128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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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基础,对于法律漏洞等成文法局限性问题的解决,通常由立法机关修法,或由立法机关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法律解释,或由司法机关独立或联合其他机关作出司法解释。然而,对于这种司法解释的性质、地位、效力、限度、程序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法律解释的中国范式——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提出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概念,并以诉讼类造法性司法解释为对象,对我国司法解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量:在时间维度上,着力于分析造法性司法解释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必要性,在空间维度上,则从司法权、司法体制、司法解释三个层次对造法性司法解释进行剖析,通过与域外司法规则创制权等相关制度的比较,评析目前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运行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探讨与展望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未来走向,并提出关于重构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度的理论、原则和路径。

内容简介

  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是法治国家的路径选择,同时也是防止权力专横的有效手段。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使得再细腻的法律都可能存在漏洞。如何解决法律漏洞?如何保障法律能被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西方国家走上了两种不同的道路:欧洲大陆各国严格地限制执法者创制法律的权力,而英美法系各国则谨慎地要求法官解释法律以创造先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法律的阙如和改革开放以来激剧的社会转型,法官从被动的法律适用者变成了主动的法律解释者,法律解释也因此演变成为司法解释,成为zui高人民法院(包括zui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种集体的、抽象的造法模式。应该说,造法性司法解释具有解决我国法律纠纷的正当性,开创了法律解释的中国模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制度,走出了一条我国法律治理的新型道路。

作者简介

  洪浩,1967年6月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诉讼法学科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系武汉大学诉讼法学科博士点创始人之一;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全职教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等。

目录

第一章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的缘起

第二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外延

第三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研究之评述

第四节 域外司法规则创制权评介

第五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形成与特点

第二章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第一节 司法权与司法解释

第二节 司法体制与司法解释

第三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界定

第四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成因

第三章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效力

第一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效力困境

第二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效力来源

第三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效与失效

第四章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构成

第一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主体

第二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对象与范围

第三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定的程序

第五章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现状评析

第一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的附加功能

第二节 我国造法性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典型造法性司法解释评析

第六章 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度之重构

第一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造法性司法解释制度重构之路径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之一)
后记(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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