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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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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1307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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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者:邹忭//孙彦|责编:齐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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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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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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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 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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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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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套装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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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 例》进行逐条解析。精选真实案例、提炼争议焦点、进行 深度剖析、加以风险提示。同时,对每个法律条文列示相 关法条、阐明知识精要。既可以作为律师办案的好帮手, 又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好助手。
目录
**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经典案例 “天天在线”网站非法传播电影作品被北京市版权局查处
经典案例 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经典案例 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光线时代资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经典案例 黄某某互联网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被判刑三年
第四条【技术措施的保护】
经典案例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诉网联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第五条【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
经典案例 张某某诉交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第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
经典案例 北京万瑞松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第七条【馆藏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
经典案例 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经典案例 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第八条【教育目的法定许可】
经典案例 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重庆科创职业学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九条【扶贫目的法定许可】
经典案例 某公司网站上“科技下乡”活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条【实施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法定义务】
经典案例 沈某与上海镁网科技有限公司、来科思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第十一条【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经典案例 黄某诉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上诉案
第十二条【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限制】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对象信息义务】
经典案例 北京激动星影视有限公司投诉“华夏影视”网站侵权案
第十四条【权利人通知】
经典案例 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经典案例 某公司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涉嫌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的范本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的义务】
经典案例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经典案例 某搜索引擎网站关于通知与反通知的声明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的反通知】
经典案例 某公司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通知的范本
经典案例 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反通知后的义务】
经典案例 百代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第十八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 互联网传播《亵渎》等作品构成侵权
经典案例 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商达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第十九条【特定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典案例 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承担刑事责任——**首例因为网游外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经典案例 全国首例网上侵犯音乐著作权刑事案件
第二十条【网络自动接入或者自动传输服务的免责规定】
经典案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十一条【提供加速服务的网络提供者的免责规定】
经典案例 网络加速服务供应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典案例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铁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二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规定】
精彩试读
**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
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
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
正)【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
,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出质登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根据本次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
布。因此,本书中,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决文书
引用的著作权法条文序号均是当时的著作权法条
文序号,而其他部分的条文序号则是2010年修正
后的著作权法条文序号。】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
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我国于
2006年12月29日加入,2007年6月9日生效)
第八条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在不损害《伯
尔尼公约》**1条第(1)款第(Ⅱ)目、**1
条之二第(1)款第(Ⅰ)和(Ⅱ)目、**1条
之三第(1)款第(Ⅱ)目、**4条第(1)款第
(Ⅱ)目和**4条之二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
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
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
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
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关于第八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仅仅为
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
《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并且,第八条中
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适用**1条
之二第(2)款。
《*高***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
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12〕20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
,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
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
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
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知识精要
本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
宗旨和依据。
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连接
,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
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他软件平台基
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根据《*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