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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金融纠纷)》(编者:孙晓勇|责编:韩璐玮//白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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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法官学院、*高***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的作者 **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法官学院与*高***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金融纠纷。内容包含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证券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信托纠纷、理财纠纷、保险合同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目录

一、银行卡纠纷
(一)借记卡纠纷
1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刘某诉某银行借记卡案
(二)信用卡纠纷
2个人信用卡“套现”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某银行秀屿支行诉范某琴等信用卡案
3银行以公告方式将信用卡滞纳金变*为违约金,若原信用卡合同约定合同经银行修改并公布后生效,则对违约金应予支持
——某银行金牛支行诉周某刚信用卡案
4冒名网上银行贷款后银行的责任认定
——徐某诉某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合同案
5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拘不能成为民事违约的阻却事由
——某银行花垣支行诉彭某信用卡案
6银行应采取合理措施向盲人履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李某鹏诉某银行信用卡案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7一方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能否行使抵销权
——刘某庭诉某银行南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
8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处理
——南宁甲贷款公司诉孙某等小额借款合同案
9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拍人悔拍而被法院没收的保证金、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银行莲都支行诉星球公司金融借款确认案
10保证人在受让其保证的债权后再行追偿的司法认定
——龙阳公司诉多山建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案
11保证无效保证期间对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仍有拘束力
——舜欣公司诉舜亦公司、单县财政局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案
1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非一般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某银行大丰支行诉广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3农村信用社接受本社的股权作质押合同无效
——绵竹信用社诉泰中机械、颜某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案
14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代为偿还债务,未明确免除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债权人亦不认可债务已经转移,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揭东某行诉吴某标金融借款合同案
(三)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
15“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合同条款可否作为判定“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依据
——某银行柳州分行诉谭某行、温馨房开金融借款合同案
16被冒用身份进行线上质押贷款后的损失救济
——单某诉某银行朝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案
17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金融机构主张按照行业惯例以到期日作为逾期利息起算日的,***不应予以支持
——月城支行诉倍思达公司等金融借款案
18第三人“承诺还债”的效力认定
——某某银行诉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19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认定
——通用振兴公司诉马某祥追偿权案
20“借新还旧”借款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某银行诉袁某兵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1金融借款中借款人配偶作为担保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双诚公司诉陈某梅、秦某宾追偿权案
22金融机构收取抵押贷款的逾期本息后,无权主张提前收贷
——某银行诉罗某平、陈某梅金融借款合同案
23以他人名义套取金融借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
——富源信用社诉石某稳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4应收账款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
——某银行阳逻支行诉长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四、票据纠纷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
25持票人补记转账支票出票日期能否享有票据权利的判断
——梁某友诉光耀公司等票据追索权案
2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超三日未应答”不能成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拦路石”
——煊晟公司诉双发公司等票据追索权案
27票据即使经恶意公示催告程序除权,持票人仍不得行使追索权
——益盐堂公司诉新中旺达公司等票据追索权案
(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28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利益救济
——介休发达公司诉某银行同安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案
(三)其他票据纠纷
29除权判决被撤销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东渡仪表厂诉东洲罗顿公司、华科公司票据权利案
30民事诉讼中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正确区分与认定
——荣达公司诉志朋公司票据案
31主合同重新约定管辖对担保人有约束力
——某银行巴南支行诉北汽公司、大雅公司等票据案五、证券纠纷
32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认定
——陈某根诉毛某初融资融券交易案
33具有欺诈性的股票交易行为依法不受保护
——陈某武诉李某、紫荆公司股票交易案六、融资租赁纠纷
34承租方违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创格公司诉冯某斌融资租赁合同案
35当事人因吸收合并住所地发生变*不影响协议管辖约定
——原味居公司诉中车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案
36在租赁物为动产时不应轻易穿透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环球公司诉T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案
37善意取得第三人享有融资租赁物所有权
——辉恒公司泉州分公司诉李某得融资租赁合同案
38融资租赁购车后未依约给付租金时剩余租金及违约金的处理
——创格公司诉邹某融资租赁合同案
七、信托纠纷
39信托目的的认定
——信诚达融公司诉信托公司信托案
40伞形信托合同无效及后果
——刘某宾诉中融信托公司信托案
八、理财纠纷
41金融消费者购买高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受损后,金融产品销售者等卖方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兰诉某银行龙潭支行财产损害赔偿案
42资产管理人勤勉尽责的信义义务不因“通道”业务免除
——张某昊诉银河期货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案
九、保险合同
43保险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
——李某文等诉某保险公司梧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44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
——某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诉梁某涛保证保险合同案
45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参与违法行为身故的应举证证明
——李某玲、向某玉等诉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十、其他
46银行直接扣划错汇至债务人账户的款项,构成对错汇人的不当得利,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金川公司诉鼎威公司、华士支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案

精彩试读

1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刘某诉某银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2019)京02民终111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某银行 【基本案情】 刘某持某银行借记卡,2017年8月18日上午10时43分发生消费50元。刘某随后致电某银行客服电话核实50元的消费情况,并办理临时挂失手续,于当天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前往某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上述50元消费为话费充值业务。在充值过程中,操作人通过拨打10086,在自动语音提示下,选择银行卡充值菜单,然后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密码等,实现对手机的充值。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与被充值手机号机主库某亮取得联系,经核实,库某亮与刘某并不认识,也没有使用拨打10086电话充值的方式进行充值,亦不记得2017年8月18日当天是否进行过充值。
刘某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返还上述非本人操作的50元消费,并赔付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18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某银行辩称,诉争交易是通过第三人帮付通公司的支付平台进行话费充值,需要验证持卡人的卡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帮付通公司对交易过程进行陈述称,该手机号码拨打10086,用户选择银行卡对该号码进行充值,输入卡号、身份证号、密码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充值,在充值前,该银行卡不需要在帮付通公司平台进行任何绑定等操作,帮付通公司的数据是和银联关联,帮付通公司是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交给银联核实。
【案件焦点】 涉案50元话费充值消费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盗刷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和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的规定,某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办理存款人的资金收付业务,并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确保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交易安全。根据本案现有查明的事实,刘某在收到50元的消费短信提醒后,及时与某银行取得联系,并对银行卡及时挂失并换发新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尽到了一个持卡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于50元的消费事实,经帮付通公司、被充值手机号机主的谈话笔录,一审法院进一步确定刘某在此次50元话费充值的操作过程中并不存在操作的动机和可能性。
结合刘某在发现银行卡出现余额变动后的具体操作等综合表现,一审法院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涉案的50元消费为银行卡内资金的盗刷行为。在其所发行银行卡被消费,导致持卡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某银行应就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刘某要求某银行赔偿盗刷损失50元及由此产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某银行抗辩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一节,因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故对此抗辩,不予采信。
北京市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5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5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8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经审理认为:根据《*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在收到50元的消费短信提醒后,及时与某银行取得联系,及时挂失银行卡,结合一审法院对被充值手机机主核实的情况,以及案涉刷卡的金额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并不存在操作的动机,并无不妥。某银行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银行卡盗刷是指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从而窃取持卡人银行卡资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持卡人在未有泄露自身银行卡信息的情况下,资金被**陌生的第三方消费、**、转账等。近年来,银行卡盗刷行为由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加装侧录器读取银行卡的信息,在密码键盘上方安装***记录密码等低技术含量的手段,转向*为**的移动支付盗刷,形式*加隐蔽,侦破难度增大。在盗刷案件中,限于自身知识、技术等客观条件,加之上述盗刷行为隐蔽性、高科技性等特征,持卡人往往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盗刷行为,因此法院妥善处理盗刷类金融案件,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不仅能*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对维护整体金融安全意义重大。
根据《*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上述法条作出文义解释,如持卡人主张银行卡被盗刷,则应当承担证明盗刷事实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证据,盗刷事实的认定采取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综合认定是否盗刷,而金融机构如主张为非盗刷,则应当承担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的证明责任,从表面看似乎减轻了持卡人的证明责任,有违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实则是根据法律内在逻辑和盗刷案件特殊性而确立的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原因有二:其一,法官在处理盗刷案件时,无不遵循着两个演绎推理中的大前提,这两个前提是生活经验,是常识,亦是现实情况。**个前提是,虽然偶尔有盗刷案件的发生,但相对于大量的银行卡支付业务,盗刷毕竟属于极少数**案件,这就意味着我国银行结算系统总体上是安全可控的。如没有这个大前提,盗刷案件普遍发生,无处不在,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持卡人,则明显不合理。第二个前提是,一个正常理性的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正常反应,应当是**时间采取诸如挂失银行卡、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等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积极挽回已经发生的损失。法院不能苛责持卡人直接证明盗刷行为的存在,根据持卡人被盗刷后的表现综合判断是否是盗刷*为合理。其二,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容易搜集银行卡支付的相关证据材料,在银行卡规则的制定和解释方面相比持卡人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作为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虽然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但法院必须考虑上述因素,将举证责任作此分配也是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 高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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