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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哲学基础》(陈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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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哲学基础》围绕行政法的法律制度基础、法律制度核心和价值取向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揭示了这三个理想类型的基本特征。

内容简介

《行政法的哲学基础》从哲学的角度对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作者从经典作家的理论著作、相关国家的立法及法律制度中,旁征博引,抽丝剥茧,较为全面、深刻地揭示了传统行政法的本质及其正、负面的作用,并进一步指出,现代行政法应发扬行政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作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互动与平衡。

作者简介

陈小文,湖北浠水人,1965年生,哲学学士、硕士,法学博士。现为商务印书馆译作编辑室主任,编审。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
第三节 以权利为本位的行政法的自由主义哲学基础

第二章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国家主义哲学的基本思想
第三节 以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国家主义哲学基础

第三章 权力与权利互动与平衡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新自由主义与新国家主义
第三节 现代行政法的哲学基础
结语 从行政法的哲学基础看中国行政法的重构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一章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以公民权为本位构建行政法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和美国的行政法。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有三个基本特征:从法律理念来说,以普通法为基础;从制度设置来说,以司法审查为核心;从法律诉求来说,以程序正义为目的。下面我们对三个特征加以具体探讨。
一、以普通法为基础
英国的公法以普通法为基础,没有公法与私法分立的观念。坚持普通法,否认公法的观念,从布莱克斯通那里就是这样。这种普通法的公法观在英国公法巨擘戴雪的《英宪精义》中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这种观念主要从两个原则中体现出来,即:议会主权和法治。
关于议会主权,戴雪说:
议会主权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即在英国宪法之下,如此定义的议会有权制定任何法律,或者有权废除任何法律;进而言之,英国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或任何机关有权无视议会的立法,或者弃置议会的立法。
就我们当下的目的而言,一种法律,可以定义为“得为法院实施的一切规则”。因此,从其积极的方面来看,议会主权这一原则可以描述为:议会全部法案,或议会一部法案的任何部分,无论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还是对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法院都将遵从。从其消极的方面来看,这个原则可以这样阐述:在英国的宪法之下,没有人,或者没有团体能够制定无视或者贬损议会法案的规则,或者(换言之)法院不会违反议会的法案来实施这些规则。
这就是戴雪所说的议会主权的三原则:
(1)议会有权制定和废止任何法律;
(2)议会制定的一切法律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3)议会的权利或权力延伸到了英国的一切领域。
……

前言/序言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思考,中国行政法学如何“走自己的道路”,如何吸纳前人的优秀成果,总结新的经验,构建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精神的中国现代行政法基础理论。
  1993年,我们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第一篇有关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文章——《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该文提出现代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这一命题。这一命题引发了行政法学界和公法学界关于基础理论的一场大讨论。十多年来,许多同仁纷纷撰文著书,共有近百篇文章和十几本相关专著面世。这些论著各有侧重,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借鉴不同学科的知识来阐述和发展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总的来看,行政法平衡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得到了国内外不少学者的认同,可以说平衡理论已经发展成为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当然,这些研究成果不可能尽善尽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空间还很大。在本书中,陈小文同志从哲学的角度对现代行政法平衡理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论述。本书的出版既对平衡理论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又对其深入研究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本书有如下亮点:首先,本书从规范的角度,以权利(行政相对方)与权力(行政机关)的关系为核心,构建了现代行政法理论体系的三个理想类型,即权利本位(控权论)、权力本位(管理论)和权力与权利互动的行政法(平衡论)。其次,本书围绕行政法的法律制度基础、法律制度核心和价值取向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揭示了这三个理想类型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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