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选 件
- 已售件
-
服务
- √7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
- √假一赔三
- √消费者保障服务
商品详情
-
ISBN编号
13511118
- 作者
-
出版社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1-11-01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包装
平装
-
是否是套装
否
-
ISBN编号
13511118
- 作者
-
出版社名称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1-11-01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包装
平装
-
是否是套装
否
- 查看全部
内容简介
行政法的客观基础是一定层次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问的对立统一关系。对这种利益关系,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总体上说,近代行政法强调这种利益关系的对立性,即命令与服从、权力与控制;当代行政法强调这种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即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从而使行政权摆脱站在人权对立面的角色,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和谐状态。
《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专著。它以理论重构与制度重构的对接为基本研究思路,创新性地通过理论重构和制度重构的对接,提出了实现我国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系统性方案。(一)学术价值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的研究,涉及到精深的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复杂的行政诉讼制度和实践,是一个复杂、艰巨、富有挑战性的学术课题。本成果对我国和域外行政行为、可诉行政之行为的制度设计的深入梳理、考察和介绍,对我国现今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研究的评述,对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的重构和新行政行为体系的提出,充实了我国行政行为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研究领域的资料,丰富和发展了行政行为理论、行政诉讼理论及相关学说;本成果对造成我国行政诉讼可诉性问题的理论、制度和司法环境之原因的深入分析,并创新性地提出通过理论重构与制度重构的对接解决我国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的思路,为研究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和方法。上述学术贡献,必将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行政特许的私法分析》首次从私法视角对行政特许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行政特许的理论中引入了私法的理念,并在私法的理论框架中对行政特许的客体、功能、法律构造、特许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理论构建,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行政特许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特许立法和实践的改进和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构想和建议,对完善我国行政特许法律体系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茅铭晨,男,1958.2生,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校重点学科负责人,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王智斌,女,四川成都人,1971年出生。分别于1989-1993、1993-1996、2004-2007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民商法硕士学位、民商法博士学位。199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现任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在《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近十篇,部分文章观点为《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发表专业文章多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行政法的社会基础
第三章 行政法的演绎
第四章 行政法的目标
第五章 服务与合作
第六章 信任与沟通
第七章 权力·服务·平衡
第八章 行政法的精神与实践
再版附记
绪论 /
第一章 中国大陆外“行政行为”概念考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四、 中国台湾地区 /
五、 英国和美国 /
第二章 中国大陆外可诉“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四、 中国台湾地区 /
五、 英国 /
六、 美国 /
第三章 “行政行为”在中国大陆 /
一、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 /
二、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的学理概念 /
三、 中国大陆“可诉行政行为”的制度设计 /
四、 行政行为的制度功能: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比较 /
第四章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研究评述 /
一、 关于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
制度中的地位的研究 /
二、 关于中国大陆行政行为概念与大陆法系国家
和地区行政行为概念的比较研究 /
三、 关于中国大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德国行政
处分概念的比较研究 /
四、 关于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
法律行为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
五、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及其
可诉性的研究 /
六、 关于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及其
可诉性的研究 /
七、 关于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
合同)及其可诉性的研究 /
第五章 中国大陆行政行为打开的诉讼通道不畅
之因 /
一、 理论缺陷 /
二、 制度缺陷 /
三、 司法环境缺陷 /
第六章 中国大陆实现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路径(一):
理论重构 /
一、 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功能 /
二、 行政行为的理论重构 /
三、 理论重构后的行政行为体系 /
第七章 中国大陆实现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路径(二):
制度重构 /
一、 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改革 /
二、 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 /
三、 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审查的拓展 /
四、 可诉权利的扩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序
导读
引论
第一章 行政特许的概念——与民事许可相比较
第一节 民事许可与行政许可
第二节 行政特许的概况
第三节 行政特许的界定
小结
第二章 行政特许的客体——国家公产的论争
第一节 公产的概念
第二节 公产的性质
第三节 公产的构成
小结
第三章 行政特许的功能——以知识产权为进路
第一节 行政特许与知识产权
第二节 资源的类型化
第三节 资源的分散利用
小结
第四章 行政特许的构造——契约关系的审视
第一节 行政特许的授予
第二节 特许合同的性质
第三节 多元视角下的行政特许
小结
第五章 特许权的性质——以公权私权为语境
第一节 财产权构造中的特许权
第二节 公权私权语境下的特许权
小结
第六章 特许权的地位——物债二元结构的考察
第一节 物权抑或债权:特许权的本质
第二节 法定还是自由:特许物权的创设
第三节 用益物权抑或准物权:特许权的定位
小结
第七章 行政特许的实例分析——以出租车经营许可为例
第一节 数量管制
第二节 主体管制模式
第三节 车辆管制模式
小结
第八章 《行政许可法》的创新与缺憾
第一节 听证程序:行政权力的软化与听证方式的挂一漏万
第二节 行政特许:私法方法的运用与特许的滥用
第三节 信赖保护:行政许可财产权属性的确立及其不彻底性
第九章 建立公私法兼容的行政特许制度
第一节 行政特许范围的完善
第二节 行政特许配置方式的完善
第三节 行政特许效力的完善
后记
精彩书摘
一、国外与特许有关的概念
在德国,法律上没有特许的统一定义,在行政法理论中有“控制性许可”与“特别许可”之分。在控制性许可中,行政机关在具体事件中事先审查是否违反特定的实体法规定,只要该行为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即予以许可。控制性许可就好像高高竖起的栏杆,栏杆控制之下的便不得入内。如建设许可、职业法上的许可(旅店经营许可、零售业许可)、联邦公害防治法上的设施许可。特别许可,是法律将某种行为作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不符合社会理想的行为予以普遍禁止,但在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又赋予当事人从事该禁止行为的自由,籍此消除因法律的严格规定而产生的困境。因此,特别许可,又称为豁免或者免除。如议会周围一定区域不得集会,但特别许可除外。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控制性许可是权利自由行使的恢复,它是在出于预防性控制的需要对某些活动自由予以临时、普遍限制的情况下对活动自由的恢复,而特别许可则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公民据此可以从事法律禁止、但例外情况下准许的行为。②
在法国,特许一词(La concession)在行政法上经常使用,但没有确定的意义。通常是指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得到特别允许做某种行为,或使用公产的权利,不是公务的管理方式,例如,公产制度中道路独占使用的特许。公务的特许与此不同,是公务管理的一种方式。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务特许是指行政主体和其他法律主体签订合同,由后者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管理某种公务,管理活动的费用和报酬来自使用人的收费,盈亏都由受特许人承担。③
在日本,“许可”与“特许”和“认可”是不同的。“许可”是指对法律规定的一般禁止的行为,在特定场合、对特定的人解除其禁止的行政行为。
前言/序言
2003年8月27日,我国通过了《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在行政许可领域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与事后机制优先的原则。这一立法价值取向使《行政许可法》获得了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特许是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特殊类型。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并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确立为用益物权,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了适用行政特许的自然资源的范围以及经行政特许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行政许可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我国行政特许制度勾勒了基本框架。
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国家,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行政特许在我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囿于我国传统行政体制的影响,《行政许可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不甚完备,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理论研究不足,特别是传统行政管理观念的顽强表现等多方面的原因,《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背离立法精神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特许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功能发挥,而且衍生了行政不当干预民事、公权侵害私权、人为制造垄断、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等弊害,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加强对行政特许制度的理论研究,实在是我国法学界的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