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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评论(200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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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没有商法的传统,商法的发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全面改革开放的情况下启动的。尽管我国的商法在维护经济交易秩序、保护商人主体合法利益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商法本身应当发挥的功能来看,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状态。商法本身还有诸多不足与局限,如商法的部门法还相当分散;部门法之间还有很多不协调和直接冲突之处;至今我们还缺乏商法的基本法。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尤其是民法之间的分工协调还存在相当大的矛盾与差距。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突破的瓶颈。本卷商法评沦在回顾商法发展三寸—年历程的同时,着重探讨商法的协调和统一。这里所说的“统一”,不单单指商法也应当有类似于民法通则的总规则,还意味着商法应当尽快建立起自己的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我相信:这种讨论是十分有益的。为此,本卷商法评论专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同商法的发展”、“立法专论”、“实务探讨”等栏目。

目录

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商法的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商法的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与我国企业破产立法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制定信托业法,完善信托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仲裁法制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商法理论综述
立法专论
民商合一论的困境
商法通则:扬弃民商分立与民商合
进退失据的民商合一——以《合同法》分则为分析蓝本
《商法通则》与资本市场法的立法协调与统一
关于我国商事主体立法协调与统一的思考
关于商主体的立法思考
论内外资商主体平等的立法思考
营业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年会论文
商法总论
试论商法的安全原则
论商法中的外观主义
商事留置权的优先地位及其法律风险分析
论商事立法中的市场准人原则
公司法
试从协调性的角度看《公司法》的不足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之规范现状与立法协调
原因与价值——作为程序制度的公司分立考察
论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厘定
公司达到破产界限时董事申请破产的义务
股东资格的历史思索
有限责任合伙的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商事组织创新之下的公平与效率之平衡
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挑战与因应
金融、信托法
论信托信号
金融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试探信托关系的扩大应用
制度供给与金融政策目标的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热”的思考
我国接管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和协调
我国投资基金立法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经济法及其他
记名提单法律规则的国际化协调和统一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货物贸易中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冲突与协调刍议
商品流通领域反垄断法律规制——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实务探讨
非正规就业组织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模式选择与立法协调
信用卡冒用责任承担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股东查阅请求权纠纷的司法裁量
学术动态
总结三十年改革开放经验 寻求商法之协调统一发展——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综述
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安全、效率与法治——华东政法大学第一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会议综述
“国有资产法立法研讨会”综述
附录(未选登论文目录)

精彩书摘

这个阶段大致从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到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成立。1990年沪深两地先后成立了证券交易所,我国证券市场向现代化证券市场迈出了关键性一步。但是,当时沪深证券市场带有明显的地方性证券市场的特征,带有改革试点的色彩。这个时期,两个交易所归地方政府管理;上市公司以本地企业为主,且多属于中小型企业;市场业务规则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制定;证券交易所在决定企业上市和新品种开放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权;沪深交易所在上市资源争夺中存在竞争关系。
特别值得一提的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事件是1992邓小平南方谈话并发表了关于证券的重要讲话,启动了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轮大发展。两个交易所成立后,对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该有证券市场的争论还很激烈,制约了新生证券市场的发展。在关键时刻,邓小平发表重要讲话。邓小平的重要讲话,振奋了证券市场的信心,推动了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沪深两地上市公司、证券机构、投资者数量急剧增加,股票总市值和交易量迅猛增长。
在起步阶段,证券法制建设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法律制度仍以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主,证券市场制度和规则开始建立。到1992年,深沪地方政府各自颁布和实施了规范本地股市运作的地方性行政规章:沪市主要有1990年11月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1991年11月的《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1992年6月的《上海市股份公司暂行规定》;深市主要有1991年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基本覆盖了股市运作的主要方面,操作性强,为以后制定全国性法规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这个阶段,两个交易所也制定了大量的业务规则规范股票市场,仅上海证券交易所从1990年到1993年颁行的各类业务规则就多达79个,包括证券上市、交易、会员管理各个环节,对规范微观层面的证券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成长阶段
这个阶段大致从1992年底国务院证券委和证监会成立到1998年底《证券法》颁布。这个阶段,证券市场各组成部分迅速扩大,并由原来的区域性市场转变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其中,大量国企纷纷改制上市,两地上市公司数量快速增加,投资者、证券公司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数量也显著增长。证券交易品种除了股票,还出现了基金、可转债,期问还一度推出国债期货等衍生产品。在证券市场快速成长的同时,两地证券市场迅速从本地向全国发展,各地股份公司纷纷上市,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数量快速增长,证券市场从区域性证券市场转变为全国性证券市场。
……

前言/序言

  本卷《中国商法评论》以“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商法发展”为主题,重点探讨商法的协调与统一问题。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了重大成就,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受世界各国瞩目。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人们总结三十年成就的经验,分析三十年成就的原因,当然也会探究三十年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事实上,改革开放走过的三十年,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三十年的法制进步,三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变化从何而来。联系市场经济与商法发展的关系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是市场经济的制度选择促进了商法意识的觉醒和商法规则的逐步推行;同时,商法制度的建立和渐趋完善也进一步推进了市场机制的逐步确立和不断走向健康运行的轨道。
  中国没有商法的传统,商法的发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全面改革开放的情况下启动的。尽管我国的商法在维护经济交易秩序、保护商人主体合法利益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商法本身应当发挥的功能来看,还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状态。商法本身还有诸多不足与局限,如商法的部门法还相当分散;部门法之间还有很多不协调和直接冲突之处;至今我们还缺乏商法的基本法。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尤其是民法之间的分工协调还存在相当大的矛盾与差距。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突破的瓶颈。本卷商法评论在回顾商法发展三十年历程的同时,着重探讨商法的协调和统一。这里所说的“统一”,不单单指商法也应当有类似于民法通则的总规则,还意味着商法应当尽快建立起自己的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我相信:这种讨论是十分有益的。为此,本卷商法评论专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商法的发展”、“立法专论”、“实务探讨”等栏目。
  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坚持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本次年会除了对商法的回顾与展望外,还有相当多的论文集中探讨商法各部门法的完善问题。“年会论文”栏目选编的即是这批论文中的优秀论文。
  “学术动态”栏目对商法研究会年会论文与发言作了综述。另外,我们还选登了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两次重要学术会议的主要观点。希望这些能给广大读者一些启发。
  中国商法的发展任重而道远。这些年,我们编辑的《中国商法评论》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学术界作者、读者同仁的鼎力相助。我们除了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外,还期盼各位朋友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中国商法评论》。因为促进中国商法的进步是我们共同的事业,中国商法的进步需要理论的强有力支撑。让我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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