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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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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2161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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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者:孙晓勇|责编:韩璐玮//白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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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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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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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 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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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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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套装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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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语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法官学院、*高***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的作者 **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法官学院与*高***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知识产权纠纷。内容包含专利纠纷、商标民事纠纷、商标行政纠纷、著作权纠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目录
一、专利纠纷
1公证程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考量因素
——英特莱公司诉森林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2专利权权属案件中依优势证据认定专利权人
——AES以色列公司诉北京新华安通公司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3专利侵权合法来源认定应尊重交易习惯
——源德盛公司诉罗某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4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应结合说明书、附图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综合认定
——齐某勇诉邴某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法律属性
——久久粮油公司诉创新米业公司、梅梅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6“设计缺陷”的认定应以设计合同约定为依据
——科林能源公司诉航天石化公司技术服务合同案
7专利确权案件中二审期间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条件之判断
——某星公司诉**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二、商标民事纠纷
8涉网商标权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中隧桥公司诉中交大建公司、某度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9代理商代理国外品牌期间自行附加中文标识的权利归属
——杭州琴侣公司诉深圳西为公司、某东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0颜色组合商标民事侵权的认定
——烙克赛克公司诉美商思科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1商标侵权判定中可适用多因素测试法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燕京智汇公司诉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2认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应当结合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及商标的使用场景、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的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
——东方祥麟公司诉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侵害商标权案
13商标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拉手商贸公司诉拉手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4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要件分析
——苏州平行世界公司诉北京小马飞捷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5商标描述性使用侵权抗辩应满足主观善意要件
——新泽徽公司诉某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中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6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认定
——盘古公司诉**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7商标授权期满后继续使用并作为企业名称的构成侵权
——上海金伯利公司诉北京金伯利公司、关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三、商标行政纠纷
18类似商品的判断差别
——果园老农公司诉**知识产权局、农夫山泉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案
19商标申请注册主体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司法审查
——两全其美公司诉**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20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姓名权益利害关系人认定的范围与扩张
——恒大公司诉**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21抢注名人艺名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李某娜诉**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
22文字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主要考虑文字标志的语境含义
——健盒子公司诉**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23不规范使用汉字的判定
——彭某诉**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24立体商标申请特殊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认定
——王老吉公司诉**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25商标法“其他不正当手段”认定的限定
——东方明日公司诉**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26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情形的判定规则
——乐华恒业公司诉**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四、著作权纠纷
27市场份额明显较少及不损害行业、消费者利益是网络著作权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实施的前提
——某腾公司等申请字节跳动公司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案
28直播平台和主播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法律关系判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斗鱼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29可分割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规则及作品改编权认定标准
——众得公司诉万达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案
30京剧人物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
——沈阳治图公司诉瀚宇东方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31坚持契约自由原则审慎认定影视投资协议固定收益条款效力
——北京土象公司诉柒柒影视公司著作权合同案
五、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2操作流程不规范影响“时间戳”证据的效力
——阅图公司诉东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33行政管理中ICP备案及域名登记与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关系
——易天公司诉某电力投资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34独创性为判断有声读物是否构成新作品之关键
——刘某平诉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35酒店播放视听作品时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
——爱奇艺公司诉康照安逸酒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36视频聚合平台通过破解网站技术措施以定向链接方式获取权利作品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浙广集团诉千杉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37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行为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未来电视公司诉微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38APP网络在线播放影视作品责任承担的判定
——捷成华视公司诉叭咕叭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39网络竞争环境下数据抓取、使用行为的性质认定
——微梦公司诉复娱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40行业协会会员滥用协会法人资格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规制
——指南针公司诉建材协会、吴某礼不正当竞争案
41商标间接侵权的判定标准
——育达威公司诉温莎公司、马鞍山幼儿园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42商标与企业字号权利冲突的处理及认定
——卡尔斯伯格公司诉嘉士伯啤酒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43互联网环境下经营主体竞争关系及企业名称影响力的认定
——北京快手公司诉杭州快手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44明知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仍恶意攀附导致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感知集团公司诉感知鼎坤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45在虚假宣传中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当然构成侵害企业名称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诉弥穹天越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46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构成要件的司法判定
——圣壹门公司诉易动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精彩试读
12认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应当结合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及商标的使用场景、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的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
——东方祥麟公司诉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2019)闽民终12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东方祥麟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
【基本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拥有**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等)。原告东方祥麟公司基于此商标对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提起标的额高达91030000元的侵权诉讼,主张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鲜水果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百果园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主张其拥有**606××××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第680××××号“”(核定使用服务为“替他人推销”等)注册商标,其是提供水果零售服务的连锁企业,而非水果生产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百果园等标识是属于对其商标及字号的正当使用,不会与原告注册商标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件焦点】
1.东方祥麟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2.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使用“百果园”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东方祥麟公司的**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3.如果深圳百果园公司、泽德水果店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为何。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经审理认为:东方祥麟公司在本案中是以深圳百果园公司超出其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为由主张深圳百果园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根据《*高***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处指2008年发布的《*高***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已于2020年修正,本书收录的案例均裁判于其修改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受理。
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农业种植或者相关水果种植,结合其与果农、水果种植企业等水果源头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说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不是一家种植水果的农业企业,而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尼斯分类的版本变动以及实际经营中大多数零售商家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实际上用于商场、超市服务范围之内,应当认定商品的零售服务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深圳百果园公司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经营活动,其商业规模涵盖了全国主要的省级行政区划,旗下的授权门店多达千家,其为水果种植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一条采购、配送、服务的渠道,为水果种植企业提供水果零售的便利综合服务,亦为消费者提供与水果种植企业沟通纽带。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铺中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并未直接标识到每个独立的水果或者单一水果包装上,不应认定在第31类“鲜水果”类别上使用,深圳百果园公司授权门店中销售的部分水果带有水果种植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说明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目的并不在于识别水果的种植及生产来源,而是在于标识经营场所以及区分零售服务提供者的来源。故应当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及其授权门店在实体店中使用涉案“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68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东方祥麟公司和深圳百果园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两家公司未相互进入对方经营领域以及各自在各自领域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
另外,深圳百果园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在商业上已经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而东方祥麟公司并未进入商品零售行业,深圳百果园公司不可能具有攀附东方祥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结合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具体场所和情景中使用的标识与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图形及字母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两者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亦不同,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泉州市中级***一审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东方祥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为典型的涉及权利冲突的侵害商标权纠纷。首先,法院明确了在涉及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时***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要件。其次,本案就应当如何认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以及零售服务和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问题提供了审理思路。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商标的具体使用类别时应当结合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及商标的使用场景、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的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零售、推销服务应当归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该类别与被推销的商品本身所处类别分别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商标使用人的经营范围未有实际交叉以及在各自经营范围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本案诉讼时机处于被告使用涉案标识已具备一定商业规模并即将进行下一步融资的情况下,应当说原告知晓被告使用涉案标识多年但未采取相关措施,而本次原告提出高达9103万元的索赔的诉讼动机值得推敲,且本案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在行政程序亦曾结合其商标使用情况被认定为***,*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现有商业秩序的稳定。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黄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