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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今典译丛·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美]罗伯特·C.波斯特(Post,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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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罗伯特·C.波斯特以原创的方式尝试描述法律在民主社会如何运作。他的著作为我们时代某些迫切的宪法问题提供了相当新颖的视角,诸如种族主义言论、色情作品与隐私的规制等。
波斯特兼收社会学、哲学和政治理论的知识,表明法律确立了截然不同但存在竞争的社会秩序形式:民主,法律体现的是集体自决的可能性;共同体,法律阐述与推行的是共同的社会认同;管理,法律创造的是完成具体目标的条件。波斯特认为,围绕这些领域界限的争论,对于现代宪法某些难解决的问题至关重要。例如,在《法律今典译丛·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我们可以看到,围绕规制种族主义言论的争论如何解决社群主义与民主的社会“制序”的界限。我们还会看到一修正案关键且又令人费解的公共论坛原理如何处理民主与管理的社会领域的区别。波斯特以具体的司法案件为例,譬如“《皮条客》杂志案”与“允许州立法机关祷告案”,向我们表明了这些宪法斗争牵涉的真正问题。作为现代社会宪法如何运作复杂且精细的说明,《法律今典译丛·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堪为法律工作者、社会学者以及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必读书。

作者简介

  罗伯特·C.波斯特(Robert C. Post),现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宪法学教授。分别于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获美国文明史博士和法律博士,曾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教授、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William Brennan,Jr.)的助理。
  
  毕洪海,山东海阳人,现任教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本科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后于北京大学获宪法行政法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术兴趣领域为行政法、宪法、政法理论、法律与公共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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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今典译丛·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美]罗伯特·C.波斯特(Post,R.C.))
  • 精彩书评

      罗伯特·C.波斯特生动且富有穿透性的智慧在这些优秀的文章中得到了极好的展现。它们应该拥有广大的读者。
      ——耶鲁法学院罗伯特·A. 伯特(Robert A. Burt)
      
      一修正案的专家必读波斯特,但他的著作还具有更广泛的吸引力。这些文章综合了若干令人印象深刻的品质:波斯特是一位卓有成就的社会理论家,一位极其博学且受过严格训练的法律工作者,是一位天才的概念化者与巧妙的交流者,就立宪民主与宪法持久的基本问题提供了新颖、细微且富有启发性的描述。
      ——哈佛法学院弗兰克·I. 米歇尔曼(Frank I. Michelman)
      
      就言论自由的问题而言,波斯特是多产、启发性的思想者之一。在法律或其他学界,没有人能够他对相关问题的讨论。
      ——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院桑福德·列文森(Sanford Levinson)

    目录

    导言 宪法的社会领域
    第一编 共同体与人的尊严
    第一章 宪法解释理论
    第二章 隐私的社会基础——普通法侵权中的共同体与自我
    第三章 文化异质性与法律——色情作品、亵渎与第一修正案

    第二编 民主与人的自由
    第四章 宪法上的公共商谈概念——过分的观点、民主审议与《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
    第五章 在民主与共同体之间——社会形式的法律构造

    第三编 管理与工具理性
    第六章 在治理与管理之间——公共论坛的历史与理论
    第七章 米克尔约翰的错误——个人自主与公共商谈的改革

    重述 种族主义言论问题

    文献出处
    索引

    精彩书摘

      米克尔约翰并没有畏惧提供这样一种标准的责任。他提出以“美国传统的市镇会议”作为衡量公共辩论质量的“模范”。米克尔约翰主张,这种市镇会议“并非海德公园”;并非“不受规制的饶舌”场所,而是“一群自由和平等的人就共同的事业进行合作,将负责任的且受规制的讨论用于该项事业。”该事业的目标是要“就公众关心的事项采取行动”,而言论则通常必须被规制以实现该目标:
      例如,通常认为,除非“主席认可”,否则任何人都不能发言。再者,辩论者必须将其评论限于“会议正在讨论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正在发言”,其他人都不能打断他,除非规则允许。市镇会议集会主要不是为了商讨,而主要是通过商讨把事情完成。就此而言,根据实际条件的要求,商谈必须被加以规制和限缩。如果演讲者偏离所讨论的问题,如果他谩骂或有可能以其他方式阻挠会议的目的,那么他就可以而且应该被宣布“违规”。然后他就必须停止发言,至少停止以那种方式发言。如果他坚持破坏规则,就可以取消他的发言权,或者作为最后的手段,被“赶出”会议。市镇会议因为寻求的是公开讨论公共问题的自由,因而除非以这种方式限制言论,否则就完全不起作用。
      米克尔约翰显然将市镇会议描述为拥有一种权力结构,我在第六章中将其称作“管理权”。市镇会议被视作旨在实现重要社会目标的工具性组织,只要其规则和条例对于实现这些目标而言是必要的,在宪法上就是正当的。在米克尔约翰看来,市镇会议的目标是“就公众关心的事项采取行动”,而该会议的所有方面,包括参与者的言论,都可以进行合法的安排以实现该目标。米克尔约翰十分明确,“就此而言,根据实际条件的要求,商谈必须被加以规制和限缩。”因此,公共辩论的质量要根据推动做出公共决定的能力加以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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