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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陈玉玲,刘艳红,高翔 编 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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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东南法学文存》系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选编。全书分四个方面问题而展开:医事法学基础理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诉讼与专业鉴定,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机制与医疗损害分担。《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东南法学文存》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目录

  医事法学基础理论

  1. 医疗行为之特性

  2. 正解医患关系之随笔

  3. 医疗纠纷

  ——趋势、起因与对策

  4. 对辅助生殖医疗的医事法式接近

  5. 医疗事故与损害救济

  6. 医患纠纷解决之道

  ——新西兰的健康及残障事务专员法律制度

  7. 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几点建议

  8. 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9. 互联网医疗与我国医事立法的断裂与弥合

  10. 医疗行业适用竞争法规范之探讨

  11. 论我国医疗纠纷防治中的政府责任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

  1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要素

  13. 医疗纠纷中病历真实性司法认定问题探析

  14. 循证医学证据在处理诊疗过失案件中的适用

  15. 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

  16. 医疗损害纠纷中医疗过失认定问题研究

  ——以我国医疗水准论的完善为视角

  17. 医疗损害后果发生途径与医疗过错之考量

  18. 试论药害中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连接与竞合

  ——以日本易瑞沙药害案为视角

  医疗诉讼法与专业鉴定

  19. 鉴定于诉讼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之必要性探讨

  20.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乱象及制度设计研究

  21. 论医疗鉴定制度的司法完善

  22.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重构的若干问题

  23. 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公平性重构

  ——兼谈法官自由心证在证明标准中适用的限度

  24. 试论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心证

  25.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机制与医疗损害风险分担

  26. 台湾医疗纠纷之医事审议制度与改革建议

  27. 医患纠纷的裁决

  ——专业化合议庭的构建

  28. 医疗纠纷处理之法制与实务

  ——台中经验

  29. 医疗纠纷预防与解决的日本法经验

  30.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论

  31. 医疗责任公益信托制度构建

  一兼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创新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32. 合力、博弈与愈疗:医患纠纷的非讼解决

  ——以厦门医调委人民监督员身份所进行的中立观察

  33. 域外道歉制度对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启示及立法构建

  精彩书摘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东南法学文存》:

  (三)积极有为地保障制度供给

  制度供给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医药卫生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这为保障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医药卫生立法中存在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理念上不够明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不能得以完全实现;现有法律不能满足现实社会需求,出现了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法律漏洞和空白的情况;立法体系不顺,法出多头,法律不统一导致“依法打架”;重标轻本、多变少稳的立法现状违背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已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性,也导致医患矛盾的防控难以在法治的框架下顺利地开展和运行。

  因此,政府应承担起医疗纠纷防控的制度供给责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具体的制度设计(如完善医生资格的许可制度)和各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等。这样才能将医患双方应当享有的各种正当性的利益诉求“制度化”“标准化”,并最终实现“法律化”;才能为医疗纠纷的防控提供法律依据,使医疗纠纷的防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积极有为地实施防控和监管

  政府应承担医疗纠纷防控的实施和监管责任。实施责任包括政府应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仲裁机构,通过这些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具体承担医疗纠纷防控事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于卫生系统、保险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其由政府主导,不收取任何费用,能够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仲裁机构是通过行政法规形式、下设在仲裁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具有第三方和中立的特点;由它调处仲裁医患纠纷,对及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打击“医闹”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政府应为商业保险的引入创造法律制度上的条件,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完善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构建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监管责任是指政府应承担起对医疗行业进行监管的义务。政府应加强对医疗行业准入,特别是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人员、临床新技术和大型医疗设备准入的监管;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和执行医疗政策的监管,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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