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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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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978751970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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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编号
罗马私法,罗马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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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德] 卡泽尔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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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名称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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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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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罗马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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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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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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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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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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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罗马私法对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具有决定性影响。传承罗马法知识是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任务。许多具有罗马法渊源的法律概念或者由这些概念发展而来的法律论证方法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当代大多数法律秩序在科学层面上产生影响,从而使之成为世界范围内具有高度文化各民族的共同财富。为理解罗马人的这一世界历史性贡献,似乎确有必要努力超*各个孤立的细节从而得到罗马人的法律创造的全貌,并解释形成其历史命运的各项因素。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马克斯·卡泽尔以其内容广博的罗马法手册《罗马私法》享誉世界。他的作品集中而又均衡地以简洁清晰的语言呈现出国际上罗马法研究的所有知识,并且通过援引古代法律渊源和现代研究的例证进行了说明。
本书是罗马私法的课程教科书,以教学为目的,于1960年初次出版,此后历经多次修改和补充。
罗尔夫·克努特尔,在本书新版时增加了很多据以说明法律规则或者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的理由,并尽可能地加入对于各项法律制度在罗马法复兴以后的发展的评论,进而再大体扩展到关于德国现行法、奥地利现行法、瑞士现行法及其他现行法的提示。
本书主要用于大学生,而他们也许不完全熟悉欧洲的通用语言,如果他们想深入钻研这些内容,在这些外语作品中不难找到针对各个问题的其他渊源和文献。此外,本书对于感兴趣者而言,越是那些进入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的人,越能提供理解上的帮助,尤其是当它恰好从法律的历史对法律加以说明的时候。
作者简介
马克斯·卡泽尔(Max Kaser),1906年生于维也纳,是20世纪世界公认的古代罗马私法和罗马民事诉讼法领域*著名的学者,毕生作品总计19部书和418篇其他作品。
罗尔夫·克努特尔,1939年生于汉堡,于弗莱堡和汉堡以及(意大利)帕维亚学习法学,1968年以关于罗马法中合同废止的论文“相反合意”(contrarius consensus)取得博士学位,1976年以关于罗马法中违约金的论文“罚金要式口约”(stipulatio poenae)(1976年版)取得教授资格。克努特尔的研究领域涉及罗马法和现行私法、法的历史比较、罗马法在中世纪和近代的影响。他发表过关于(基督教)《*经》的法律问题以及智利、阿根廷和巴西、路易斯安那州、奥地利和日本法律的作品发表。他的学术之旅遍及世界,也常涉足中国并在中国发表多篇论文。他自始即担任“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编辑委他发表的学术作品,包括《罗马私法》在内,大约250部(篇)。
田士永,1971年生于河北省深泽县,男,汉族。1990年9月起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1994年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7月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开发表《无权处分中的私人自治原则》等论文、译文、研究综述及书评多篇,公开出版《物权行为理论研究》等专著、译著,主编、参编教科书多部。
目录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序言(第19版)
序言(第17版)
序言(第16版)
缩略语
导论
第一节罗马私法的发展和意义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一般特征
第一编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三节法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制度
第四节主观权利诉和抗辩消灭时效
第二章法律行为
第五节法律行为和合同概说
第六节法律形式主义概说
第七节各种要式行为
第八节解释和意思瑕疵
第九节不生效违法和背俗诈害债权人
第十节条件期限负担时间计算
第十一节代理
第二编人法
第十二节人和家庭
第十三节权利能力自然人
第十四节行为能力
第十五节奴隶
第十六节释放和释放自由人其他依附之人
第十七节团体和财团
第三编物法
第一章概说占有
第十八节物
第十九节占有本质和种类
第二十节占有取得和丧失
第二十一节占有保护
第二章所有权
第二十二节所有权的本质和历史
第二十三节所有权的界限共有
第二十四节所有权转让
第二十五节时效取得
第二十六节所有权取得的“自然”方式
第二十七节所有权保护
第三章限制物权
第二十八节役权
第二十九节用益权和其他专属收益权
第三十节永佃地上权
第三十一节质押关系
第四编债法
第一章债的本质、种类和内容
第三十二节债的本质和历史
第三十三节债和诉债的种类
第三十四节债的内容
第三十五节损害赔偿和罚金
第三十六节因果关系和过错
第三十七节债的违反
第二章发生事由各种之债
第三十八节债的划分
第三十九节消费借贷 使用借贷 保管 设质
第四十节要式口约文书合同
第四十一节买卖
第四十二节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 雇佣合同承揽合同
第四十三节合伙和共同关系
第四十四节委托和无因管理
第四十五节无名合同
第四十六节裁判官法可诉合同
第四十七节赠与
第四十八节无法律基础扣留和得利
第四十九节他权人和经理人实施行为的责任
第五十节私犯之债概说
第五十一节各种私犯
第三章债的消灭
第五十二节债务消灭概说
第五十三节清偿和其他消灭事由
第五十四节更新和指示
第四章债的主体变更和多数主体
第五十五节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第五十六节多数债权人和多数债务人连带之债
第五十七节副要式口约和保证债务承保
第五编家 庭 法
第一章婚姻
第五十八节婚姻和夫权
第五十九节婚姻财产法嫁资婚前赠与和婚姻赠与
第二章父权和亲属关系
第六十节父权
第六十一节亲属关系
第三章监护和保佐
第六十二节未适婚人监护
第六十三节妇女监护
第六十四节保佐
第六编继承法
第一章概说召集继承
第六十五节继承遗产和遗产占有
第六十六节无遗嘱继承
第六十七节遗嘱表现形式
第六十八节形式主义遗嘱的内容和生效遗嘱附书
第六十九节违反遗嘱继承剥夺继承权和疏漏
第七十节特留份权利不合义务遗嘱之告诉
第二章遗产取得和继承人地位
第七十一节遗产取得无继承能力和无取得能力继承不配
第七十二节尚未取得的遗产上的法律关系
第七十三节多数继承人增添和财产合算
第七十四节对遗产债务的责任
第七十五节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章死因个别取得
第七十六节遗赠
第七十七节信托
第七十八节遗产信托
第七十九节死因赠与
第七编民事诉讼法导论
第八十节概说历史
第八十一节法定诉讼程序
第八十二节程式诉讼法律审程序
第八十三节诉讼程式
第八十四节裁判审程序
第八十五节程式程序中的执行
第八十六节特别的裁判官法法律救济
第八十七节古典公职审判程序
第八十八节后古典诉讼
附录
附录一:拉丁语法律规则
附录二:罗马皇帝(到优士丁尼)
附录三:渊源索引
附录四:内容索引
著者简介
译者简介
前言/序言
总序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唯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选题范围包括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法等内容。选题标准是:德国乃至欧洲法律界已经普遍公认为经典的名著,或在德国普遍使用的有代表性的教科书。与此同时,亦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翻译介绍一些有关法律文化背景方面的工具书和著名法学家的传记。初步选题首先由德国学者提出,然后由编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根据我国实际需要确定翻译选题。为保证翻译质量,翻译工作严格采取译、校和三审程序。每部译著由一责任编委审阅或校对。译稿一审通过后,编委会和编辑部就一审提出的问题召开由德国教授和有关译者参加的翻译工作会议;在此基础上,译者还专程前往德国与作者或有关学者探讨翻译的疑难和细节问题。在此方面,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赴德改稿基础上提出的第二稿通过二审后,由译者进一步修改、润色定稿,复经审阅后交付出版社。
系统翻译德国法学名著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正式酝酿于1997年秋,经过近一年的准备筹划,于1998年秋开始实施,拟于2005年完成全部选定书目的翻译。应该说,德国文化交流中心的霍恩贝格尔先生(U.Hornberger)和法律出版社社长贾京平先生对促成此项翻译计划起了重要作用,黄闽总编亦助之鼎力。而此项翻译计划能够顺利实施,亦诚有赖编委会和编辑部各位同仁的共同志趣和辛勤工作。六位德国著名学者:考夫曼(A.Kaufmann)、克茨(H.K tz)、克努特尔(R.Knütel)、何意志(R.Heuser)、孟文理(U.Manthe)和胜雅律(H.von Senger)教授在计划拟定、选题推荐和具体翻译工作中均给予我们宝贵帮助。德国大使馆柯灵博士(T.Klinner)和李雅思先生(M.Licharz)以多种方式推动此项翻译计划。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主任史翰功先生(H.Schmidt.)和施密特-多尔博士(T.SchmidtDrr)和他的同事们亦为此计划付出了劳动。德国跨国基金会(Inter Nationes)对部分书目的出版提供了支持。特别要提及的是,江平、谢怀栻、潘汉典等法学界前辈对于此项工作始终给予着关注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有关部门亦对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帮助。法律出版社张波、卞学琪先生对出版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在此,谨对上述所有法律界同仁和有关机构表示由衷的谢意。我之所愿,所有参与此项计划和给予该计划关注和支持的人,都能从此处呈献的工作成果中得到虽非物质的,但却真实诚恳并有长久价值的酬劳。因为,倘若这些成果能够在21世纪和中华崛起之际被赋予些微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话,那么它将胜于所有致谢和嘉言。
米健
2002年于京城蓟门
序言(第19版)
在新版中,我就不少问题予以了拓展和深化。尤其是关于奥古斯都婚姻法的内容,它对罗马市民的自由产生了极大影响,而且在长达百余年的时间里持续发生着效力。此外,还特别拓展和深化了关于奴隶法和金钱的内容。在债法领域主要是增补了关于法律继受以来的发展的提示。为便于把握时间顺序,我为本书增附了皇帝名录。此外,我还为本书增加了国内外的文献,这也不无意义。本书主要用于大学生,而他们也许不完全熟悉欧洲的通用语言,如果他们想深入钻研这些内容,在这些外语作品中不难找到针对各个问题的其他渊源和文献。此外,本书对于感兴趣者而言,越是那些进入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的人,越能提供理解上的帮助,尤其是当它恰好从法律的历史对法律加以说明的时候。
在准备本版过程中,罗士安博士(Dr. Sebastian Lohsse)作为讨论者提供了大量宝贵意见,作为助手提供了大力帮助,对此应当在这里向他表示衷心感谢。对于波恩大学罗马法研究所的同事们,我要感谢他们提出的各种修订建议。对于卡琳·阿尔佩特(Karin Alperth)女士一如既往地对修订文本进行精准可靠和敏捷迅速的加工,我致以深深的谢意。
没有我的老师马克斯·卡泽尔(Max Kaser),这部教科书的奠基人,我也不能出版这个新版,谨此怀着感激和崇敬之心表示对他的思念。
波恩(Bonn),2008年8月
罗尔夫·克努特尔
序言(第17版)
正如马克斯·卡泽尔在此前的16个版次中那样,我在准备该书新版时也致力于明白易懂地传授罗马私法的全貌,即使个别内容仅在学术性课程中才有些许意义。这就需要将各种各样的材料相互联系起来。例如,没有关于夫权或者家父权的知识就很难掌握妇女和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此外,为准确理解罗马私法,有必要将程序法包括在内。因此,对马克斯·卡泽尔已经很集中的论述予以了大幅压缩。
其实,很多方面的论述内容都需要增加。因此,我增加了很多据以说明法律规则或者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的理由。这对当代法同样具有意义:当代法虽然继受了很多规则,但关于它们自身的理性即使在大部头评注中也几乎没有涉及。基于同样考虑,我试图尽可能加入对于各项法律制度在罗马法复兴以后的发展的评论,进而再大体扩展到关于德国现行法、奥地利现行法、瑞士现行法及其他现行法的提示。
此外,我还增加了对古代渊源的参考,尤其是当时比较容易接触到的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与此同时,还摘引、探讨了《学说汇纂》中某些代表性文本,它们有助于了解罗马的法律发现和法律表述的方式和方法。(所列出的)翻译基本上是由我的同事和朋友奥科·贝伦茨(Okko Behrends)、贝特霍尔德·库皮施(Berthold Kupisch)、汉斯·赫尔曼·塞勒(Hans Hermann Seiler)和其他许多专业同事完成的。米勒出版社(C.F.Müller)友好地许可我使用,谨在此表示感谢。
本书修订过程中还使用了其他文献。在马克斯·卡泽尔关于罗马私法的手册(第2版,1971年、1975年)和罗马民事诉讼法的手册[卡尔·哈克尔(Karl Hackl)负责修订,1996年]中,非常完整地提供了大量的国际上的文献。对此,在本教科书每一节开始前都作了标记(RPr. §§;Kaser/Hackl §§)。此外,只有对于那些难点问题才列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版并且范围较为适当、内容较为贴切的私法文献。
另外,根据经验,罗马法的专业术语可能会妨碍大学生的理解,因此我尽量避免使用它们,并对很多术语进行了翻译。对于引用的拉丁短语和文本片段也就不再作为附录,而是在引用的文本后进行附注。
附录中新增加了文本中使用的拉丁语法律规则的汇编。段落划分增加了边码,参阅也予以相应调整。渊源索引进行了缩减,内容索引重新予以加工。
马克斯·卡泽尔对为数不少的文本作出了添加按语或者伪造按语。这些按语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应当把这些片段归于后古典法发展还是归于优士丁尼。尽管马克斯·卡泽尔的归类大部分可以成立,但在细节上还有许多值得讨论之处,在修订时只可能在很小范围内进行这项工作。因此,新版只删除了这些按语中的一部分。无疑,马克斯·卡泽尔也曾经或者可能考虑过,很多片段都不应当再予坚持了。
非常感谢我的朋友卡尔·哈克尔博士教授,他通读了民事诉讼法导论部分,并且向我提出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建议。特别感谢我的助手,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人罗士安先生,他长期不懈并且非常老练地帮助我澄清了无数具体问题,还检查了我的手稿和校样。任教以来,我的助教,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人吉多·伯默(Guido Bmer),给了我很多非常有帮助的提示;他还和我的学生助手尤利娅·库森(Julia Kusen)和丹尼尔·库尔特(Daniel Kurth)共同完成了索引和目录。我的秘书,乌特·马龙(Ute Maron)女士,以她令人熟悉的可信赖性整理了不同版本的草稿。谨此向他们表示我的谢意。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我要对贝克出版社(C.H. Beck Verlag)的约翰内斯·瓦斯穆特博士(Dr. Johannes Wasmuth)表示我的谢意,对我多次推迟交稿和改变计划,他表示了宽容和谅解。
马克斯·卡泽尔是我非常钦佩的老师和父亲般的朋友,我对他充满万分的感激和深深的敬仰。这里附上了1992年他为本书第16版写的前言。关于他的人格和作品,《萨维尼杂志》第115卷有很多说明;《新法学周刊》1997年第1492页有一个简短的悼词。
波恩,2003年5月
罗尔夫·克努特尔
序言(第16版)
罗马私法对夕土国家的法律文化具有决定性影响。传承罗马法知识是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任务。许多具有罗马法渊源的法律概念或者由这些概念发展而来的法律论证方法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当代大多数法律秩序在科学层面上产生影响,从而使之成为世界范围内具有高度文化各民族的共同财富。为理解罗马人这一世界历史性贡献,似乎确有必要努力超*各个孤立的细节从而得到罗马人的法律创造的全貌,并解释形成其历史命运的各项因素。
为法律课程以简要方式描述这种全貌的想法,我在“古典学手册”(Handbuch der Altertumswissenschaft)中已经有了详尽描述:《罗马私法》(Das R mische Privatrecht,1955年9月,1971年5月第2版)、《罗马民事诉讼法》(Das r mische Zivilproze recht,1966年)。手册属于历史学著作,是为所有对古典时期感兴趣的人写的,对罗马文化生活的重要部分进行了描述并对其发展予以说明。为此目标,我将罗马私法分成三个时期:“古代罗马法”“前古典和古典罗马法”“后古典的发展”。
这本大学用书则以教学为目的,1960年初次出版,此后多次修改和补充。当代的法律课程设置──至少大多数──将法律史开设在学习开始,因此就应当通过罗马私法对私法概念世界进行一般性介绍。正如迄今通行的做法,我在这本书中根据法律素材领域进行了划分,此外还尽量详细描述了基本概念并与现代概念进行了比较。对财产法,也就是物法和债法,以一般法律行为学说(第5节至第11节)相补充,这也表明它们是对我们当代的思维方式有着最深影响的内容。然而,为使这些现象的整体的内在联系能够为人理解,我努力把全书所有章节通过很多细节予以说明,而这些细节并不全都是学习的内容。
对于初学者,建议按照本书内的大量参阅指示,尤其是内容索引,进行学习。至于要基于渊源和文献进一步深入学习,可以参考我的手册……
关于本书的翻译,我尤其要感谢以下教授:罗·丹嫩布林(R. Dannenbring,英文译本“Roman Private law”,1968年,最新1984年第4版,南非大学出版社,比勒陀利亚)、费·贝·约·武布(F. B. J. Wubbe,荷兰文译本“Romeins Privaatrecht”,1967年,1971年第2版,琴克·维林出版社,兹沃勒)、何·圣·克·泰黑罗(J. Santa Cruz Teijeiro,西班牙文译本“Derecho romano privado”,1968年,Instituto Editorial Reus出版社,马德里)、汉·塔·克拉米(H. T. Klami,芬兰文译本“Roomailainen yksityisoikeus”,1968年,Porvoo Helsinki S derstr m osakeyhti)、柴田光藏(M. Shibata,日文译本,1979年,创文社出版,东京)。
对于本书初版以来就其勘误及修改提出过建议的所有人,谨此致以衷心感谢,尤其是萨尔茨堡的朋友和同行沃尔夫冈·瓦尔德施泰因(Wolfgang Waldstein)。提供校勘帮助的一直是我忠诚的朋友和学生卡尔·哈克尔博士教授。对于本版所首附渊源索引的制作工作,我要向大学助教马丁·舍尔迈尔法学博士(Dr. iur. Martin Schermaier)先生表示感谢。
埃恩林格(Ainring),1991年9月
马克斯·卡泽尔