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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与法条精解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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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法典》案例与法条精解教程/法学案例教学系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编排新颖,力求科学,使读者易于学习和理解;二是知行合一,通过对典型案例与法条的深入解读和点评,提高读者运用民法典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注重实用性,广泛梳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和知识点,给读者以充分的启发思考和自检自测。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讲 基本规定
第二讲 自然人
第三讲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讲 代理
第六讲 诉讼时效

第二编 物权
第一讲 物权基本原理
第二讲 所有权
第三讲 用益物权
第四讲 担保物权
第五讲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讲 合同概述
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三讲 合同的履行
第四讲 合同的保全
第五讲 合同的担保
第六讲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讲 违约责任
第八讲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合同——买卖合同
第九讲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殊合同
第十讲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十一讲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第十二讲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十三讲 技术合同
第十四讲 保证合同、合伙合同
第十五讲 准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讲 结婚
第二讲 家庭关系
第三讲 离婚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讲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讲 数人侵权行为
第三讲 典型侵权责任

精彩书摘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1.“物债两分”原则
  《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甲、乙、丙三方的关系如何理解?
  分析: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乙、丙之间,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模式,只有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后果,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虽然在先,但甲、丙之间率先完成了所有权登记,丙先于乙完成了物权变动的公示,从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即“让人知”,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即“使人信”,是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后所产生的公信力。
  《民法典》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有效的债权合同十登记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登记,物权不变动,仅具有合同债权效力)的有:(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5)居住权的设立。
  例外: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仍变动,但“变动了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互换和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抵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物权变动效力与变动物权合同的效力相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A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甲与B土地的所有权人乙约定,甲在乙的B土地上设立取水地役权,但未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此后,甲将其对A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丙。乙将其B土地承包给不知情的丁。问:如何理解“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析:首先,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具有移转上的从属性,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时,甲的地役权虽未登记,基于移转上的从属性,丙在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一般取得该未登记的地役权。这里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其次,丁自乙处在供役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知甲对该地享有抵押权,丁系善意第三人,丙享有未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即无权对丁主张。
  综上,所谓“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仅指不得对抗自“供役地”受让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2.登记规则
  (1)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1条第1款)。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放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日。(《民法典》第214条)
  (2)①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第1款);②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
  (3)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①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②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④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⑤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⑥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
  3.三种情形下的登记
  (1)更正登记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依法定程序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①利害关系人即使无足够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登记机构也应办理异议登记;
  ②异议登记的功能在于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③临时性保护措施,异议登记后15日内未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

前言/序言

  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历来高校法律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为培养教育学习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分析法律问题的具体能力和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应用能力,本书编著者在认真调查研究现有案例教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资料的基础上,汲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新颖的体例,对民法典重点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以期对高校学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社会法律工作者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启发价值。
  本书由福建师范大学课程思政示范教材出版立项资助,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不存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问题,并确保课程思政元素进教材,达到育人成效,在同类教材中力争起到课程思政示范引领作用。本书作者具体分工如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丁兆增副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林艺容讲师负责全书的统筹与修改,丁兆增、林艺容,以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黄武雯、曾嘉晨,法律硕士谢诗颖、李华清、郑渝共同参与本书撰写。本书各章节力争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各章节讲解按照经典案例、编著者点评、知识梳理、真题试接、案例探讨的体例编排。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编排新颖,力求科学,使读者易于学习和理解;二是知行合一,通过对典型案例与法条的深入解读和点评,提高读者运用民法典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注重实用性,广泛梳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和知识点,给读者以充分的启发思考和自检自测。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不足和疏漏在所难免,真诚期待读者朋友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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