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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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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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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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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三)删去第六十条。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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